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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商标设为推广关键词有哪些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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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8 08:34:4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摘要: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数可视科技有限公司诉武汉镝次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镝次元公司须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10万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数可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可视公司”)诉武汉镝次元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镝次元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镝次元公司须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共计10万元。目前,镝次元公司已提起上诉。

  数可视公司起诉称,其享有的商标及企业字号在大数据和可视化服务领域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镝次元公司擅自将“数可视”设置为百度推广关键词,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镝次元公司辩称,“数可视”作为业内通用名称“数据可视化”的简称缺乏显著性;镝次元公司使用“数可视”是对其提供的数据可视化服务的说明及描述,且在被诉链接描述及被链网站上均标明了镝次元公司的名称及商标,不会造成混淆,不构成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在此类诉讼中,可能涉及两种不同类型行为,可能分别落入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一类行为表现为将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设置为推广关键词,并在搜索结果的链接名称及描述中予以使用。此类行为通常目的在于将搜索涉案关键词的相关公众吸引至被诉网站,以获取流量、增加交易机会,故属于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对商标的使用,将被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另一类行为表现为将上述字样设置为推广关键词,但并未在搜索结果中予以展示。此类行为虽不会造成混淆,但实施该行为会使意图通过涉案关键词搜索原告及其商品的公众,同时得到其意图查找的搜索结果及被诉搜索结果,系借助公众对原告及其商品的认知,提高访问被诉网站的可能性,法院通常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此类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作者: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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