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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者状告《非诚勿扰》侵权 法庭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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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7 22:35: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5月23日上午,温州永嘉青年金阿欢状告《非诚勿扰》栏目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案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开庭审理,法庭未作当庭宣判。
  30岁的金阿欢从事电子商务,这位原告状告的是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
  据悉,今年1月份,金阿欢曾将《非诚勿扰》栏目所属的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受理此案,并于1月17日对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未调解成功。
  法庭上,原告阐述的事实与理由:2010年9月7日,原告申请取得了“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5类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被告开播的《非诚勿扰》婚恋交友节目(被告称于2010年1月15日开播),突出使用了“非诚勿扰”文字进行节目宣传,目前已经形成在全球范围有较大影响的婚恋节目。
  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原告“非诚勿扰”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
  昨天在电话中,被告方代理律师向记者转述了被告的庭上观点:关于商标的类别不同,即原告所注册的商标类别属于第45类中特定一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取得“非诚勿扰”商标权,属于第41类中的特定一项,而《非诚勿扰》栏目的商标已获得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另外,从商标本身的外形进行分析,与原告注册的“非诚勿扰”四个字在颜色、字体、结构、大小等方面有差别,并且字体旁边有一个人像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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