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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手机诉3商铺商标侵权 赔偿要求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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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3 18:52: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深圳凯虹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简称凯虹公司)发现市场上有商家销售假冒其公司拥有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的CHANGHONG商标商品,且销售价格远低于凯虹公司同类商品,遂将售假商家起诉。近日,北京市昌平区法院宣判了这3起案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1999年10月,长虹公司取得了CHANGHONG注册商标。1997年4月,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8年1月,长虹公司将该商标授权凯虹公司排他许可使用。2012年9月,长虹公司又授权凯虹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诉讼和市场维权。2012年10月,凯虹公司发现在北京市昌平区金五星服装百货批发市场(简称金五星市场)中唐某、何某经营的商铺和昌平区城北街道南大街孙某的南方民讯通讯器材商店(简称“南方民讯”)中销售假冒CHANGHONG商标的手机。凯虹公司委托公证员对金五星市场中唐某、何某和南方民讯的销售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之后,凯虹公司分别以金五星市场及唐某、何某、孙某为被告,向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凯虹公司诉称,唐某、何某、孙某都是手机专营销售商,本应熟知各类手机机型和价格,其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的商品,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金五星市场作为市场的经营管理方,唐某、何某的商铺承租于金五星市场,市场却没有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制止二被告的侵权行为,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为唐某、何某销售侵权商品提供了便利条件,因此也应当对唐某、何某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凯虹公司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CHANGHONG注册商标受我国商标法保护。长虹公司授权凯虹公司排他性使用注册商标、以凯虹公司的名义提起维权诉讼,并明确表示不就同一侵害CHANGHO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另行提起诉讼,因此,凯虹公司有权对涉及CHANGHONG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

  本案中,凯虹公司公证购买的手机实物上标识与注册商标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外观上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并且涉案手机都是出自唐某、何某、孙某的商铺,3被告也无法举出证据证明手机具有合法进货来源,因此3被告销售的手机属于侵权商品。

  至于金五星市场,其与唐某等人签订有《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其不得销售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同时金五星市场于市场内实施了《市场管理规定》、市场整顿及商户培训等多项涉及商标品牌的管理制度,并将相关文件送达到了两人。法院认为,金五星市场作为市场监管者,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责任,因此金五星市场不应对唐某、何某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唐某、何某、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商品,3被告分别赔偿原告凯虹公司经济损失14000元。(记者 曾祥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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