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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百度帮新客户侵权百度老客户状告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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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7:24: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深圳一家叫“网邦商务秘书”的公司把另一家叫“一一一商务秘书”的公司和百度告上了法庭。“网邦商务秘书”称自己在百度推广上投了2年多的广告,刚一结束广告投放,公司在百度上的链接内容就被“一一一商务秘书”的广告介绍给“插”了。网邦公司认为这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遂上诉至法院。

  上周末(11月3日),该案在深圳宝安法院开庭审理。

  老客户被新客户“插”广告

  原告网邦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在诉状中称,该公司2012年成功申请注册了“网邦商务秘书”的商标。他们从2010年11月15日至2013年4月25日期间,就通过百度公司等进行各种途径广告宣传,投入广告费用达200多万元。

  但是,当他们刚刚结束在百度的广告投入,今年5月,网邦公司在百度网站输入“网邦商务秘书”,发现网邦商务秘书的内容后面,接上了一一一商务秘书的广告。

  网邦公司认为,自己从2013年开始,客户量、营业收入明显减少,这是因为一一一商务秘书公司和百度的虚假宣传及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达到上百万元。同时,也给原告的商誉及品牌价值产生了巨大的损失。

  因此,网邦公司把一一一商务秘书公司、百度(中国)有限公司和百度(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50多万元,删除侵权链接和赔礼道歉。

  百度:无义务保护他人商标权

  上周末(11月3日),该案在深圳宝安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时,双方都确认了百度推广的流程。客户要在百度上进行推广,要先开户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再给一个推广账户给客户,由客户选择推广广告词,该广告也是指关键词,关键词可以由客户提供也可以是百度提供选择的关键词,百度审核通过以后再选择相匹配的广告语,再流向市场。

  被告“一一一商务”辩称:其选择的关健词是经过百度公司过审核通过的,百度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应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再次,“一一一商务”的行为不属于商标意义上使用的行为,并没有使网络用户产生混淆,而且他们使用该关键词时间非常短,没有获利,且未给网邦公司造成损失,50万元经济赔偿没有事实基础。

  对此,百度代理律师称:百度拥有50万的推广客户,每一个用户都可能有很多个商标,商标权从本质上来讲是私权,他人附有不得侵犯的义务,但没有主动保护的义务。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双方都同意进行调解,庭后法庭将主持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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