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83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朱少平:要正确区分垄断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违法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3-18 16:10: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日前,由人民网舆情监测室主办的“互联网行业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研讨会”在人民日报社举办,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原主任朱少平就当前互联网行业中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问:与国外的竞争情况相比,如果国内互联网巨头用垄断的地位来扼杀创新企业,监管部门包括行业职能管理机构应该如何处理?
  朱少平:对于目前国内互联网巨头从事的一些垄断行为要具体分析。毫无疑问,利用垄断地位扼杀创新企业发展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于这类行为应依据反垄断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也有一些行为并不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定的违法行为,不能简单进行处理。一般而言,企业垄断行为分两类:一是自然垄断,例如一种新技术的产生,使发明并使用该技术的企业可能占据市场百分之百的份额,这必然形成垄断,但这种垄断是企业通过技术创新而取得的,对此法律并不禁止,还有通过自由竞争,不断自行扩大规模而形成的较大市场份额也是正当的。对此,不能一概加以反对。另一种垄断或垄断利益则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形成的,例如通过不适当的经营者集中或者利用某种行政权力而形成的垄断。法律反对的是这类违法垄断,对此,我国反垄断法将其限定为四种行为,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不适当的经营者集中以及利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不管什么企业单位,只要从事这几类行为都属于反垄断法所反对的垄断行为,都要依法承担责任。监管部门可以对此进行规制、调查和依法处理。对于提问和相关材料所说的一些互联网行业中的乱象,例如诋毁竞争对手或者散布虚假事实等则不属于垄断违法行为,这类行为大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不管是垄断违法还是不正当竞争违法,都会损害相对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此都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特别是因此而受到侵害的个人或者企业,应该向执法机构主张权利或进行举报。
  当然,随着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在反垄断方面也可能出现一些新的问题。我们要与时俱进,特别是对于人民网这样的主流媒体,应该深入调研,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可能出现的新的应予规制的垄断违法行为,可以向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立法机关提出建议,甚至提出法律修改建议。
  问:面对互联网巨头的垄断,企业应该怎样应对?
  朱少平:严格来说,中国企业的垄断违法行为目前还不是很普遍。互联网行业具有较大的特殊性,除了联通、移动、网通这些完全靠技术等条件形成的自然垄断以外,别的企业大多是市场化的。这些企业如果具有垄断地位也大多是市场形成的,他们通过技术条件设立某种壁垒并无不妥。但不管何种企业,如果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例如进行捆绑销售或者进行违法并购等就可能违反反垄断法。因此而受到损害的企业或其他企业和个人对于这类涉嫌的垄断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举报。
  这里还要说明一点,我们应该看到,目前一些企业发展不起来,做不大,除了竞争环境方面的原因外,还因为企业自身的竞争能力较弱。尤其在互联网行业,小企业缺乏竞争力的重要原因在于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不足。在寡头垄断竞争的大环境下,一些小公司若想在资源匮乏的情况下突出重围,做大做强,就必须加强自身创新实力的建设。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联络电话:023-86804343

渝公网安备110000000019号 | 经营许可证(渝)字第659号

Copyright 2010-2013 dcfalv.com © 重庆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著作权声明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