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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停止侵犯建筑物外观著作权的律师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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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7 09:48:2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关于立即停止侵犯建筑物外观著作权的律师函
  重庆美全置业有限公司:
  本所现受北京望京搜候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望京搜侯”)及Zaha Hadid Limited(下称Zaha,望京搜侯及Zaha统称“委托人”)之共同委托,现就贵司开发建设的重庆“美全22世纪”建筑物外观侵犯委托人正在建设的北京朝阳区望京B29商业金融项目1号塔楼和2号塔楼(以下简称“望京SOHO建筑”)建筑物外观著作权事宜,特向贵司发出如下律师函:
  根据本所的调查,我们了解到如下基本情况:
  1、 望京SOHO建筑是Zaha设计、望京搜侯建造的地标性建筑。Zaha作为世界知名的设计公司,由其设计师设计的望京SOHO建筑有独一无二的艺术美感,一经面世即获得建筑界的广泛赞誉,望京SOHO建筑的建筑作品著作权归Zaha所有。而望京搜侯作为知名地产开发集团SOHO中国有限公司的下属关联公司,其开发的望京SOHO项目更是因独特的外观设计而在房地产业界享有盛誉,是唯一拥有望京SOHO建筑著作权的使用权人。
  2、 2012年5月,委托人在《重庆晚报》、“新 浪网”等媒体上发现,由贵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重庆江北商政新中心江北海尔路的“美全22世纪”建筑,其公布的建筑物外观效果图与望京搜侯正在建设的“望京SOHO”建筑的建筑物外观一致。据委托人进一步核实,目前“美全22世纪”建筑已经开工建设至地上约二、三层,其项目销售接待中心已正式对外开放,而贵司在销售现场所布置的沙盘及效果图,甚至是宣传资料都采用了和望京SOHO建筑完全相似的外形及内容。
  3、 本所委托人与贵司之间并无任何法律关系,亦未向贵司出具任何授权或许可,使用望京SOHO建筑外观的著作权。
  有鉴于上,本所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筑作品是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拥有该建筑作品的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著作权,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贵司就重庆“美全22世纪”建筑的展示及建设行为,属于严重抄袭委托人对望京SOHO建筑著作权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本所委托人所拥有的著作权利,并对委托人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及对委托人造成损失。为此,本所特代表委托人严正通知贵司,从即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委托人所拥有的对望京SOHO建筑的著作权和使用权,停止以任何形式宣传或展示与望京SOHO建筑外观相近或相似的重庆“美全22世纪”建筑外观效果或示意图,改变重庆“美全22世纪”建筑的外观设计,并在收到本律师函后五日内,在全国性公众媒体及新 浪网上向委托人赔礼道歉。拒不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礼道歉的,委托人将依法向贵司提起诉讼,追究贵司的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本函事关本所委托人及贵司的切身利益,请予以重视为盼!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012年5月11日
重庆美全置业有限公司15日高调召开新闻发布会否认抄袭。重庆美全副总经理姚玉茂说:公司拒绝接受望京SOHO发出的对外观著作权的指责,同时保留对指责的追责权力。
重庆美全的设计公司泛华集团的创作团队代表张春晓说,他们的项目构思之一是来源于重庆的鹅卵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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