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662|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新商标法法定期限一览表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6-7-10 23:09:0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商标法法定期限一览表
寄语:很多人都认为注册一个商标很容易,却不知道商标从申请到注册成功甚至注册成功后都会涉及到很多程序,而每一个程序《商标法》都规定了相应的期限,为了让读者更清晰的了解商标法对商标整个程序的规定,重庆李章虎知识产权团队对法条中涉及到期限的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各位参考查阅。
新商标法法定期限一览表
法律条文
期限名称
期限
备注
申请审查阶段
《商标法》第25条
外国优先权
6个月
自在外国首次提出申请之日起算;但申请时须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外国申请副本
《商标法》第26条
展会优先权
6个月
自国际展览会展出之日起算,但须提出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供展出证明
《商标法》第28条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期限
9个月
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算,符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单方复审程序
《商标法》第34条

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申请复审期限
15日
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算
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复审审限
9个月
商评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复审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30日
自收到商评委的决定之日起算
双方异议、复审程序
《商标法》第33条

公告期(异议期)
3个月
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1、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相对异议事由(13(2)(3)(驰名商标)、15(代理人抢注)、16(1)(地理标志)、30(在先注册或初审公告)、31(申请在先、使用在先)、32条(在先权利、不正当抢注)
2、任何人+绝对事由
(第10(禁用)、11(缺乏显著性)、12(三维缺乏显著性)条)
《商标法》第35条

商标局作出异议决定的审限
12个月
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由商标局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不予注册决定的复审请求期限
15日
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不予注册决定复审审限
12个月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不服复审决定的起诉期限
30日
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法》第36条

因异议不成立而准予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起算方式
10年
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即异议审查期间越长,实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越短)
商标权有效期
《商标法》第39条

商标有效期
10年
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40条

续展请求期限
12个月
自期满前12个月办理
宽展期
6个月
自续展期满之日起算
续展有效期
10年
自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无效宣告程序
《商标法》第44条
违反本法第10(禁用)、11(缺乏显著性)、12(三维缺乏显著性)条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
单方无效宣告复审程序
当事人(商标权人)对商标局依职权作出的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决定请求复审的期限
15日
当事人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
单方无效宣告复审审限

9个月
商评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不服复审决定起诉期限
30日
自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
双方无效宣告程序
相对人(其他单位或个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案件的审限
9个月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维持注册商标裁定或宣告注册商标无效裁定;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商标法》第45条
违反13(2)(3)(驰名商标)、15(代理人抢注)、16(1)(地理标志)、30(在先注册或初审公告)、31(申请在先、使用在先)、32条(在先权利、不正当抢注)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请求时效
5年
自商标注册之日起算,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限制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无效案件的审限
12个月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对裁定不服的
30日
自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起诉,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撤销程序
《商标法》第54条
对商标局撤销或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请求时效
15日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撤销复审案件的审限

9个月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当事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起诉期限
30日
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50条
被撤销、无效、或期满不续展的注册商标排斥申请期间
1年
注册商标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小结:
      1、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不予公告、不予注册、宣告无效决定、商标撤销决定不服申请复审的请求时效均为15日;
      2、针对商评委作出的各种决定或者裁定不服起诉的时效均为30日;
      3、在不涉及第三人的审查程序、无效复审程序以及撤销程序的案件审限均为9+3个月;
      4、在涉及第三人的异议审查、异议复审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审限均为12+6个月(例外: 1)第三人以违反绝对事由(商标法第10、11、12条)请求商评委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的审限是9+3个月;2)第三人提起的商标撤销案件的审查及其复审程序的审限均为9+3个月。)




阅读 3293
8[url=]投诉[/url]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联络电话:023-86804343

渝公网安备110000000019号 | 经营许可证(渝)字第659号

Copyright 2010-2013 dcfalv.com © 重庆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著作权声明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