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62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行走在“巴黎春天”里的尴尬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5-7 20:10: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据记者调查了解,摄影等服务上的巴黎春天文字注册商标现为巴黎春天(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巴黎春天公司)所有;另外,该公司还持有巴黎春天pairs spring”“pairs spring”4件相关注册商标。
  对于巴黎春天的品牌乱象,巴黎春天公司品牌服务中心的负责人杨浩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公司对这种品牌乱象始终保持关注,维权工作也一直在开展。据杨浩介绍,巴黎春天公司成立于20009月,主营婚纱摄影业务,公司成立后便陆续在摄影等服务上提交了巴黎春天系列商标的注册申请。历经多年培育和经营,该公司的巴黎春天品牌已享誉婚纱摄影行业。目前,各地许多叫作巴黎春天的婚纱摄影店并非公司名下的品牌店。多年来,巴黎春天公司始终积极维权,但效果却并不如人意。
  201111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巴黎春天照相馆业主周某因在网站和店面上突出使用巴黎春天字样被巴黎春天公司诉至法院。20126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巴黎春天公司持有的巴黎春天等关联商标确权在先,并且周某在相关网站、店面装潢上突出使用的巴黎春天相关标识,足以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据此,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周某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法院认定周某侵权成立、赔偿4万元的判决。
  2012年,山东烟台开发区巴黎春天婚纱影楼业主曲某同样因为在相关店面及网站上推介巴黎春天招揽生意,被巴黎春天公司诉至法院。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巴黎春天商标对应的婚纱摄影服务项目具有一定的地域性,消费者一般只在本地选择服务提供者,因而也只对本地已有的服务提供者给予较高的关注。在对服务商标构成要素的使用不会造成利用或潜在利用被告服务的消费者对涉案商标混淆、误认时,被告曲某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此案中,法院驳回了巴黎春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巴黎春天公司已就该终审判决提出申诉,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受理。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联络电话:023-86804343

渝公网安备110000000019号 | 经营许可证(渝)字第659号

Copyright 2010-2013 dcfalv.com © 重庆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著作权声明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