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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软件惠及民生,停止使用将导致患者挂号的极大不便,故未判决停止侵权,而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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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28 17:55: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审理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        :        (2013)浙知终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        2014.04.04
作者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入选理由】
涉案被诉侵权软件系浙江省多家医院向患者提供在线预约挂号服务的平台系统,牵涉面和影响面广,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各方当事人未订立书面软件委托开发合同,权利义务均不明晰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准确界定了受托人所享有的软件作品著作权内涵及委托人对委托创作作品的使用权限,并据此作出侵权认定,有效保障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涉案软件惠及民生,停止使用将导致患者挂号的极大不便,故未判决停止侵权,而是通过提高赔偿数额的方式对著作权人的权益给予充分救济,有效平衡了权利人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浙江省卫生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代表浙江省卫生厅(以下简称省卫生厅)牵头建设浙江省医院预约诊疗服务系统,该系统软件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移动公司)负责,由其全资子公司浙江融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公司)具体实施,融创公司则委托杭州聚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合公司)开发了该系统软件。2010年9月27日,由聚合公司开发的系统上线试运行。2011年9月底,因聚合公司与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就系统运行后的合作发生争议,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于同年10月9日起停用聚合公司开发的软件,转用由融创公司利用聚合公司所开发软件的部分源代码重新开发的软件。聚合公司认为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省卫生厅、信息中心未经其许可,复制、剽窃并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构成对其享有的软件著作权的侵害,遂于2011年11月8日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与聚合公司之间就涉案软件存在事实上的委托开发合同关系,因未对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作出约定,故该软件著作权由聚合公司享有。而在对使用作品范围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现融创公司利用聚合公司所开发软件的部分源代码开发新软件,未超出原使用范围,且未向第三人提供,属合法的免费使用范畴,遂于2013年5月28日判决:驳回聚合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聚合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聚合公司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作为委托人仅可基于将该软件用于实际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的目的,进行必要的修改,且应在软件作品委托创作的原有目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而不能对程序源代码随意修改使用或作重新开发利用,否则会使受托人享有的软件著作权形同虚设。故融创公司受浙江移动公司指派,擅自利用聚合公司所开发软件的部分源代码开发新软件,不属于免费使用范畴,构成著作权侵权。由于被诉侵权软件具有明确的公益属性,不宜停止使用,故对赔偿数额作相应提高。遂于2014年4月4日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浙江移动公司、融创公司共同赔偿聚合公司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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