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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页设计具有独创性 抄袭使用被判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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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2 23:30: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网页内容不同,但布局风格基本一样是否构成侵权?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尊皇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尊皇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福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福照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尊皇公司的网页设计具有独创性,福照公司的网页与其基本相同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001年12月,尊皇公司为了配合所属“尊皇集团”连锁网络高尔夫服务项目发展的需要,自主研究、开发了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经过前期市场调查、可行性分析、项目筹备和策划,并经过长时间的三期网站工程建设,建成了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并于2002年8月正式对外发布。
    网站开通后,反映良好。但到了2004年底,原告的许多客户却开始反映,有一个同为“尊皇”字号的台球网站与原告网站内容相似。同时原告的合作者和谈判者开始指责原告违背了“专一经营高尔夫”的承诺。尊皇公司获知这一情况后,马上开始调查。结果发现,这个台球网站是2004年哈尔滨市福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互联网络上申请注册的尊皇台球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而该站在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文字等方面均与自己的网页极其相似。
    2005年8月,尊皇公司以福照公司抄袭和剽窃了自己网站的内容,极大的影响了自己的合作关系和合作效果为由,将福照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福照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网站著作权所造成的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因侵害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同时赔偿原告网站设计制作费、证据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合作失败等经济损失50万元。
    法庭上,被告福照公司辩称:被告是受尊皇台球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创建一款用于网络宣传及管理的台球网页。被告建立的网页是参照尊皇足球咨询网络俱乐部早期开发的尊皇台球网页开发的,尊皇台球网页是2001年12月13日注册,早于原告网站。被告与原告网页在程序语言方面不同,台球网站使用的是ASP语言,而高尔夫网站使用的是JSP语言,网页的基本元素构成不同。原告网页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保护范围,也无国家版权部门授权的证书,所有互联网的内网页基本上是按照一定格式、内容排列组合,原告网站的格式、造型不具有独创性。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网页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其是否构成作品、能否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不能因为网页都是按照一定的格式、内容等排列组合而成,就认为所有的网页都不具有独创性,不能构成著作权法的作品。事实上,大多数文学、艺术作品的语言、文字、格式等构成元素都是相同的,但并不因此而使作品失去了独创性。因此,不能因为构成元素相同而认为作品不是有独创性。虽然原告网页所用色彩、文字及图形已处于公有领域,但原告将网页的色彩、文字及图形等以数字化的方式进行特定的组合,而不是依照客观事实简单排列,是其独特构思的体现,具备独创性。故原告的尊皇高尔夫国际网络俱乐部网站的网页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关于所有互联网的内网页基本上是按照一定格式、内容排列组合,原告网站的格式、造型不具有独创性,原告网页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抗辩理由不成立。被告网站的网页布局、设计风格、背景色彩、动画、图片、美术和相关文字,与原告的网页基本相同,并且未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其建立网站早于原告及有合法来源,因此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作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判决,被告哈尔滨市福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网站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深圳市尊皇数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损失及支付的合理开支1万元,并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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