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作品许可使用合同 合同编号: 许可人(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被许可人(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其作品事宜,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于 年 月 日在重庆市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为避免双方理解上的分歧,双方对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特作如下确认: 1.1“漫画作品”指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漫画。 1.2“许可人”指在通过独创、受让等合法方式取得并享有作品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3“被许可人”指需要合法使用他人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漫画作品使用”指乙方在 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并且仅使用于服装产品,并进行标注、使用、宣传、展示等活动。 第二条 许可范围 2.1许可使用漫画作品: (1)许可使用作品名称: (2)许可使用作品目录: 详见附件 (下称:本次许可作品) 。 2.2许可使用商品: 服饰 。 2.3许可使用方式: 合同双方约定,乙方仅限于以下述第 (5) 种方式使用第2.1款所述作品。 (1)中国法律规定的作品使用方式; (2)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之上; (3)用于商品(或服务)交易文书之上; (4)将作品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5)合同约定其他使用方式: 服饰 。 2.4许可使用类型: 合同双方约定,甲方以下述第 3 种类型,许可乙方使用本合同第2.1款之作品;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可以将因甲方许可而取得的作品使用权利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甲方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作品仅许可给乙方使用,甲方不得使用也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甲方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作品仅许可乙方使用,甲方依约定可以使用该作品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甲方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作品许可乙方使用,甲方可自行使用也可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 2.5许可期限: 自本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时间。 2.6许可地域: 许可协议只在中国大陆范围内(不含港澳台)有效,即乙方只得在该区域使用本合同2.1款之作品。 乙方承诺不在其他国家/地区直接或间接使用或授权使用这一作品,且不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有意或有可能在其他国家/地区出售协议下商品的第三者销售使用该作品的商品。 第三条 许可费用 合同双方约定,作品许可使用费按以下计费方式计算,计价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 。 3.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 日内,乙方向甲方/ 支付作品许可使用费 / 整(大写: / 整)。 3.2合同双方约定不适用3.1款者,可依照第 (2) 种计费方式计算许可使用费。 (1)按甲方向乙方提供作品的数量计费者,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为: / (2)按乙方使用本合同2.1款所述作品的商品销售额计费者,许可使用费计算方式为: 属于双方共同开发的系列产品,由双方协商市场价(即淘宝店铺的销售价格),乙方将产品销售额的*%(税后)分配给甲方。 若属于甲方单方开发的产品,如需放在合作网店销售,可在双方协商后,另外以补充合同确定合作方式和分成方式 。 (3)合同双方约定其他计费方式 / ; 第四条 费用支付 4.1 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许可使用费,乙方按照每季度分一次,时间节点以产品上架前为准,根据合作情况协商调整。 第五条 税费承担 5.1现行法律对执行本合同的相关税费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现行法律未规定具体承担方的,税费承担方式为 乙方承担 。 第六条 作品使用/修改 6.1除合同双方约定乙方使用许可作品由甲方提供设计外,乙方另需设计或修改许可作品的,应经甲方书面许可,同时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制作的作品附着商品,以保证质量。 第七条 商品质量 7.1乙方在使用本合同第二条之作品的商品上,应标明乙方名称和商品产地。 乙方承诺使用本合同第二条之作品的商品符合较高标准,且不会因商品质量影响甲方及作品声誉。 7.2乙方使用本合同第二条之作品的商品应当满足商品质量。 7.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在合理时间检查使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作品的商品质量,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以满足甲方的质量标准和要求。 如乙方的做法或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应在接到甲方或其授权代表的通知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7.4合同双方可为保证乙方商品质量作如下约定: 乙方若销售或宣传违反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本合同约定的事项,则甲方有权停止作品授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 第八条 保证与承诺 8.1甲方保证事项: (1)甲方保证是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作品在中国的合法著作权人,并保证有权授予乙方在中国大陆以普通许可方式使用。 (2)甲方保证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作品未被质押。 (3)甲方保证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三方指控乙方使用本合同第二条之作品构成侵权的,负责与第三方交涉,乙方对此予以配合。 8.2乙方承诺事项: (1)乙方承诺在许可地域范围内,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以维护甲方对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作品拥有的权利。 (2)乙方承诺不改变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作品,不超越许可使用商品范围、地域、许可方式使用该作品。 (3)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许可行为而授予乙方的权利,乙方不进行转让、质押等。 (4)乙方承诺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将与本合同第二条约定之作品相同或近似的作品,以自己的名义提出作品著作权权利。 (5)乙方承诺按照实际产品销量、价格按时,或迟延后甲方选择催告后3日内支付给甲方许可费用。 第九条 合同变更 9.1甲方为自然人的,在作品许可使用期限内,因甲方死亡致使该作品著作权发生移转的,该作品的继承者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乙方,本合同由甲方的继承者继续履行。 甲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因甲方变更、终止致使该作品的著作权发生移转或转让的,本合同由甲方作品的承继者继续履行。 甲方没有承继者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9.2乙方为自然人的,在作品许可使用期限内,乙方死亡,乙方的继承者应在合理期限内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由乙方的继承者继续履行。 9.3合同双方也可另行约定内容如下: 9.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都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 第十条 合同终止 10.1在合同期满前 30天内,或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 30 天以内,乙方应向甲方出具书面报告以说明库存和正在销售的商品的区域、数量、种类。 10.2合同到期后,除 甲方书面同意 情况外,乙方可将库存以及正在销售含有许可作品的商品进行必要的处理或销售,否则应立即停止销售或宣传等。 10.3甲方有权进行实地盘查以确认存货情况和报告的准确。若乙方拒绝甲方的核查,将失去处理存货的权利。 10.4合同终止或期满后,乙方不得再使用该作品或与之近似的作品。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1.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8.1款之权利保证,以至于损害乙方签订本合同时之预期目的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甲方支付合同约定许可使用费的 20 % 作为赔偿。 (2)甲方该违约行为损害乙方签订本合同时之预期目的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甲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11.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之约定,逾期不支付许可使用费的,每逾期 1 日向甲方支付许可使用费的 20 %作为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擅自扩大被许可使用作品的使用范围或使用商品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侵害行为,并可要求乙方增加支付 50 %的许可使用费;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 日后仍未停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应承担的其他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12.1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同意采取以下第 1 种方式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2)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该委员会现行规则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2如因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发生任何争议的,守约方可以同时主张为维护权利而产生的合法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公证费、律师服务费、案件受理费、仲裁费、担保保全费、鉴定费等。 第十三条 保密事项 13.1双方对合同洽谈及履行过程中获悉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和相关秘密信息,有保密的义务。因一方泄密致使对方经济利益受损的,该方负赔偿责任。 13.2合同未正式生效前、合同提前解除或履行完毕终止时,各方仍需对本合同洽谈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保密事项保密,保密时间双方约定为 5年 。 13.3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合同一方提供上述商业秘密的,提供方应事先通知合同另一方,并书面提示相关机构注意保密。 第十四条 许可备案 14.1 作品许可行为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双方应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相关费用承担方式约定为 乙方 承担,但不影响本许可使用合同签署后的成立生效且执行。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5.1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或者使得本合同的履行不可能、不必要或者无意义的,任一方均可以解除本合同。 15.2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将事件情况在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 第十六条 合同维护 16.1合同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乙方指定 为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 。 16.2联系人的职责是负责双方的沟通和协调,其他职责 ,(超出职责外,需要甲乙双方另行盖章授权)。 16.3任何一方变更联系人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或联系人未履行职责而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通讯 一方根据本合同规定作出的通知或其它通讯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以中文书写,并可经专人手递或挂号邮务发至以下规定的另一方地址,或传真至另一方规定的传真号码,通知被视为已有效作出的日期应按以下的规定确定: (a)经专人交付的通知应在专人交付之日被视为有效。 (b)以邮务寄出的通知应在付邮(以邮戳日期为准)后第7天(若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被视为有效。 双方通讯地址如下: 乙方通讯地址: 甲方通讯地址: 若一方更改其通讯地址,应尽快按本条规定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第十九条 合同附件 19.1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文件,经双方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附件《许可使用作品目录》 。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20.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需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自批准之日生效。 第二十一条 合同份数 21.1本合同一式五份,其中甲方正本 一 份,副本 一 份;乙方正本 一 份,副本 一 份;用于备案 一 份。本合同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时间、地点 22.1本合同签订日期为 (此日期应与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日期一致)。 22.2本合同签订地点为 ** 。 附件:《许可使用作品目录》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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