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833|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山西出台发展中医药条例 中药专利可作价入股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11-4 17:23: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山西省发展中医药条例》。条例共七章四十三条,从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中药与中药产业、教育与科研、保障与促进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各级各部门保护、扶持、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责任。

  条例规定,中医药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鼓励中医执业医师及高等、中等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对于政府的职责,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药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加强对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技术骨干的培养。鼓励不具备相应学历的在职中医药从业人员参加学历教育。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中医药师承教育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中医执业医师作为师承教育的指导老师带徒授业,并且鼓励医疗机构培养、引进名中医药专家、中西医结合专家。

  为切实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条例鼓励申请中医药专利、注册商标、地理标志、药用植物新品种权和中医药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对不适宜公开的工艺和方法等,可以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实施保护。中医药秘方、经验方、专利技术和其他科研成果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转让或者许可使用,也可以作价入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中医药文化遗产的保护,对中药老字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中医药和确有疗效的民间诊疗技术,给予重点保护和扶持。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规范中医药服务行为,依法查处非法中医药活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宣传普及中医药知识,弘扬中医药文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中医药名义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宣传活动。对于以中医药名义从事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宣传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骗取财物的,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联络电话:023-86804343

渝公网安备110000000019号 | 经营许可证(渝)字第659号

Copyright 2010-2013 dcfalv.com © 重庆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著作权声明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