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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引纠纷 因未经注册人授权被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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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6 23:05: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潮州中院对一起商标权纠纷案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张某、李某与潮安某餐饮有限公司因商标权纠纷向潮州中院起诉。潮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李某作为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未能提交其已取得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证据,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张某、李某无权提起本案诉讼,遂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法官提示: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相反,若未得到明确授权,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
  (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四条第二款    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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