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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巴黎公约》的专利权保护规则
1.优先权
《巴黎公约》所称优先权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申请日方面的优先权利。
【《巴黎公约》第四条A款:“(1)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受人,为了在其他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应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C款:“(1)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十二个月,对于外观设计为六个月;……”】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临时保护
【公约第十一条:“(1)本联盟国家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本联盟任何国家领土内举办的官方的或者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理解临时保护规则时,需注意:
(1)只有通过官方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才会受到临时保护。
(2)临时保护不是自动产生的,各国可要求提供证明文件。
(3)临时保护不能延展优先权的期限。
(4)临时保护的时间由成员国国内法规定。
【我国《专利法》第24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3.专利保护的最低要求
(1)发明人的署名权
【《巴黎公约》第四条之三:“发明人有在专利证书上署名的权利”。】
理解该规定时需注意:
①有权署名的是发明人而非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②发明人署名的对象是专利证书而非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十七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2)强制许可
【公约第五条A 小节第二、四款:“本联盟各国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利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四年届满之前,或自授予专利之日起三年届满前,以后满期的期间为准,不得以不实施或不充分实施为理由申请强制许可;如果专利人的不作为有正当理由,应拒绝强制许可。这种强制许可是非独占性的,而且除与利用该许可的部分企业或商誉一起转让外,不得转让,甚至以授予许可证的形式也在内。”】
公约同时规定了强制许可的限制条件:
①时间限制。
②条件限制。
③方式限制。
【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对驳回专利或撤销专利的限制
【公约第四条第四小节:“不得以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受到本国法律的禁止或限制为理由,而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但是,如果该发明与公共政策相抵触,或公然违反了该国国家法律、公众道德、基本伦理,那拒绝授予专利或使专利无效是可以的。”】
【我国《专利法》第五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4)进口权和专利的维持
【公约第五条A小节:“专利权人将在任何缔约国内制造的专利产品输入到批准该专利的缔约国境内时,不应导致该专利的丧失”。】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二)《TRIPS协议》中的专利权保护规则
1.可获专利的发明
【TRIPS协议第二十七条:“在遵守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的前提下,专利可授予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只要他们具有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并可供工业应用。”】
该协议规定了获得专利的三个实质条件,即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创造性)、实用性。但未明确这些条件的具体内涵。
该协议同时规定了可获专利的例外:
【协议第2、3款:“各成员可拒绝对某些发明授予专利权,如在其领土内阻止对这些发明的商业利用是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各成员可拒绝对下列内容授予专利权:(a)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b)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外的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生物方法。……”】
【我国《专利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不授予专利权。】
对于能否对动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的问题历来是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争议的焦点。TRIPS协议规定可以不授予植物新品种以专利,但必须以其他专门法给予保护。但是制造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
2.强制许可
该协议在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的同时附加了严格的条件:
(1)特殊情形下方可使用;
(2)使用的范围和期限仅限于被授权的目的;
(3)使用是非专有的、有偿的、不可转让的,等等;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包括: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第四十八条):公共利益的强制许可(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依存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五十一条)】
3.专利权人的权利内容
【协议第二十八条:“1.专利授予其所有权人下列专有权利: (a)如一专利的客体是产品,则防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进行制造、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b)如一专利的客体是方法,则防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并防止使用、标价出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以该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2.专利所有权人还有权转让或以继承方式转移其专利并订立许可合同。”】
(1)专利权人的进口权
“专利权人有权制止其他未经许可进口其享有产品专利的产品,或进口依照其享有方法专利而直接制造的产品”。
(2)许诺销售
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
4.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协议第33条:“专利权可获保护的期限不少于申请之日起的20年年终。”】
TRIPS协议规定的专利权保护期是最低标准,成员国可以依据各自的情况予以延长。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开始起算。】
(三)《专利合作条约》(PCT)的规则
1.国际申请
国际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如需要),以及摘要。申请人包括两类:
(1)PCT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
(2)大会决定允许的非本条约缔约国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任一缔约国的居民或国民。
2.国际检索
每一国际申请都应经过国际检索。国际检索的目的在于根据发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发现在先已有的有关技术。条约对国际检索单位、国际检索单位程序和国际检索报告做了规定。
3.国际公布
国际申请在国际上公布应在从该申请的优先权日期算起满十八个月后办理。申请人可以在这个时间之前申请公布其国际申请。对于保护申请人在指定国的权利来说,除另有规定外,国际申请在国际上的公布在该国应具有与指定国的国内法为未经申请审查的国家申请在国内强制公布所规定相同的效力。
4.国家处理程序
PCT是关于专利国际申请和国际检索的程序性规范,国家阶段的国家处理程序主要按照指定国的国内法予以办理。
5.国际初步审查
国际初步审查的目的在于对专利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实用性进行审查,从而提出初步的无约束力的审查报告,最终为有些国家的实质审查提供参考。国际初步审查应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
国际初步审查单位的审查程序,应受到本条约、其附属规则以及国际局和该当局签订的服从于本条约及其附属规则的协议约束。
6.向我国专利局提出 PCT 申请的程序
我国于1994年1月1日加入PCT,成为PCT的正式成员国。同时原中国专利局(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成为PCT条约规定的国际申请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中文也成为PCT的申请、检索和公布语言之一。自1997年7月1日起,PCT适用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自1999年12月20日起,PCT适用于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PCT的规定,缔约国的国民和居民可以作为PCT的申请人进行PCT国际申请。因此,凡属我国国民(包括单位和个人,并且不论其居住地或者营业所所在地是否在中国境内)和居民(不论其国籍是否属于中国)都有权提出国际申请。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国际申请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将帮助申请人填写各种表格、修改申请文件, 并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申请文件、缴纳费用和办理各种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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