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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技创新政策资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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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8-8-25 22:58: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科技创新政策清单 
 前 言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参加重庆代表团审议时指出:“要推动营造科技创新的生态‘小气候’,增加我们的虹吸力。”当前,我市正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和“四个扎实”要求,加快建设内陆开放高地、山清水秀美丽之地,努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在重庆转型升级的历史关口,大力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建设“创新之城、创业之都”,必将对重庆未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抓好科技创新,一方面要通过科技体制改革破除创新障碍;另一方面,要通过大力营造创新生态增强创新动力。
  近年来,国家和我市先后围绕企业技术创新、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培育、创新园区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出台了财政资助、税收激励、金融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等系列优惠政策,形成了较为全面系统的政策体系。为让广大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及科技工作者、创新创业者全面了解掌握国家和重庆市科技政策,我们认真梳理并摘其核心内容编印了《科技创新政策清单》供参考,具体敬请按照本册子联系方式,加强与相关单位的衔接,用好、用活、用足科技政策,推动科技事业蓬勃发展。
  由于整理和编印时间仓促,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编 者
   2018年7月
[size=10.5000pt]
  
  
  目 录
  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01
  创新平台建设政策………………………………………………33
  人才引进培育政策………………………………………………43
  创新园区发展支持政策…………………………………………53
  创新创业投资政策………………………………………………58
  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政策…………………………………………66
[size=10.5000pt]
  
  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政策
  
  序号
  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
  办理依据
  执行部门及处室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科技创新券
  对入库重庆科技型企业库企业发放创新券。创新券包括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双高企业培育创新券、挂牌成长创新券三类。
  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创新券主要用于购买研究开发、委托检验检测(国家规定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除外)、创业孵化等科技服务,券面总额为2万元。双高企业培育创新券主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购买科技服务。首次达到牛羚企业、瞪羚企业标准的,券面总额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
  挂牌成长创新券主要用于开展研发活动和购买科技服务。申请在重庆科技创新板、新三板挂牌的,券面总额分别为10万元、30万元。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渝科委发〔2017〕38号)
  市科委科技金融处
  余然平67513235
  2
  研发准备金制度奖励政策
  对全市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市、区(县)财政安排预算资金,采取事前备案、事后补助的方式,财政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研发投入新增部分的10%予以补助,并按照相关程序一次性拨付。
  享受企业研发投入补助的企业应当建立并运行研发准备金制度,同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对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及执行等有关情况进行备案。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重庆市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实施细则》
  市经济信息委科技处
  市财政局产业发展处
  市统计局工业处
  市科委高新处
  王 亚 63895632
  3
  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政策
  经评定的重大新产品,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区县(自治县)财政安排资金对其研发成本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评定的次年按重大新产品评定当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第二年按重大新产品年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对具有发明专利的重大新产品,第三年再按重大新产品年上缴新增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补助。企业开发多个重大新产品获财政补贴资金的,每项重大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每年度单户企业重大新产品财政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重庆市重大新产品研发成本补助实施细则》
  市经济信息委科技处
  市财政局税政处
  市科委高新处
  
  彭 峰 63899871
  4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5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6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创意设计活动是指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7
  培育“专精特新”“小巨人”隐形冠军中小企业
  首次获得“专精特新”企业称号的,每户奖励不超过30万元;首次获得“小巨人”企业称号的,每户奖励不超过60万元;首次获得“隐形冠军”企业称号的,每户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工商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工商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中小企业局
  创新创业处
  平嵩蕊67627706
  8
  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奖励政策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级创新型企业,从认定次年起,连续三年按其新增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研发专项资金补助企业,每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
  市科委高新处
  市财政局教科文处
  
  邓敏军
  67900686
  9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企业。对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10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钟 晨67572697
  11
  企业创新成果支持政策
  对获得工信部、财政部授予的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个奖励;对评价为优秀的市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个奖励。
  对获得工信部授予的国家质量标杆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个奖励;对获得工信部授予的国家品牌培育示范企业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试点单位称号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个奖励。
  对制造业企业牵头(企业排序中列第一位)制修订的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分别最高给予50、30、2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内列明的装备且投保“综合险”的企业,采取先保后补的方式,对前3台(套)或首批次投保装备给予保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不超过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且实际保险费率不超过3%的上限计算,单张保单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
  对本市企业开发生产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由本地企业采购的,按不超过实际支付额的30%给予采购企业最高500万元的后补助。
  《关于做好2018年第二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39号)
  
  市经济信息委科技处
  市财政局产业发展处
  
  彭 峰 63899871
  12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13
  微型企业成长奖励
  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入库重庆市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进行奖励评价,按科技信息和节能环保类、文化创意类、制造加工类、批发零售类(含电子商务)、服务类、农业类等6大类行业,分行业对排序靠前的给予每户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成长奖励,每年奖励1000户。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中小企〔2018〕21号)
  市工商局微企处
  蔡晓波63050392
  14
  微型企业会展补助
  微型企业参加市级部门主办或指导的全市性及以上规模的会展活动,且所参加会展活动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按照微型企业实际缴纳展位费给予最高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7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多补助4个标准展位费用,最高不超过2万元。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中小企〔2018〕21号)
  市工商局微企处
  蔡晓波63050392
  15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16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17
  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市税务局货劳处
  廖青松67676807
  18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
  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钟 晨67572697
  19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20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21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22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23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24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25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26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27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28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29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30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31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32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33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34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35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3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增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适用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37
  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推广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2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38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39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市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40
  国有企业成果转移转化激励政策
  市属国有企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作为企业上缴利润抵扣项。
  《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国资党发〔2018〕3号)
  财务监督与考核分配处
  朱 怡67678042
  41
  国有企业研发准备金政策
  市属国有工业企业每年从营业收入中提取3%-5%(工业企业可提取3%-8%)作为研发准备金。
  《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国资党发〔2018〕3号)
  规划发展处
  财务监督与考核分配处
  游 江
  67678069
  42
  国有企业创新激励政策
  对重大创新项目实行项目经理制,对项目研发团队实行项目分红或协议工资,提高研发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国资党发〔2018〕3号)
  财务监督与考核分配处
  朱 怡67678042
  43
  国有企业创新激励政策
  推进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符合条件企业实施股权奖励的,可将不超过近3年税后利润累计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15%用于股权奖励;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的,可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分红;实施岗位分红的,可将不高于当年税后利润的15%用于分红。可按相关规定建立项目跟投制度,跟投比例最高可达20%。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开展科研人员、关键管理岗位等骨干员工持股试点,持股比例上限为30%。
  
  《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国资党发〔2018〕3号)
  改革与产权处
  财务监督与考核分配处
  朱 怡67678042
  44
  国有企业创新项目补助
  十三五”期间,市国资委每年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中安排2亿元创新专项支出,对企业重大创新项目取得良好经济效益的予以后补助。
  《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国资党发〔2018〕3号)
  规划发展处
  游 江67678069
  45
  国有企业创新考核
  将创新绩效纳入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并与薪酬挂钩。
  《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国资党发〔2018〕3号)
  财务监督与考核分配处
  朱 怡67678042
  46
  国有企业引进人才政策
  市属国有企业自主设立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资金,在经营预算中单列,不受工资总额增长比率限制。
  《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国资党发〔2018〕3号)
  财务监督与考核分配处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
  朱 怡6767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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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平台建设政策
  
  序号
  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
  办理依据
  执行部门及处室
  联系人
  及联系方式
  1
  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80号)
  提供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名单:市科委政策法规处、市编办事业处、重庆海关关税处
  转制科研院所名单核定:市科委政策法规处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名单核定: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市科委政策法规处、重庆海关关税处
  
  市编办事业处翟 江
  63895074
  市科委政策法规处
  陈 萍
  67512121
  重庆海关关税处
  罗 森 67709328
  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王 渝
  89188051
  2
  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实施细则
  利用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设立重庆市科研机构绩效激励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以后补助方式激励和引导科研机构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市场服务效益和水平,增强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引导专项坚持“总额控制、绩效导向、分类管理、自愿申报、稳定支持”的原则,分为研发投入激励资金和市场服务激励资金两个类别。研发投入激励资金的支持对象为纳入全国科技统计调查范围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非企业法人组织,市场服务激励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市级科研机构,包括市级事业法人科研院所和由原市级事业法人科研院所转改制为企业法人的科研机构。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国科发政〔2017〕33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8〕9号)
  专项资金的组织和实施:市科委政策法规处、市科委创新发展办
  专项资金的拨付:市科委资管处
  市科委政策法规处
  陈 萍
  67512121
  市科委创新发展办
  刘 成
  67513907
  市科委资管处
  刘 念
  67515873
  3
  土地出让金返还
  科研机构改制并迁建的,其原使用国有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
  《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国土局利用处
  杨柏林
  63651374
  4
  新型研发机构资金补助
  符合相关规定的独立企业法人性质新型研发机构,可连续三年按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额度作为研发专项资金补助,每年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同时,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实施办法》(渝科委发〔2016〕129号)
  市科委平台处
  李克久67513101
  5
  新型研发机构税收优惠
  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新购进并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实施办法》(渝科委发〔2016〕129号)
  市科委平台处
  李克久67513101
  6
  新型高端研发机构专项支持
  对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给予“三高合一”专项(高端平台培育资助专项、高端人才团队引进专项和高新技术研发主题专项)支持,原则上每个资助1000万元。
  《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实施办法》(渝科委发〔2016〕129号)
  市科委平台处
  李克久67513101
  7
  技术创新合作科技专项激励
  对引进设立的研发机构,经认定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后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助,并按规定用于相应的科研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团队)引进、科技项目研发等方面。
  对引进建设的联合研发基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中心)、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经认定后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资助,主要用于科研和成果转化。
  对引进建设的研发机构,从认定为新型高端研发机构次年起,根据其人才团队、研发投入和建设规模等情况,连续四年给予研发专项支持,每年资助经费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引进建设的研发机构,符合国家和市级相应科技平台条件的分别给予认定和推荐。对于引进建设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重庆市与知名院校开展技术创新合作专项行动方案(2017—2020年)》
  市科委合作处
  张浩南
  67512912
  8
  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政策
  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自获得认定年起连续3年给予最高1000万元/年研发补助;对获得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自获得认定年起连续3年给予最高300万元/年研发补助。
  对制造业领域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跨国公司(如:世界500强企业、其细分领域在国际知名评级机构评为前三的跨国企业等)在我市新设立的高水平研发机构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个研发补助。
  对企业到海外发达地区设立研发机构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个研发补助。
  对企业牵头新建的以企业为主体、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营并获得市级认定的独立法人新型企业研发机构按不超过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个研发补助。
  对新认定或在运行评估中获得优秀的国家级和市级企业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等),国家级给予最高100万元/个奖励,市级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30万元/个奖励,市级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以及工业设计中心等给予最高50万元/个奖励。
  《关于做好2018年第二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39号)
  
  
  市经济信息委科技处
  市财政局产业处
  
  彭 峰 63899871
  9
  培育认定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培育认定一批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
  《重庆市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市中小企业局创新创业处
  粟远均
  67627706
  10
  重庆市科普基地资助政策
  重庆市科普基地按照功能,主要分为场馆类科普基地、旅游景区类科普基地、教育培训类科普基地、研发创作类科普基地、传媒类科普基地等五类,不同类别的科普基地,均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按类别申报和创建。市科委对科普基地实行“以奖代补”制度,对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考核结果优良的科普基地予以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科普基地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
  《重庆市科普基地创建及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85号)
  市科委宣统处
  李 晶
  67513757
  
  11
  科技平台奖励性后补助
  建立科技平台绩效评估制度,健全平台分类绩效评估体系,对科技平台实行定期考核评估,绩效评估结果作为对科技平台奖励性后补助或惩罚性分类处置直至摘牌的重要依据。
  《重庆市科技平台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73号)
  市科委平台处
  李明鸿67605920
  12
  优先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凡发明专利拥有量排名全市同行业前列,研发成果转化率达到20%以上、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以上、R&D经费支出占企业销售收入达到4%以上的,优先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34号令)
  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市财政局产业处
  市科委平台处
  重庆海关关税处
  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市经信委科技处
  代惟殊67575793、
  13
  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工程中心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有关优惠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的免税进口资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确定。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2号令)、《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
  
  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代惟殊67575793
  14
  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确定免税资格,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34号令)、《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
  市发展改革委高技术处
  代惟殊67575793
  
[size=10.5000pt]
  
  
  人才引进培育政策
  
  序号
  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
  办理依据
  执行部门及处室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
  对我市企业引进的年薪30万元及以上人才,按其在渝年薪水平划分为三类(年薪以其年缴纳个人所得税核定),分别按其年缴纳个人税的2倍、1.5倍、1.2倍给与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对引进人才的单位,按人才年薪的5%给与引才补助。
  《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渝府发〔2017〕14号)
  市人力社保局
  人力资源市场处
  张 攀86868883
  2
  人才服务政策
  对入选《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人才,提供科技查询,职称评审、岗位聘用,户籍、居留签证,配偶、子女就业,子女入托(学),医疗,人才项目申报等9个方面的优质高效服务。
  
  《关于实施人才服务证制度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10号)
  市人力社保局
  人力资源市场处
  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刘 红88152023
  3
  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资助
  引进人才在本市购买首套商品房用于本人居住的,免征契税。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
  市人力社保局
  人力资源市场处
  张 攀
  86868883
  4
  引进高层次人才安家资助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一次性安家补助费。其中,引进到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引进到企业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的,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补助1/3、用人单位承担2/3。(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安家补助费200万元;(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安家补助费100万元;(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安家补助费30万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
  市人力社保局
  人力资源市场处
  张 攀
  86868883
  5
  引进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
  引进人才调入(迁入)本市的,按下列类别享受由市财政发放的岗位津贴:(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8000元;(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每月岗位津贴为5000元;(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中“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每月岗位津贴为3000元,其余每月岗位津贴为1000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
  市人力社保局
  人力资源市场处
  张 攀
  86868883
  6
  引进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
  柔性引进的第八条第一、二类人才,专家津贴可根据其在渝实际工作时间按比例发放。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58号)
  市人力社保局
  人力资源市场处
  张 攀
  86868883
  7
  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资助政策、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特别资助政策
  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资助标准为每人16万元/两年,每年资助额度按当年进站人数一定比例确定。日常经费70%可用于生活补贴,30%可用于工作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特别资助分为特等资助30万元/次,一等资助20万元/次,二等资助10万元/次,三等资助5万元/次,主要用于博士后的科研工作。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270号)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马 姝
  86868858
  8
  重庆市“三百”科技领军人才支持计划
  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瞄准世界或国内科技前沿和战略新兴产业,每年遴选20名左右能够引领相关领域科技创新发展、主持承担重大科技任务的领军人才,按45万元/3年标准给予经费资助;科技创投领军人才:立足推动科技股权投资、科技金融服务等,增强科技融资能力,每年遴选10名左右能够引领科技投融资领域发展、推动成果转化的资本精英人才,一次性支助人民币15万元;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立足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加快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每年遴选20名左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核心技术的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在《重庆市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支持措施的基础上,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重庆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给予优先支持。
  《重庆市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管理办法》、《重庆市“三百”科技领军人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处
  陈 果
  67513680
  9
  重庆市创新创业示范团队培育计划
  支持以创新领军人才、创投领军人才、创业领军人才为主体的各类创新创业团队围绕创新创业,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开展技术服务,推进成果转化,创办或领办科技型企业,每年培育重庆市创新创业团队100个左右,给予遴选出来的重庆市创新创业团队一次性补贴人民币30万元。
  《重庆市创新创业示范团队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处
  陈 果
  67513680
  10
  高级职称评定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发明人可申报正高级;获得3项中国发明专利授权或2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发明人排名前五,须为发明专利,非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且成果已经转化或者运营(转让、许可、质押、出资)的,发明人可申报副高级。
  《重庆市特殊人才职称评定办法》(渝人社发〔2017〕202号)
  市人力社保局
  专技处
  郭 乐
  86868705
  11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带项目、成果离岗创办企业的,3年内保留原人事关系和岗位等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47号)
  市人力社保局
  事业单位人事
  管理处
  蒲 实
  86867818
  12
  国有企业引进人才政策
  市属国有企业自主设立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资金,在经营预算中单列,不受工资总额增长比率限制。
  《关于加快推进市属国有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渝国资党发〔2018〕8号)
  财务监督与考核分配处
  企业领导人员
  管理处
  朱 怡67678042
  13
  提升企业人才素质
  按照企业家、技术工匠、创业者等分类免费培训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人才,提升企业创新创业能力。
  《重庆市中小企业局 重庆市工商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市中小企业局
  创新创业处
  王德斌
  67625682
  14
  科技特派员支持政策
  (一)市级科技特派员连续选派超过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在职称评定时免考英语;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在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二)科技特派员服务基层满两年以上,并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其帮扶工作经历在干部选拔任用时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注重选拔优秀科技特派员担任相关管理岗位职务。(三)普通高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等事业单位对开展农村公益性服务的科技特派员,派驻期间内实行保留原单位工资福利、岗位、编制和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政策,其工作业绩纳入科技人员考核体系。对深入农村开展科技创业的,派驻期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期满后可根据本人意愿选择辞职创业或回原单位工作。(四)鼓励高校、科研院所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支持科技特派员转化科技成果,开展农村科技创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保障科技特派员取得合法收益。(五)多渠道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的金融扶持。通过重庆市种子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以及风险投资基金等,以创投引导、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推动形成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加大对科技特派员创业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机制,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增长潜力的科技特派员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六)市和区县(自治县)科技部门,对其派出的从事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的科技特派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险,对考评合格的科技特派员给予差旅和劳务补助。乡镇和村社要为科技特派员驻点服务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负责提供科技特派员的食宿等生活保障。(七)市级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或入股(参股)企业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八)企业科技人员、退休科技人员、企业法人以及引进人才被选聘为科技特派员,有关待遇由市、区县(自治县)主管部门与合作双方协商从优解决。
  《重庆市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实施方案》
  市科委农村处
  市教委教科文处
  代 杰67606017
  15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设置政策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瞄准世界科技前沿,聚焦全市产业发展的基础前沿关键问题和优势学科发展方向,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原始创新和自由探索,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培养创新人才和团队,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采取事前资助方式,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5万元或10万元。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的申报主体以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为主;考核目标以论文、专著、专利等为主。
  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项目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市科委人才处
  熊 新
  67605792
  16
  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
  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市财政局、科研项目市级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科研项目,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 〔2017〕31号)
  市科委资管处
  何 平67513985
  17
  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
  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鼓励科研人才引进和高端人才共享,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中根据研发实际需要据实编制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 〔2017〕31号)
  市科委资管处
  何 平67513985
  18
  设立间接费用,提高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
  在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的科研项目中,对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应用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绩效支出,其中软科学研究项目、软件开发类和咨询服务类等智力密集型项目的间接费用比例设置上限为60%,取消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的比例限制,在扣除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及水、电、气等必要成本消耗后,可全部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 〔2017〕31号)
  市科委资管处
  何 平67513985
  19
  科研人员承担的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同等对待
  在职称评聘、业绩考核、科技奖励等方面,对科研人员承担的横向课题与纵向课题同等对待。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 〔2017〕31号)
  市人力社保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处
  
  王 倩
  86868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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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园区发展支持政策
  
  序号
  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
  办理依据
  执行部门及处室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高新区支撑政策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引导市内外优质资源向市级高新区集聚,在主导产业集聚、科技资金配置、科技平台布局、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进与培育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鼓励市级高新区开展科技金融、技术转移及成果转化、股权激励、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产学研协同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服务贸易发展方式等改革试点,促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创新,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对新获批的市级高新区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主要用于建设科技资源共享用户工作站暨产学研协同创新服务中心,并纳入全市科技线下服务管理体系。
  
  《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
  市科委高新处
  岑军波
  6,7611597
  2
  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市税务局财行税处
  黄 伟67572837
  3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市税务局货劳处
  廖青松67676807
  4
  自贸试验区支持人才引进和创新创业政策
  1.对引进到自贸试验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安家补助费,给予最高每月8000元的岗位津贴;
  2.对入选“鸿雁计划”人才的用人单位,按照引进人才年薪的5%给予经费补助;
  3.对引进到自贸试验区工作的高层次人才,经各片区所在行政区或开放平台推荐,并报市级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其5年内境内工资收入中的人才资助、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4.对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团队的,以后补助方式给予30万元的经费支持;团队核心成员符合市“三百”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条件的,可推荐1人直接认定,其中创新领军人才给予每人45万元的经费支持,创投领军人才给予每人15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5.对认定为市级创新创业团队的,以后补助方式给予30万元的经费支持;团队核心成员符合市“三百”科技领军人才培育计划条件的,可推荐1人直接认定,其中创新领军人才给予每人45万元的经费支持,创投领军人才给予每人15万元的后补助支持;
  6.鼓励自贸试验区内企事业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择优给予每年8万元日常资助、最高30万元的研究项目特别资助;每年资助自贸试验区的优秀在站博士后到新加坡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合作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并按一年15万元、两年30万元给予资助。支持全职博士后出站在自贸试验区创新创业,对签订3年以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给予15万元的科研经费资助;
  7.每年择优资助一批创新创业项目,用于支持留学人员科研创新、市场开拓、团队建设等,对创业类择优给予10—50万元资助,对创新类择优给予5—12万元资助;
  8.对新创建的新型高端研发机构,可给予高端平台培育资助专项、高端人才团队引进专项、高新技术研发主题专项“三高合一”支持,每个研发机构最高资助1000万元。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促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才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渝自贸领发〔2017〕1号 )
  市商务委(重庆自贸办)制度创新处牵头,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执行
  谭川平62669380
  13594097163
  5
  农业科技园区支持政策
  统筹科技和涉农资金的使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园区建设和发展园区企业,引导农民以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参与园区建设。加强与金融部门密切合作,吸引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逐步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市科委、市财政局安排资金,重点支持重大关键技术引进、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金融、商业模式和服务创新等;市发展改革委支持关键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产业化项目;市农委支持人才培训和科技示范户建设等。
  《重庆市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施方案》(2015—2020年)
  市科委农村科技处
  杨 艳 67515681
  6
  微型企业孵化平台运营绩效奖励
  由第三方评价机构对全市微企园和微企村进行运营绩效评价。每年根据运营绩效评价和综合评审结果,对全市排名前10位的微企园和微企村分别给予不同等级奖励。对微企园前3名各奖励200万元,4—6名各奖励180万元,7—10名各奖励160万元。对微企村前3名各奖励80万元,4—6名各奖励60万元,7—10名各奖励50万元。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中小企〔2018〕21号)
  市工商局微企处
  蔡晓波6305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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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创业投资政策
  
  序号
  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
  办理依据
  执行部门及处室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
  与区县、高校院所等共同出资成立种子基金。公益参股:不超过30万元,公益期不超过5年。债转股:不超过3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免息信用贷款:不超过5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
  《重庆市创业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创业种子投资基金工作的指导意见》(渝科委发〔2016〕193号)
  重庆科技金融集团
  各区县科技金融
  服务中心
  高校科技金融服务工作站
  63419451
  2
  天使投资引导基金
  以参股的方式设立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的投资基金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由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投资价值进行专业判断,筛选优秀项目进行投资。投资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基金规模的15%,且原则上不成为控股股东。
  《重庆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30号)
  重庆科技金融集团
  各天使投资基金
  管理机构
  67512501
  3
  知识价值信用贷款
  根据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价值信用推荐给银行的授信额度包含基本指标得分等级对应的授信额度和加分指标增加的授信额度两部分组成。基本指标得分等级A、B、C、D、E分别对应200万、160万、120万、80万、40万的授信额度。
  1.加分指标确定的增加授信额度:
  (1)高新技术企业加40万。(2)瞪羚企业加40万,牛羚企业加20万。
  (3)国家级优秀人才加40万;市级优秀人才每名加20万,最多加40万。
  (4)非高新技术企业,拥有高新技术产品每项加20万,最多加40万。
  2.满足重大加分项条件之一,可不受基本指标得分等级划分的影响,直接获得最大的授信额度300万元。
  3.知识价值信用授信额度实行总额控制,企业获得最大授信额度为300万元。
  《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渝知发〔2017〕36号)、《关于印发〈重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信用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试点方案〉的通知》(渝科委发〔2016〕176号)等文件
  重庆科技金融集团
  重庆高新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九龙坡支行
  工商银行
  重庆高科技支行
  67516829
  4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担保和保险补助
  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的,给予担保或保险公司不超过每笔贷款金额1%的担保费和保险费补助。
  《重庆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84号)
  市科委金融处
  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管理处
  许 雄
  67014335
  5
  发明专利资助
  对授权发明专利给予2000元/件一次性补助。
  《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渝知发〔2016〕40 号)
  市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办处
  熊 颖
  67606650
  6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
  市税务局
  所得税处
  刘成君
  67676715
  7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市税务局
  所得税处
  刘成君
  67676715
  8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市税务局
  所得税处
  刘成君
  67676715
  9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市税务局
  所得税处
  刘成君
  67676715
  10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市税务局
  所得税处
  刘成君
  67676715
  11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市税务局
  所得税处
  刘成君
  67676715
  12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市税务局
  所得税处
  刘成君
  67676715
  13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市税务局
  所得税处
  刘成君
  67676715
  14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市税务局
  所得税处
  刘成君
  67676715
  15
  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
  已纳入重庆市成长型微型企业培育库的微型企业可申请微型企业成长扶持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多次贷款,但贷款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2.执行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点。由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共同确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贷,由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费率不超过2%,且不收取其他费用;也可由成长型微型企业直接向银行提供抵、质押或保证人担保。实行“先付后贴”,即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根据贷款合同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息后,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对贷款逾期的,不予贴息。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中小企〔2018〕21号)
  市工商局微企处
  蔡晓波
  63050392
  16
  微型企业商业贷款贴息
  按上年度末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每户微型企业贴息额度不超过20万元,每户微型企业享受贴息政策最多两年。贷款逾期发生的利息不予贴息。
  
  《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中小企〔2018〕21号)
  市工商局微企处
  蔡晓波
  63050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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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政策
  
  序号
  政策简称
  政策摘要
  办理依据
  执行部门及处室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1
  科技成果初始权益分配制度
  高校和科研院所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探索试行在科研项目立项时与研发团队签订协议,明确研发团队和所在单位(含合作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权益分配比例等。研发团队负责人要根据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贡献大小合理确定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奖酬对象及其比例。高校和科研院所可通过约定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专利申请权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0号)
  市科委人才处
  陈 果
  67513680
  2
  科技成果“三权”下放政策
  高校和科研院所由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其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全部下放给单位,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在三年内未能转化的科技成果,依法通过强制许可、权利让渡等措施促进其加速转化。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0号)
  市财政局资产处
  市科委合作处
  钟 伟
  67575529
  张浩南
  67512912
  3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激励
  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全部留归项目承担单位,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用于对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高出部分”管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0号)
  市财政局综合处、市人力社保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处
  潘远航
  67575410
  王 倩
  86868774
  4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激励
  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从成果转化净收益中获得不低于5%份额的现金或者股权报酬。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0号)
  市科委合作处
  张浩南
  67512912
  5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激励
  科技成果以转让、许可方式转化的,从转让或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奖励;以作价投资转化的,从该成果形成的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予以奖励;以自行实施或与他人共同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予以奖励。在完成和转化科技成果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0号)
  市科委合作处
  张浩南
  67512912
  6
  科研成果转让
  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项目牵头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上不封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5—2020年)(渝委发〔2015〕13号)
  市科委合作处
  张浩南
  67512912
  7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市税务局
  所得税处
  刘成君67676715
  8
  科技成果转化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
  市税务局
  所得税处
  钟 晨67572697
  9
  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市税务局
  所得税处
  钟 晨67572697
  10
  取得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
  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号)
  市税务局
  所得税处
  钟 晨67572697
  11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市税务局
  财行税处
  市科委平台处
  黄 伟67572837
  李明鸿67605920
  12
  国家级创业孵化平台税收政策
  落实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
  市科委平台处
  李明鸿67605920
  13
  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奖励
  对具备实验、检测、小试、中试、样机制造等功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择优给予运营绩效奖励。
  《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
  市科委平台处
  李明鸿67605920
  14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激励政策
  绩效评估达到优秀的重庆市孵化器,给予每家5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绩效评估达到良好的,给予每家30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首次成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每家100万元的能力建设和运行绩效后补助。引进落户的国际知名孵化器、科技部发布的年度考核评价达B类及以上的国家级孵化器,经认定达市级以上标准的,每家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渝科委发〔2018〕66号)
  市科委平台处
  李明鸿67605920
  15
  企业创新活动支持政策
  对已获得认定的市级示范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或在运行评价中获得优秀等次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的牵头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个奖励。
  对企业牵头的、技术成果在渝转化成效明显(项目完成当年实现销售收入或成果转让收入500万元及以上,或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产学研合作重大项目,按不超过其合同中实际支付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0万元/个补贴。
  对企业加入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全球著名的国际创新联盟、知名孵化器等创新组织产生的会员费,按不超过其每年缴纳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万元/个补贴。
  《关于做好2018年第二批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39号)
  
  
  市经济信息委
  科技处
  市财政局产业处
  彭 峰 63899871
  16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市税务局
  所得税处
  刘成君 67676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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