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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谐音梗”商标无效中对“其他不良影响”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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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1-14 12:35:3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很多企业喜欢用一些“标新立异”的词语或者标识来注册商标,为了吸引消费者的目光,能被牢牢地记住,获得更丰厚的销售效益。但是,利用“谐音梗”剑走偏锋寻找捷径的方式不一定能带来理想的效果。
比如案例:“心满意竹”商标复审案件。该案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4类“浴巾、纺织品毛巾” 等商品上。商评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心满意竹”由成语“心满意足”变化而成,将其中“足”易为“竹”,在成语构成、读音等方面均相近,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浴巾”等常用商品上,易使公众尤其是青少年对规范成语的认知产生误导,扰乱了规范成语的使用秩序,从而判定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即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那如果注册想注册“谐音梗”商标,要综合考虑哪几点呢?
1.对我国语言文字的正确理解和认识是否具有消极作用,是否对我国教育文化事业产生负面影响,是否不利于我国语言历史文化的传承及国家文化建设的发展,是否对我国文化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等。
2.商标本身是否具有不良影响。以我国公众一般认知为准,可通过辞典、工具书等具有公信力的官方出版物等证据对标志内涵进行理解。
3.涉案商标是否容易使人联想到不良影响因素,如涉案商标的延伸含义是否具有不良影响等。
4.除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之外的情况,其判定应综合考虑政治背景、社会背景、历史背景、文化传统、民族风俗、宗教政策等因素,并应考虑标志的构成要素及其制定的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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