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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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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20 23:56: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北京一中院“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讨会

——上传、转载、转发行为法律分析
  [姜颖
  尊敬的各位来宾下午好!我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姜颖,欢迎大家参加由北京一中院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主办的"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讨会"。今天的会议有5项议程:领导致辞、主题发言、嘉宾点评、交流互动和总结。在正式开始会议之前,我先介绍一下到会的主要领导和来宾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崔学锋、副庭长仪军;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王彬;中国互联网协会北京中心主任袁玲;北京君策知识产权发展中心副主任,原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张平;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教授郭禾;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李嵘、佟姝;北京市三级法院的法官代表。感谢大家一直以来对我们一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接下来,请会议的主办方领导致辞。首先,有请一中院知识产权庭庭长崔学锋致辞。
  [14:03:59]
  [崔学锋
  尊敬的各位专家、最高法院以及北京市高院的各位领导、互联网协会的各位嘉宾、专业期刊的媒体朋友以及兄弟法院的各位同仁们:
  大家下午好!首先,欢迎大家参加我庭和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主办的"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讨会"2013年,对于我们庭来说是一个特别的年份。20年前,199385日,就在我们今天召开会议的办公楼里,北京市高级、中级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中率先成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由此开创了中国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的先河。
  在20年间,我庭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人员规模也不断壮大,从成立之初的14位成员,到现在的73人,我庭已经成为全市法院最大的审判庭,也是全国最大的知识产权庭。今天在座的很多嘉宾都是我庭的老朋友了,一直对我庭高度关注,对我们的各项工作大力支持,在这里我代表一中院知产庭对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虽然审判任务愈加艰巨,我庭面临的审判压力越来越大,但是,我们一直认为,只有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才能满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需要。与此同时,丰富的案件素材、充足的人才资源,更加值得我们珍惜。因此,我们在超负荷的审判工作之余,从来没有放弃,通过调研促进审判的优良传统。
  知识产权审判是一项充满挑战的工作,一直与市场的变化、技术的发展息息相关,新问题不断涌现,这需要我们的法官用更敏锐的目光、更前瞻的视角捕捉现实生活中的问题,进行更有针对性的法律分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微博的普及率不断提升,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涉及著作权的纠纷也开始出现,这引起了我庭法官们的高度关注。所以,我庭姜颖副庭长和穆颖法官,于去年,参加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网络文化知识产权保护高级研修班",承担了子课题"涉微博著作权问题研究"的调研工作,并形成了初步调研成果。就在初步调研成果形成之后,司法实践中也陆续出现了涉微博著作权的案例,这也从另一个方面体现了我们调研课题的前瞻性和必要性。与此同时,作为微博运营商的互联网企业,在实际运营中遇到的一系列著作权问题也引起了中国互联网协会的高度关注。
  正因为如此,在我庭建庭20周年的特别年份,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即将到来之际,我庭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举办了这次研讨会,希望借此机会,促进学术界、司法界与实务界的广泛交流,推动这一领域的深入研究。
  今天的研讨会上,我们将认真学习与会者的最新研究成果,我庭的法官也会将初步调研成果做一汇报,真诚的期待各位专家和嘉宾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帮助我们进一步完善调研成果。
  最后,再一次感谢各位嘉宾的光临,同时也感谢中国互联网协会为此次会议做出的贡献!我预祝今天的研讨会圆满成功。
  [14:08:45]
  [姜颖
  下面由中国互联网协会秘书长王彬女士致辞。
  [14:15:40]
  [王彬
  非常感谢一中院,今天有幸和大家坐在一起。近年来,互联网高速发展,进入了全新的时代。今天的研讨会是涉及微博的座谈,对互联网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在互联网的发展过程中,各种纠纷涌现不断。2008925日,中国互联网成立了调解中心。2012年,调解中心受理的纠纷一共有2364件,调节成功率达到63.2%。每一次的调解都是在推动新的模式。在互联网的发展中,合作是最好的解决方案。从百度和搜狗的合作可以看出,是以搜索引擎为代表的发展模式。今后我们也将安排淘宝和新浪的调研,从去年10月到今年2月,20万网民参与到其中。在2013年,我们希望和司法界建立一个标准,希望近期可以把样板做好,使全国的很多企业能够参与其中。
  [14:26:43]
  [姜颖
  下面进入主题发言,有请搜狐公司法律部法律顾问顾文杨女士。
  [14:28:26]
  [顾文杨
  我是顾文杨,感谢主办方给的这次机会。微博被认为是一种传播媒体,每条微博是140个文字,微博提供的服务包括文字、图片、电子信息和音频。微博的特性不像传统博客,是一种新的形式。2005年微博首次在美国提出,是对日程生活的一种表达。后来微博的发展速度令人惊叹。新浪微博的转发都是独立的。在激烈的竞争下,许多微博站也关闭了。微博更偏向于社交功能,最初是以短信向组内传播。20071月,宇航员从网站发送信息,在今年的11日,日本人1秒中发了3万多条。Twitter可以自己制作和分享,Twitter的很多特点为人熟知,还有一个特点,是发布者可以将信息提供给自己的粉丝。微博并非是一种大众传播媒体,更多的是一种用户间的交流工具,是发布给不特定人。盈利来自广告。2004Twitter宣布需要付费。虽然这个公司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大部分是亏本的。虽然发展较慢,但是2012年还是有了稳定的流量收入。
  [14:47:15]
  [顾文杨
  每个产品的诉讼特点不同,Twitter的诉讼范围是围绕人身权、名誉权。美国第一修正案保护更大范围的言论自由,一方面作媒体宣传的时候,对外承诺要注意种族言论,另一方面是评比某些组织。美国证券委员会201342日发布了一个视频浏览公司的网站涉嫌违反法律,这是因为201273日,食品网站的首席执行官在Facebook上写了一段话,通过传播影响了股价,这些信息没有披露过。所以他认为这家公司对重要信息有选择性的公开,最终没有以诉讼结束,而是以和解结束的。现在的微博和社交网站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信息发布平台,不是传统的博客,它的速度决定了它的重要性。Twitter还有一类独特的案例,是以名人的名字等方式,比如有“微博女王”的帐号,实际上她并不是女王,是假设自己是女王。微博是不受限制的,用户可以随意上传。大量的上传使得垃圾信息比较多。微博成为互联网新的特点,聚合、分享、快速的功能成为互联网取胜的关键。
  [14:52:53]
  [姜颖
  下面由新浪公司法律部法务专员张zhe发言。
  [15:02:44]
  [新浪代表
  各位下午好。各种形式的软件已经融入到我们的生活。新的媒体在全球发展是一个趋势。作为使用者,我们关心的是产品的好用与否。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就要会关心合规性以及纠纷的解决。下面我们看一下ppt,我们首先看到的是用户增加量和用户发布的数量,每一天的微博是以亿集计算的。含有图片的内容在微博的整体中占了很大比例。图片本身是很容易在著作权方面产生纠纷的,产生的问题包括是否是用户自己的拍摄,或者用户在选择的时候是否经过了授权。
  [15:03:56]
  [新浪代表
  在微博的平台上不仅有个人用户还有企业用户,他们发布图片的时候,是否已经经过了授权也是我们关切的法律问题。微博的发展是包含了海量的信息。2013年的纠纷中,我们有两条线,一条是向下的,如果有侵权要有律师函,另一条是线上的,也就是用户举报。
  [15:05:57]
  [新浪代表
  在微博的右边有举报的按纽,现在的律师函有150起,60起是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一半是和著作权有关的。线上是1526条。我们现在不仅有法律依据,还有微博惯例的规则。微博是基于用户的,所有的目的是希望为用户的使用建立有序的网络环境。
  [15:08:53]
  [新浪代表
  网站有举报功能,如果举报,可以选择内容是违反什么,针对这个功能的规则,微博社区公约有4套规定,在这里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是社区公约、规定以及制度。在这个制度之下,我们建立了一个综合管理平台,有体系中枢,包括委员会管理、举报管理、信用积分管理。对用户,我们建立了一个信用体系的评价,如果用户违规过多,扣到0,帐号就会注销。
  [15:10:33]
  [姜颖
  下面由腾讯公司高级法务经理张钦坤发言。
  [15:11:44]
  [张钦坤
  大家好,我们腾讯网希望能和大家进行交流。微博的基本功能大家都在用就不多说了。腾讯微博的注册量是5.4亿,根据2012年统计,腾讯微博的日活跃帐户8700万,涉及微博的案件有25件,多数为侵犯名誉权的案件。
  [15:13:53]
  [张钦坤
  华盖的案件,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有很多,关于案子的基本情况大家都知道,判决认为欧派败诉。这里面涉及几个问题,首先是微博的法律定位,微博是有什么样的产品,它是分享机制分享信息的社交网络平台,内容尖端。微博可以转发,其公共性决定了这种侵权的可能性。
  [15:19:29]
  [张钦坤
  但是它也有特有的属性,同样决定了信息发布者对于传播和复制的默认许可,根据分享原则,转发人不用承担侵权责备。华盖这个案子中涉及第三方应用的问题,问题可以概括为微博本身是否享有著作权,转发、上传和转载的区别,以及转发的问题是否是合理使用。首先,微博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很多人已经认为是享有著作权的,如果140字构成独创性表达,那就是可以享有著作权,如果是简单的拼凑则不受保护。
  [15:22:10]
  [张钦坤
  还有关键行为,上传、转载、转发,上传是第一次出现在微博的服务器上,比如写一段话,有图片、视频,上传行为是受到权利人的控制,转载,传统的期刊产业是全文的内容复制,微博中涉及的问题是将别人的话进行复制、发表,因为转载没有标注出处,所以涉及到著作权的问题。转发行为和转载行为是有区别的,它并没有重新复制别人的内容到自己的帐号中,是再次的传播行为。这是三种行为的区别和认定。
  [15:24:06]
  [张钦坤
  这个案子中,被告一是通过时光机把微博发出去,里面有图片,用户可以在时光机中完成写作和选图,时光机是第三方应用软件,添加到安装应用,打开应用,可以看到输入的文字和图片,配图中有好几个图库,这时候可以完成文字配图,然后将微博上传。这就是通过第三方应用点击图片并发表。这些是平台管理中遇到的问题。
  [15:27:19]
  [张钦坤
  同时,转发行为是否涉及到合理使用,如果就著作权而言,对这些图片进行修改是否涉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是个人用户,看到权利人的图片后,转发行为是否是合理使用还是构成侵权。我们认为这是合理使用。关于微博运营方的法律地位,是搜索连接的提供者,没有出现新的定位。所以我们对于微博运营方的法律地位就是符合避风港原则的情况下,不承担责任的。微博出现的问题没有改变现有的法律关系,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和案例进行完善。谢谢大家。
  [15:29:06]
  [姜颖
  请穆颖法官介绍一中院的研究成果。
  [15:29:25]
  [穆颖
  大家下午好,我简单介绍一下初步成果。关于课题研究的必要性,大家进行了充分的阐述,我想进行一个小小的调查,大家使用微博用户的有多少。应该能够达到50%,可以看出微博的普及率。
  [15:31:13]
  [穆颖
  刚才的发言嘉宾对微博数据有差异,我这个统计是3.09亿,是作为参考用。我想介绍几个著作权的事件,郭德钢的相声,美国的案件,马克库班指责ESPN事件。我们的内容主要有微博的本质和特点、微博原创作品的认定、责任承担和对策。
  [15:32:48]
  [穆颖
  微博到底是什么,在法律意义上,我们认为微博是信息存储空间。实际上立法对这个问题的规定比较明确,但是为什么微博案件会引起大家的探讨。应该是因为微博是有自己的特点。微博是否构成作品,它的特点是微博的分享性,分享带来的社会福利对著作权人有什么样的限制和影响。微博的特点还有急速传播性。有可能一条微博被转发成千上万次,所以对于保护微博著作权是具有必要性的。
  [15:34:37]
  [穆颖
  我把初步形成的意见进行汇总,微博内容能否构成作品与字数无关。我们也认定过广告词作为作品。微博内容能否构成作品与微博无关。还有可以构成作品的微博内容不限于正文文字,有的人把图片、照片、视频作为微博的内容。如果微博的内容可以构成作品,我们怎么认定。构成侵权的行为很多种,我在这里简单分为几类,第一类是原创作品,第二类是微博以外的东西。这里有我庭某一位法官的微博,我也进行了转发,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大家知道是不构成侵权的。在原文转发的行为中,我们认定不构成侵权,这种行为确实是实现了原来作品的复制,但是这种合法的理由是什么。主要存在两种观点,有的人认为是合理使用,另外一种观点是认为是默示许可的观点。合理使用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默示许可是更为合理的。原因是我们知道合理使用的观点是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欣赏,但是我们认为学习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实现,比如下载到自己的电脑中或者收藏,原文转发已经超出限制。有人主张认为是介绍、评论,是要满足两个要件,首先是适当的需要,原文转发是不符合适当引用的需要,所以这两条理由难以承认。
  [15:37:51]
  [穆颖
  默示许可,虽然权利人没有允许,但是我们可以推出是不反对的,这个是更具有合理性的,不能所有的状态我们都和网友签订协议,是不现实的,也不符合用户的初衷。所以比较来说,默示许可的适用更加合理。
  [15:39:40]
  [穆颖
  下面抄袭发布的行为,有一个例子是郑渊洁的例子,侵犯什么权利,是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发表权,高院已经对张海峡的案子进行了说明。是否可以从侵权责任承担的角度分析,是否可以判决停止侵权,不判决赔偿损失。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比如华盖创意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开通微博的目的是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其发布涉案内容可以吸引更多的网友点击关注,是为了宣传,相当于做广告。所以,是否把企业的微博以及自然人的微博进行区别对待也是需要我们探讨的。
  [15:42:50]
  [穆颖
  下面介绍一下张海峡案,本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高院认为,首先,虽然链接不是被告主动设置的,但是转发链接的行为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使用行为,第二个观点认为是合理使用,没有对原告作品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以判定被告侵权不成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判决后,我们也听到了不同的声音,有人认为转发行为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使用,另外一种观点是没有获得利润就可以。我也想听更多人的观点进行分析。在微博用户有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微博运营商是否承担责任,是否可以承担协助原告寻找微博主的。还有一个就是微博范围外使用微博原创作品的典型行为。以上的各种行为是单独的分析,实际上,现实生活中,这些行为是纵横交错的。
  [15:47:02]
  [穆颖
  我们庭逯遥法官发表了微博,我进行了抄袭,第三人进行了转发,第三人的转发看似不侵权,是否侵犯了原创作品的著作权是个问题。我指出的几点例子只是希望大家进行更细致的分析。首先,在使用中,微博注册后会签订一个协议,至少我在微博注册的时候没有关注过,构成作品的原创作品,新浪应该可以永久、免费不可撤销的使用,这个条款有值得商榷的余地,这样的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以及无效的条款。我们初步的认识是觉得这个条款恐怕排除微博权利人的权利,所以这样的条款,从现在看是无效的。另外一个相关的问题,也有人介绍了。还有一些软件提供了微博的搜索功能,同时提供了编辑或者不编辑,直接发布的功能,这样是否可以引起更多的重视,需要我们去探讨。
  [15:49:56]
  [穆颖
  最后的一个问题是微博著作权保护的困难以及对策。更多的作品权利人选择和解,更多的权利人选择沉默。选择民事诉讼救济的时候,困难来自损害数额比较少以及举证困难,我们提出的建议是否可以加大损害赔偿的数额还是需要探讨的。另外举证的问题,我们期待运营商发挥作用。还有事前是否可以细化协议,以及促进授权使用和设置版权符号。以上是我介绍的内容,可能著作权仅仅是发展中比较小的问题,微博不是免费的午餐,在微博的作用和私权利之间达到平衡是新的问题和挑战。
  [15:51:32]
  [姜颖
  接下来,我们想听听专家的看法。
  [15:52:21]
  [崔国斌
  大概去年知识产权报谈论版权规则的问题,基本的意见和大家差不多,有几个细节的问题,还希望和大家讨论一下。首先关于原文转发的问题,我同意这个意见。关于转发有一个技术上的问题,按照默示许可,已经有了完整的作品,我怀疑这个东西是否是用户进行了复制。用户在观看的时候,运营商是知道的,从网络角度看是最有效的。所以很有可能表面上转发是复制,从技术上看就是一个信息和一个地址的转发,所以不需要从默示许可的角度来解释。
  [16:02:19]
  [张平
  首先是微博的作品性问题,有水平的用户在140字中就能构成作品,正是因为有了价值,才有转载的需求。如果是随便的字,没有有转载的需求。就是因为有内容,大家都愿意转载,在实践中是不能一概而论。所以传播的时候只要注明出处就是尊重署名权和人身权。修改权不需要事先同意。第二个问题,没有注明出处,侵权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如果是直接转载者,应该按照侵权认定,如果服务商不是转载者,是间接责任人。如果微博单独汇编成册,我认为这种使用不太适用默示许可,我个人认为微博的法律问题,目前大家的焦点不在于著作权,而在于其他权利,比如诽谤、隐私等。还有一个就是言论自由的问题。
  [16:06:54]
  [许超
  首先感谢大家的发言。今天的课题主要讲微博,微博属于信息存储空间,相比而言带来的最多问题是诉主服务。微信是否是信息存储空间,如个人的邮件,比较私密,但是微信不太一样,可以选择接受信息的对象,所以也可能将诉主服务进行扩展。为什么会产生问题,这可能和网络服务的特点有关。因为提供信息的人不会是小范围的,每一个人都能成为作者,失控的可能性就更大,如果说法律意识比较强,不随便用别人东西就会好些。关于转发是否构成侵权,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在注册成为新浪会员的时候,注册的时候会有条款,同意才能走下一步,其中包括言论要允许转发,不然不能注册成功。在新浪微博的这种情况下,一般原则要让步特殊原则。如果拒绝转发就和互联网的功能是相悖的,还有就是相互使用。还有剽窃和转发不同,例如郑渊洁案件,转发会涉及出处,不会发生剽窃的后果。跟这个有关的是链接的问题,报刊转载会注明来源,链接以后会离开原来的网站,应该说链接是引导。最后是关于信息存储空间的问题很多,最主要是文件分享软件,现在发展到第二代、三代以后可以在脱离服务器与网民之间进行分享。
  [16:20:02]
  [姜颖
  谢谢专家的点评。下面有一个交流互动环节。
  [16:21:59]
  [赵静
  现在最关心的是微信的问题。想问一下,微博和微信有什么区别?
  [16:22:42]
  [张钦坤
  微博是公开性的,微信是私密性的。
  [16:23:23]
  [周波
  有两个问题需要请教,首先是作品的发表,张海峡案件中提出了作品的发表问题,微博虽然是公开的平台,任何人可以注册,发表文章,但是这里面有新的变化,比如里面有密友圈,在指定用户中发表文章是不是发表。对不特定的公众,是否是发表,这点就有点类似于微信。还有一个问题,多重转发之后,中间的帐号,是否构成权利人损害。
  [16:26:16]
  [姜颖
  多重转发的问题,不涉及著作权的问题。
  [16:26:44]
  [张平
  关于密友圈的问题,一般情况认为是没有发表。
  [16:27:14]
  [许波
  有几点困惑:首先,是权利人的确定问题,网络的这种实名制在中国不仅仅有困难,权利人打诉讼涉及很多认定的问题,要证明著作权人。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鼓励去其他平台解决纠纷,如果在诉讼中,权利人的确定是很难解决的。如果涉及侵权成立,还有赔偿的问题,怎么得出赔偿的数额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还有一个问题是例如新浪微博定性为存储空间,通知是权利人通知,基于微博广泛的特性,通知的时候权利人存在障碍,因为要求通知的时候是要求通知到具体来源的。删除的时候,从技术商来说也有一个值得探讨的空间。
  [16:39:18]
  [姜颖
  发布者及时删除,转发者就看不到了。今天下午的会议已经超过了规定的时间,我代表庭长感谢大家的与会,谢谢大家的参加以及希望大家支持我们今后的工作。谢谢大家。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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