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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企业天津维权——“锦绣江南”被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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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18 15:49:2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山东一家餐饮企业以天津芙蓉锦绣江南餐饮公司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该公司及其旗下多家原名为“锦绣江南”的店面告上法庭。1016日,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其中一家店面的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山东省烟台市百纳餐饮公司诉称,其公司于2004年依法受让了“锦绣江南”商标。该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按摩;餐厅、茶馆、饭店;公共卫生浴;酒吧;咖啡馆;理发店;美容院;提供食宿旅馆。该商标原注册有效期限至2012613日,后续至2022613日。据此,其公司应为“锦绣江南”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16号,百纳公司的代理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天津芙蓉锦绣江南餐饮管理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以“锦绣江南”为字号在天津成立了9家店面,并且以“锦绣江南”为招牌从事餐饮经营,其店内的餐具外包装、点菜本、餐巾纸等几乎所有用于经营的物品均突出使用“锦绣江南”字样。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造成相关社会大众的误解和混淆,致使相当部分的社会消费群体及业内人士真假难辨,严重影响到百纳公司在华北特别是京津市场的开拓和经营。百纳公司曾与芙蓉锦绣江南公司就侵权问题多次交涉,未果,故提起诉讼。
  据介绍,由于芙蓉锦绣江南公司的店面分散于本市不同区县,所以,百纳公司根据区域分别在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及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昨天开庭审理的是涉及王串场店的案件。在该案中,原告方的诉求包括5项:一是判令第一被告王串场店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包括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锦绣江南”字号,销毁一切带有“锦绣江南”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店面招牌、店内餐具外包装、点菜本、餐巾纸以及其他经营用品等;二是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三是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偿付侵权损害赔偿50万元,并赔偿原告为追究其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差旅费、食宿费、公证费、律师费、查档费等各类开支2.3万余元;四是判令第二被告芙蓉锦绣江南公司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五是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法庭上,二被告答辩称,原告方是在今年8月提起诉讼的,在此之前,双方曾就此事进行协商,原告提出每年被告方的每家店给付其商标使用费20万元,因双方就数额问题争议太大,未达成协议。此后,被告方各店面陆续进行更名,并于今年71日通过公司小报等宣传品对外公布了“锦绣江南”9个门店全部更名为“渝湘江南”的信息,当月,公司即完成了公布更名信息、签订更换门店施工合同等一系列工作,同时,带有“锦绣江南”字样的餐具、点菜本等一并更换,因此,在原告提起诉讼时侵权行为已不存在。同时,被告方代理人表示,多年来,被告对“锦绣江南”品牌的使用并没有给原告方带来负面影响,反而增加了其品牌效应。在使用该品牌期间,被告曾多次向灾区捐赠,为贫困地区修路,其影响是正面积极的。为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当天11时许,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最新进展。
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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