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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讼程序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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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6 16:42:1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作者        李凤凤、张焱、牟琳

一、诉讼程序概况

1、诉前行为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以及《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规定》,被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合法权益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申请人申请行为保全,应当递交申请书和相应证据。申请书应当详细载明以下事项:(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2)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3)申请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包括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的具体说明;(4)为行为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等。

法院在接受行为保全申请后,一般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将立即开始执行。如果当事人对行为保全的裁定不服,应当在收到裁定之日五日之内申请复议。

2、一审

法院审查原告的立案材料之后,认为符合立案要求的,予以立案,案件进入审理阶段。随后,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被告送达起诉状等材料。在被告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提交答辩状及相应证据之后,法院向原告送达被告的应诉材料后,原告应当有针对性地准备反驳证据、质证意见及代理意见,以便在庭审时提交或发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的一审案件周期通常为立案之日起6个月以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6个月或甚至更长时间;适用简易程序的一审案件周期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以内。

3、诉中行为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规定》,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还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

申请人申请诉中行为保全的要求及程序同诉前行为保全,在此不再赘述。

4、二审

对法院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通过一审法院提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其中上诉的理由应当围绕一审裁判事实认定不清或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处进行陈述,并且不能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二审阶段,双方均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的二审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对一审裁定不服上诉的二审案件周期为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以内。

5、再审

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决、管辖权异议等裁定,当事人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通常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裁定,特殊情况下会延长。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理由包括: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一般情况下,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但有上述第1)、3)、12)、13)种情形的,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6、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对方当事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即从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两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法发[2006]35号,2006年12月23日发布)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实践中,如果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提出执行异议等程序,实际执行终结的期限普遍会更长。

7、适时和解调解

和解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一审阶段、二审阶段、执行阶段当事人双方都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通过达成调解协议结案的一种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一审阶段和二审阶段法院都可以组织调解,如果二审阶段达成调解,调解书送达后,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适时和解与调解可以简化诉讼流程,缩短诉讼周期,而且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被告主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能性较高,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执行阶段的障碍和困难。

二、诉讼进行中的注意事项

1、防止超过程序期限节点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注意举证期限、上诉期限、申诉期限等。一旦错过,当事人将丧失相应的程序权利,可能会使自己陷入不利局面。

前述已经提到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在此不再赘述。此外,当事人如果需要向法院申请调取证据、证据保全、证人或专家辅助人出庭、或者延长举证期限,也需要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诉期限为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申请再审的期限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相关法定事由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的申请理由详见上文)。

2、庭前主动停止侵权

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在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并核实存在相关行为时,权衡利弊后建议最好立即主动停止侵权,并保留记录停止侵权的时间,如有条件的可进行公证固定证据。

如果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那么被告主动停止侵权、侵权时间较短以及未给原告造成较大损害后果的因素,可能作为促使法院从低确定被告赔偿额的考量因素。

3、适时聘请技术专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通常涉及层出不穷的复杂互联网技术,如果原告想使法官更容易了解涉案的技术运行模式,从而证明被告行为的不正当性;或被告想以原告的网络产品或服务自身存在问题为由提出抗辩,都可以聘请互联网行业的专家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就相关的技术问题进行说明。专家辅助人提出的专业意见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容易得到法院的采纳。

在前述聪明狗公司诉天猫公司、淘宝公司案中,二被告正是通过专家辅助人说明了原告比价软件自身存在问题,因而导致该软件无法在被告网站上运行。而法院最后亦采纳了该解释。可见,专家辅助人可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中发挥较大的作用。

4、提交的证据避免泄露保密信息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注意审核拟提交的证据是否涉及自身商业秘密、相关人员的个人隐私、自己负有保密义务的保密信息等。如果涉及保密信息的,可以将证据中相关信息遮挡处理后提交,并且应当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要求对方当事人在核实证据原件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以及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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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9422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105号民事判决书。 返回

[2]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 返回

[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2451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799号民事判决书。 返回

[4]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558号民事判决书。 返回

[5]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17)京73民终679号民事判决书,(2015)京知民终字第557号民事判决书。 返回

[6] 蒋筱熙、兰诗文:《互联网环境下新类型竞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标准》,《中国知识产权》第156期。 返回

[7]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 返回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2022年5月1日施行。 返回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法〔2022〕109号),2022年5月1日施行。 返回

[1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2016年3月1日生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及相关事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网http://www.gipc.gov.cn/front/cha ... fc09d4b53e385df8a96,最后访问日:2020年3月13日 返回

[11] 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 返回

[12]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终字第12389号民事判决书。 返回

[13]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返回

[14]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7078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终558号民事判决书。 返回

[15]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第1861号民事判决书。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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