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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版权官司案例(以摄影作品侵权案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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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3-22 18:36: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全国各地部分版权官司案例

(以下案例全部从网上下载)


67起图片侵权官司每幅作品法院判决
获赔的数额在9000元至2.5万元
    记者5月12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了一起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案,原告北京某图片有限公司(以下称图片公司)以著作权遭侵犯为由,状告南京万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晚报社侵权。
  记者获悉,原告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已在该市打了19个同类官司,而且连连胜诉获赔。12日立案的这起案件是图片公司起诉的第20个案件。参加旁听者深感,时下仍有为数不少的企事业单位法律意识淡薄,以致屡屡被诉侵权付出代价;而有人士说:原告尽管有胜诉, , , 获赔, 的理由,但有恶意诉讼之嫌。
  “改造”图片不能绕开著作权人
  不久前,北京图片公司发现他们制作的《景象图片库》中的一张图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南京万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在了扬子晚报上做商业广告。图片公司称他们为制作这些图片都要花不少钱请模特与摄影师。“万厦”此举不但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也让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图片公司请求法院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判令上述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发布广告的媒体上刊文赔礼道歉。
  据图片公司诉称,该公司是一家经营出租、出售摄影作品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专门图片公司,专门从事风景、人物的图片制作。该公司拥有《景象图片库》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上述作品已于2001年6月25日在北京市版权局办理了作品登记。该公司所制作的图片通过自己的网站以及出版图书等形式对外提供有偿服务。据南京中院承办法官程堂发介绍,去年2月至今,该公司已20次走进南京中院,与30多家侵权单位打这样的官司。其中去年一年,南京中院就受理了这样的案件17起,今年又有3起。目前,因庭下得到赔偿而撤诉的有7起,经调解后原告获赔的有6起,未结案的还有7起。
  从南京中院提供的材料看,作为广告商与广告主被图片公司同时推上被告席的有20余家单位,这其中不乏一些国内知名单位或大企业。同时?有同一家单位6次作被告的。另悉,图片公司在北京、天津、西安、石家庄等地起诉的同类案件也较多。
  已多次为图片公司代理这样的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徐律师说,图片公司的著作权多次遭到侵犯,多是由广告代理公司不懂法造成的,现在有不少广告公司在承接业务,制作广告图片时,为了省事方便,往往信手找来一本画册,选上一幅画扫描进电脑,再进行技术上的改造就出笼了。殊不知,“改造”著作权人的图片,同“节选”著作权人文字作品一样,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同样构成侵权,而且这种侵权程度比完整剽窃还要严重,因为他侵犯了著作权人作品的完整性。
  广告主“不了解”广告商
  就在记者就南京中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有关业务问题,采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时意外获知,江苏竟有67起这样的案件。该院已就图片公司在江苏起诉的这一类案件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发出司法建议,建议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当获知图片公司在无锡提起系列著作权侵权案件后,江苏高院十分重视,立即在全省法院范围内对图片公司诉讼案件进行了调查。据查,自2003年2月以来,图片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陆续将江苏省的无锡、南京、常州、扬州等地的一些公司、报社等广告业主、广告经营者告上法庭,法院受理的系列案件达67件,涉案总标的额达342.24万元,目前除11件案件尚未审结外,图片公司获赔金额已达124.7万元。
  在江苏各地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记者了解到,无锡、南京、常州和扬州等地的一些广告商通过购买图书或接受图片公司赠予的方式,获得图片公司的摄影作品,后陆续在其制作并刊登的广告中擅自使用这些作品,以致被控侵权。图片公司在提起诉讼前,一般先在相关城市的图书馆查阅报纸,掌握其作品被擅自使用的情况,然后委托律师进行诉讼。图片公司系列著作权侵权案件具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案发集中,图片公司对某个时间段搜索发现的侵权作品,一般同时起诉,形成系列案件。二是诉讼标的额大,图片公司在各地起诉的案件,请求赔偿的标准在每幅侵权作品3万元左右。无锡中院受理的38件案件,诉讼标的额达231.02万元;南京中院受理的20件案件,诉讼标的额79万元;常州中院受理7件,诉讼标的额26.22万元;扬州中院受理2件,诉讼标的额6万元。三是案件均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由于涉案侵权行为均是广告商所为,广告主对广告商使用图片公司摄影作品的情况不明,在法院主持调解时,广告商一般均自愿承担责任。目前已结的56件案件都以调解或达成和解协议后撤诉的方式结案。如无锡中院受理的38件案件,调解结案4件,撤诉34件;南京中院受理的20件案件,己调解结案6件,撤诉11件。四是累计赔偿额较高。图片公司在无锡获赔92.4万元。其中图片公司诉无锡日报16件案件、诉江南日报9件案件,经调解,当事人案外达成和解协议,由无锡日报一次性支付图片公司62万元,由江南日报一次性支付图片公司25万元,图片公司撤回所有相关诉讼,并承诺对未起诉案件不再起诉。此外,图片公司还在南京获赔29.8万元,在常州获赔2.5万元。
  图片公司恶意诉讼?
  目前,图片公司在江苏累计获得的赔偿额超过了120万元,诉讼利益十分可观。在上述案件中,每幅作品获赔的数额在9000元至2.5万元之间不等。
  从这批系列案件的案情看,被图片公司推上被告席的被告均是在广告等上私自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图片,未征得广告主的同意,广告主与广告商在签订广告合同时也无明确穿插图片的内容,故广告商对此均自愿承担责任。从无锡企业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况分析,一般先由图片公司将其印制的各种图片赠送给广告单位。有的广告商反映,图片公司向其明确可以签订图片许可使用合同,通过交费取得图片使用权。但有的广告商反映,图片公司对此未作强调,所以这些广告商认为,这些图片质量较好,而签订合同和交费较为麻烦,且需增加成本,私下用用,权利人在北京也不知情,不会造成严重后果,以致这些图片不断被用在广告中,用于美化版面,增加生活气息。而图片公司则通过在各地图书馆查阅报纸掌握了这些图片刊登情况,然后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案件审理中,一些被告抱怨,图片公司存在恶意诉讼的问题,有引诱他人侵权的故意。但法官认为,图片公司在江苏提起的系列著作权纠纷案件,给社会公众,特别是各类企事业单位敲响了警钟。这反映出一些广告商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一些广告商在使用这些作品时,心怀侥幸,以至于侵权行为不断发生。而图片公司显然也是对这些广告商的心态比较了解,同时知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熟知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取证方式,因而诉讼成功率很高。结果是,原告屡屡胜诉获赔,被告既赔钱又赔礼。
  纵观江苏的这批系列案件,图片公司利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获取可观的经济利益,对此法律尚难作出否定性的评价,但这一现象值得引起各有关方面的重视。江苏高院己向全省法院通报图片公司诉讼案件,进一步研究并统一执法尺度;同时将图片公司诉讼情况向媒体公布,借此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提醒社会公众在强化知识产权维权意识的同时,更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只有社会公众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意识,自觉避免与防范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类似“图片公司现象”的发生。
北京地铁《黄河壶口瀑布》灯箱广告侵权判赔17万
    由崔晓红创作的摄影作品《黄河壶口瀑布》因未经授权在北京各大地铁站作为灯箱广告使用,崔晓红将山西省旅游局、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一辰君毅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诉上法庭。日前,本案在二中院审理终结。维持一审判决,判令三被告赔偿崔晓红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17万余元。
    崔晓红于2004年创作摄影作品《黄河壶口瀑布》。2006年5月,崔晓红与案外人临汾市外事旅游局签订《摄影作品使用权协议书》,约定临汾市外事旅游局可以使用前述摄影作品,使用范围仅限于本行业的各类交易会,但该局无权将照片另行出租或出售给第三者使用。
    2007年8月,北京地铁2号线沿线的8个站台出现了整幅使用涉案摄影作品《黄河壶口瀑布》制作的灯箱广告,仅在广告右侧标注中英文的“华夏古文明、山西好风光”字样,未署作者姓名。该灯箱广告是山西省旅游局根据案外人临汾市外事旅游局的申请,由临汾市外事旅游局提供图片,由山西省旅游局与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一辰君毅科技文化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制作、发布的。
    崔晓红认为,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一辰君毅科技文化有限公司、山西省旅游局未经许可使用其摄影作品制作、发布灯箱广告且未署其姓名的行为,侵犯了其就该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故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山西省旅游局、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一辰君毅科技文化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25万余元。
    三被告则认为,临汾市外事旅游局将涉案摄影作品提供给山西省旅游局的行为符合该局与崔晓红与所签协议约定的使用方式及使用范围,故三方没有侵犯崔晓红的著作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山西省旅游局、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一辰君毅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制作、发布地铁灯箱广告的行为构成对崔晓红著作权的侵犯,判决三方赔偿崔晓红经济损失及合理诉讼支出17万余元。
    判决后,三被告不服,以原审答辩理由相同的理由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山西省旅游局、北京地下铁道通成广告有限公司、北京一辰君毅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使用崔晓红涉案摄影作品制作、发布地铁灯箱广告的行为超出了崔晓红与案外人临汾市外事旅游局约定的使用范围,属于侵权行为,三方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据此,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摄影作品成邮票图案 双方当事人最终庭外和解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功调解了一起摄影作品未经同意被制成邮票的著作权纠纷案件,摄影家马某将旅游公司、邮政局、集邮公司告上法庭,中院民四庭经过耐心调解,原、被告最终庭外和解。

  2001年6月,摄影家马某的两幅作品在某旅游公司主办的摄影大赛上获得优秀奖。2004年马某发现其获奖作品被制成邮票进行销售,马某认为旅游公司、邮政局、集邮分公司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马某与三方协商未果,遂于2007年8月向包头中院提起诉讼。

  在庭审过程中,旅游公司答辩称,其使用马某的作品是根据2001年大赛征稿启示第4条之规定,即“获奖作品组委会及主、协、承办单位有权用于展出、刊用出版画册、印刷宣传画页、在小区陈列,不再支付报酬。”邮政局、集邮分公司也表示他们是依据该旅游公司的书面授权进行销售的。

  庭审双方各执一辞,据理力争,当庭调解未成。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双方沟通,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权衡利益得失,终就赔偿及作品的使用问题庭外和解,原告马某撤诉。(作者 孟莹)

成功案例之著作权篇“超女”照片引发版权官司

(来源北京青年报)
    被控未经摄影者许可使用李宇春照片 硅谷动力网站遭索赔
   “超女”风暴尚未平息,有关的“超女”发行版权争端已经开始出现。日前,海淀法院就受理了一起由于转载“超女”照片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原告龙先生诉称,“超级女声-成都10强第1辑”系列照片是原告于2005年6月12日在四川省成都市举行的“2005超级女声成都唱区前10强拉票会”现场所摄。同年6月14日原告将精选出的李宇春和何洁的共7张照片发表于四川旅游论坛的“行行摄摄”栏目,用于网友的欣赏和个人摄影义务的推广。2005年8月30日原告发现WWW.ENET.COM.CN(中文名硅谷动力)盗用了该组照片中涉及李宇春的三张照片,用于该网站生活频道的义务宣传,并采取技术手段删除了原告在照片上的签名,取而代之的是该网站的标志。

    原告认为,二被告北京硅谷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硅谷动力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作为该网站的所有人和内容提供者未经作者许可采用不正当手段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其网站的经营活动,并采取技术手段恶意篡改了原告的签名,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署名、修改、获得报酬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各项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1000元。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于巍韩玲

   该案件是本律师代理的超女照片著作权系列案件中的一起,在接受作者的委托后根据数码作品的特点,网络侵权的一些特性,我为作者设计了完善的诉讼方案,正是在我们充分的准备下,上述媒体报道所报道的案件已经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成功的为作者争取到了惩罚性赔偿,目前仍有类似案件仍在审理之中,相信也能取得胜诉的结果。
摄影照片被当作车载广告引纠纷
在摄影师没有做出许可和授权情况下,他的作品竟被“穿”在了公交车身上,未署名不说,该作品还被做了技术处理和剪裁。日前,这位摄影师将公
交车所属巴士公司告上法庭,经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摄影师一审获得2万元赔偿。
原告:摄影作品被“穿”上车 诉巴士公司索赔9万  
   
原告段先生系天津一家文化公司的摄影师,据他称,巴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公司”)下属47路、48路车队,部分车辆使用的车载广告背景照片,系段先生于2004年创作,并于2005年1月5日发表于《今晚报》第一版的摄影作品《今日小白楼》。
   
段先生称,巴士公司使用上述作品,不仅事先未征得他的许可和授权,还在使用过程中进行大范围修改和技术处理,破坏了原有作品完整性,严重侵犯了他所享有的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并造成他的极大精神伤害。
   
今年5月,段先生一纸诉状将巴士公司告上法庭,认为其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自己的作品,且不署作者名,不支付摄影作品使用费,构成严重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在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向原告支付摄影作品广告使用费8万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律师费0.3万元,共计9.3万元。
   
被告:来源公益宣传画 并未大范围修改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巴士公司辩称,车载广告宣传画来源于市文明办的公益宣传画。之后,他们将公益宣传画内位置居中的奥运火炬图案移至整幅宣传画左端,制作成车体宣传画。
    据此,巴士公司认为,宣传画有正当来源,不存在“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作品”行为,其也未对作品做“大范围修改和技术处理”。被告方表示,由于宣传画的正当来源和公益用途,被告方不可能知晓著作权人姓名,也就无法署名。
   
法院经审理查明:巴士公司自2008年7月使用段先生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今日小白楼》作为47、48路公交车的车身广告,共计23辆公交车的左、右、后三面使用涉诉作品,未经原告许可,亦未支付报酬。同时,又因车身形状原因,被告裁剪了作品的部分内容,使用时无作者署名。至5月份开庭时,巴士公司已自行清除了涉案车身广告
法院:公益广告也属侵权 被告赔偿2万元
    法院认为,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均不得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巴士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作品用于车身广告,虽为公益广告,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巴士公司依据车身形状做出的裁剪,属于对作品的修改。因为图案大小是由被告主观因素确定,车身中适当使用作品大小的尺寸,是可以保证原作品完整性的,但被告放大使用,因此造成因车身形状限制对作品的裁剪,破坏了作品完整性。同时,车身广告具有添加文字的条件,而被告添加奥运火炬图案,亦属于对作品的修改。
   
综上,法院认为,巴士公司侵害了段先生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但关于段先生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被告使用作品用于公益广告,故原告损失无法计算,法院依据被告侵权性质、作品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目的等因素,一审判决巴士公司一次性赔偿段先生2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网上擅自发布他人4幅摄影作品 上海展宇被判赔7.7万
  
专业图片供应商——上海展宇网络图片设计有限公司,因擅自在网站上发布和出售他人摄影作品,被作品的拍摄者郑云峰告上法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著作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7.7万元。

  2004年4月,原告郑云峰发现上海展宇网络图片设计有限公司未经其本人许可,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了由其拍摄的包括两幅三峡景色作品在内的4幅照片,并在网上公开销售。郑云峰随即委托公证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并要求展宇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然而直至去年6月,展宇公司仍未将涉案的4幅摄影作品从其网站上移除。于是,在第二次申请证据保全之后,郑云峰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认为,网站图片与底片中部分景物不完全相同。此外,被告是在2002年与原告达成口头协议后使用其作品,2004年5月接到原告交涉电话后立即移除了涉案作品,因此不构成侵权。为证明双方合作关系,被告还提供了向郑云峰支付报酬的汇款单据。

  上海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底片与证据保全的图片内容基本一致,法院确认原告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仅凭一张汇款单据并不能证明其曾与原告达成口头代理协议。据此,法院认定被告在其网站上所载涉案摄影作品未得到原告许可,侵犯了原告对该4幅摄影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擅自使用网上照片做广告赔了两万

未经作者同意,株洲市某房产公司便将互联网上一张照片放大,以广告形式安装在一座大厦的围墙上,正巧该照片被其作者罗先生看到。因照片下面未署其姓名,该公司也未向其支付报酬,罗便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记者12日从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过调解,房产公司同意支付罗先生照片使用费2万元。
  今年5月初,身为高级摄影师的罗先生发现自己创作的照片被某房产公司使用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官审理后认为,除特殊约定外,照片的创作者即为照片的著作权人,即便照片发表在互联网上也是如此。因此,他人如要使用照片均须获得著作权人同意,并署名和支付报酬,除非是用于个人欣赏。据此,法官召集当事双方调解,最终该房产公司同意支付罗先生照片使用费2万元。

北京国际饭店擅自使用民俗画家多幅作品被判赔偿21.6万

      10月23日上午,北京BEIJING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中国知识产权o专利o}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原告杨信诉被告北京BEIJING国际饭店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判令被告北京BEIJING国际饭店赔偿原告杨信经济损失21万元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6010元。

  原告杨信诉称,原告其于2007年发现被告北京BEIJING国际饭店未经同意,擅自在星光旋转餐厅内使用原告美术作品集《京城老行当》、《大前门外》中七十余幅彩铅笔画作品,制作喷绘壁画作为餐厅墙壁的装饰,并使用原告作品制作了电视宣传片。同时,被告在使用原告作品过程中,改变了部分作品的颜色、字体以及图案的完整。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并承担公证费、律师费及诉讼费。

  被告北京BEIJING国际饭店辩称,被告星光旋转餐厅装修改造工程,系委托案外人北京BEIJING北电影视制作中心进行的整体设计DESIGN和装修,且约定如装修设计DESIGN侵权,由北京BEIJING北电影视制作中心承担责任。在装修过程中,北电影视制作中心使用的喷绘壁纸确实使用了原告的作品,但实为北电影视培训中心使用,被告并未直接使用,故无过错。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法律law意见函以后,也已经撤换了涉嫌侵权的装修部分。同时,被告认为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law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就各自的主张进行了举证,并就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问题展开了辩论陈述。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其著作权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经原告(商标)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且对部分美术作品的颜色、比例、内容等进行改动,未署原告姓名,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展览权及获得报酬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在赔偿数额上,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每幅作品赔偿数额标准过高,依据原告作品的创作难度、被告的使用目的、使用期间以及可能带来的利益情节予以酌定。并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就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的承担予以明确。(作者 叶衍瑛 杜丽霞)

新昌摄影师状告《上海壹周》侵权 要求赔偿10万元

      梁柏林认为,《上海壹周》报社、康华侵犯了其署名权和对作品的修改权,上海文艺出版总社是《上海壹周》报的主管部门,在管理监督机制上存在着漏洞,导致下属报社侵权行为的发生,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他于今年7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在诉状中梁柏林要求判令三被告公开登报道歉并赔偿10万元。
   
10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云雾穿岩》这幅照片是否为原告所摄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庭审中,原告表示自己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图片库的签约摄影师,他于2006年3月15日将其拍摄到的《云雾穿岩》中的三幅照片发到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图片库委托销售,而被告于2006年3月27日16:07下载了原告的《云雾穿岩》照片中的一幅。随后,原告向法庭递交了原始作品光盘、公证处的《公证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图片库的摄影师上传图片及下载记录文本,并当庭陈述创作时间、地点、拍摄经过、使用的相机的名称及型号、图像的规格等要素,都得到互相印证。审判长指令当庭打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图片库,图片显示的摄影师资料与原告完全吻合。
   
被告律师辩称,被告确实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图片库下载了这幅照片,不过已经支付了80元的稿费,是合法合理使用,不存在侵权行为,并向法庭提供了图片购销协议书、发票。
   
但原告律师认为,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图片库版权声明中规定,所有图片均系签约摄影师授权代理出售,图片著作权归摄影师所有。所有图片均为一次性使用,多次使用需多次付费,用户不得任意改变图片的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用户承担。而《上海壹周》在其出版的报纸和网站上在原告的照片上署其他人名,不管是否支付了稿费都属于剽窃、侵权行为。
   
对此案,法院表示将择日宣判。

“民告官”案件得到和解 一张照片赔偿2.8万

      一张反映云南民俗风情的图片,被云南省政府新闻办、云南省旅游局印制成大幅照片张贴,既没有经过作者的允许,也没有作者的署名。该图片作者发现后,将这两家行政单位连同广告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民告官”的案件目前当事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图片作者、南充摄影家袁孝正获赔2.8万元。  

  每年4月13日至15日,是云南西双版纳傣族的泼水节。2005年4月13日,联合国环境摄影奖获得者、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袁孝正,应友人之邀,从南充到西双版纳,从事摄影创作。在昆明机场候机厅,报刊架上一张宣传云南民俗风情的主题图片引起了他的注意:“这不是我拍的照片吗?只不过,照片是反过来印制而成的。”  

  “两家行政单位用了我的照片而不署我的名字,既未经我同意,又没有给我支付稿酬。”从云南回到南充后,袁孝正在收集和整理了相关证据后,向报刊架制作商所在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以侵犯著作权和底片反转冲洗破坏作品完整性为名,将云南省政府新闻办、云南省旅游局和四川省道扬世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在《中国摄影报》上道歉,并向被告索赔5万元。  

  去年10月30日,原告的一审诉讼代理人——四川助民律师事务所强春艳律师前往云南昆明机场,用摄像机拍摄了证据,随后,她到云南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和该省旅游局收集了相关证据。  

  今年6月,原告诉讼代理人强春艳向法庭陈述,称该照片的使用不属于商业广告行为,但也不属于政府的公务行为,因为它不具备公务行为的条件,严格地说,是一种宣传行为。几乎同时,被告方四川省道扬世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称使用该图片是政府公务行为,对于已发表作品,不构成侵权。  

  但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障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经过多次谈判和协商,最终达成庭外和解的赔偿协议。

责任编辑:唐浩

擅自提供下载《天地英雄》 制作方告网站索赔11万

因《天地英雄》被一网站擅自链接有偿提供给用户下载,电影制作方北京华谊兄弟和西影公司将网站开办者告上法庭。记者昨天从海淀法院获悉,网站所属公司被判赔偿两原告11万多元。

  《天地英雄》是由华谊兄弟、西影公司与哥伦比亚电影制作(亚洲)公司共同投资拍摄。华谊兄弟对电影《天地英雄》享有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90%著作权权利和利益,西影则享有10%著作权权利和利益。他们发现,北京畅捷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即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电影《天地英雄》服务。原告以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到侵犯为由,将畅捷科技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权,索赔32.9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2.1万元。

  被告畅捷科技认为,由于其网站遭到攻击,华谊兄弟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输入网址后访问的不是他们公司经营的网站。他们从未在自己的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电影《天地英雄》的服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畅捷科技的辩解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能采信;华谊兄弟证据保全公证的网页下方载有的地址、邮编、联系方式及传真号等,都属于被告所有,能够确定畅捷科技在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和下载电影《天地英雄》服务事实。

  最后,法院判决畅捷科技立即停止侵权,赔偿俩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1.1万元。(记者 郭志霞)

中南海摄影师吕厚民状告同升和鞋店私用照片侵犯著作权,被告被判在《北京日报》上公开向吕厚民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

  “一场官司让我第一次从我拍摄的历史资料照片中,寻找到了著作权。”吕老谈及那场官司,对时代的变迁唏嘘不已。

  1999年10月至2000年4月间,北京同升和鞋店在未征得吕老同意、也未署名的情况下,在位于王府井大街225号的中华老字号“同升和”鞋店左侧临街展示橱窗中,使用了吕厚民1953年拍摄的《毛主席与周总理在中央人民政府第24次会议上》的摄影作品。在该展示橱窗中,以该摄影作品为背景照片,展示了四双为领导人订制的皮鞋,橱窗下面有国家领导人曾到该店订制皮鞋的文字说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鞋店展示的吕厚民的作品是新闻摄影作品,虽作品应属职作品,但吕厚民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升和鞋店未经吕厚民许可,在展示橱窗中使用该摄影作品的商业性使用行为,侵犯了吕厚民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北京同升和鞋店被判在《北京日报》上公开向吕厚民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2000元。

    吕厚民简介

  生于1928年9月,黑龙江省依兰县人。1950-1957年在中央办公厅警卫局摄影科工作,为毛泽东、周恩来等党和国家领导人拍照。1959-1966年任新华社摄影记者(1961年至1964年任毛泽东的随身记者)。1978年后,曾任中国摄影家协会副主席,中国文联副主席。

北京“三面向”公司将在金华打41个网络版权官司
从本月初开始,来自北京的一名律师成了金华市中级法院的常客。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詹启智昨日对记者说,他委托这名律师在我市打了41个网络版权官司。

  官司均因网络转载引起

  据了解,这些官司都是因我市一些学校、部门或企业的网站转载了其他网站的文章引起的。北京“三面向”诉浙师大农村研究中心的两起官司就是例子。昨日,浙师大农村研究中心主任王景新说,该中心是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设在浙江的调研基地。2003年11月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该中心可以优先享用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提供的学术信息、资料等。2004年12月29日和2005年1月4日,该中心网站从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网站上分别转载了廖星成的《影响农村经济发展滞缓的主要原因》和陈永涛的《对农业税取消后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文章。

  2005年4月和2006年6月,北京“三面向”的律师分别发来律师函,要求校方停止侵权。王景新就在该中心的网站上删除了廖星成和陈永涛的文章,并向律师发出电子邮件表示道歉。此后,北京“三面向”提起诉讼,认为廖星成和陈永涛已将作品著作权转让给该公司,浙师大农村研究中心网站使用并传播了上述作品,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权利人支付相应报酬,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已侵犯了北京“三面向”的权利,因此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12400元。

  要求的赔偿比转让费高

  北京“三面向”总经理詹启智说,他在北京搞图书出版策划。去年上半年的一天,他发现在网络上随意转载现象严重,就想起要为作者维权。成立北京“三面向”后,他已与100多位作者建立了合作关系。

  据了解,北京“三面向”首先与作者签订版权转让合同,价格每千字50元不等。比如,陈永涛的《对农业税取消后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共计3000多字,北京“三面向”支付陈永涛一次性转让费175元。廖星成《影响农村经济发展滞缓的主要原因》一文的转让费为630元左右。而北京“三面向”打侵权官司,索赔的费用比版权转让费一般高出10倍以上。比如陈永涛的《对农业税取消后几个现实问题的思考》,索赔的费用就比版权转让费高出33.14倍,其中包括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公证费、律师费、交通食宿费等。

  在庭审中,北京“三面向”的代理律师一般愿意调解,条件是侵权方赔偿2000元不等的费用。 詹启智说,他们在金华打的官司中,除了诉浙师大农村研究中心等官司之外,90%左右的官司他们打赢了。

  是维权还是谋利?

  王景新说,网络版权是著作权领域面临的新问题。特别在今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对这一问题作了规范。《条例》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之外,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但王景新认为,北京“三面向”在侵权诉讼中违背了相关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通过签订版权转让合同获得一系列原创作者的版权后,北京‘三面向’没有用于开展正当的编辑、翻译、出版等版权活动,充分发挥作品的创新价值和社会作用,而是通过侵权诉讼,以保护著作权为名,行获取赔偿利益之实”。

  发起全国范围的网络版权侵权诉讼后,北京“三面向”已拥有“网络王海”之称。但公司总经理詹启智对此称号并不喜欢。昨日他说,他和王海不一样:王海的行为是打假,而他的目的是阻止网络版权侵权行为。著作权维权的成本很高,公司不可能盈利。在每一起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起诉过程中,公司要支付公证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费用;按法律规定,著作权侵权案须到被告所在地或者被告网络服务器所在地起诉,这样一来还要负担律师等人员往来的食、住、行等费用。作者将版权转让给北京“三面向”后,北京“三面向”要求赔偿多少均与作者和其他人无关。(记者 蒋中意)
39家网吧因向网民提供“免费电影”惹上版权官司
    2004年11月27日,苏州中院判决了江苏省首例飙歌城侵犯唱片公司版权的案例,时隔两年,相似的一幕再度上演。记者昨日了解到,不久前,苏州的39家网吧因向网民提供“免费电影”而被电影发行商推上被告席,索赔总额高达百万元之巨,到目前为止,大多数被告网吧已经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仍有几家网吧的官司正在进行。

  据苏州市网吧行业协会秘书长介绍,这39家网吧是在去年11月份几乎同时被推上被告席的,原告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公司,委托代理人为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被推上被告席的网吧老板们万万没有想到,害了他们的竟是在网络上盛行的“免费电影”。在起诉之前,原告进行了精心的取证准备工作,派出“密探”深入苏州各家网吧上网,这些“密探”们的目标很明确,在网吧的服务器上寻找是否有中凯文化受权发行的电影,结果,他们在这39家网吧内找到了《无极》、《茉莉花开》、《杀破狼》等影片,这些影片都是由中凯文化受权发行的,而网吧则是通过BT等“免费”渠道获得并向上网者提供的。

  11月份,中凯文化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起诉这39家网吧,向每家网吧索赔3万元。最终,在网吧行业协会的斡旋下,大部分被告网吧与原告达成了庭外和解,每家网吧向原告赔偿了6000元—11000元不等的费用,目前,仍有几家被告网吧不愿意和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据悉,2006年2月,江苏省文化厅下达了《关于要求各地对网吧经营中非法复制、盗播等侵权行为进行整治的通知》,随后,中凯文化和江苏省音像制品分销协会在全省掀起了一场维权风暴。

  中凯文化的这次维权行动极大地震动了苏城网吧业界。一位网吧业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长期以来,在网上吃“免费午餐”已经成了人们的一种习惯,每当一部大片上映之后,网民就可以在网络上下载到该电影的“免费版本”,至于这些“免费电影”是否侵犯了著作权,却很少有人想到。

“光彩照人”似曾相识 瑞安发生首例摄影作品侵权

靓丽的造型、光彩照人的相片……影楼里,各种艺术照片相映成辉。然而其中不乏“偷梁换柱”的成分。近日,瑞安就发生首起照片著作侵权案,侵权的两家影楼被判赔偿近3万元。

  位于瑞安城关的爱妮婚纱影楼,与成都尚古广告艺术建设有限公司约定,由尚古公司授权使用其婚纱摄影作品,使用期限为2005年8月1日至2010年7月15日。去年八九月间,“爱妮”发现,附近两家影楼分别使用了其数张著作权照片(见图),并用于广告宣传等。“爱妮”认为著作权遭到侵犯,一纸诉状将两家影楼告上法庭。经市中院判决和省高院裁定,两家影楼被判令停止侵权并分别赔偿6800元和21800元。

,   记者从市区一些影楼获悉,目前不少影楼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如一些规模较小的影楼,将人家的样板照拿去招徕生意,一旦被追究,就涉嫌侵犯著作权。而一些“似曾相识”的样板照更是屡见不鲜,存在的“嫌疑”也不小。市人像摄影协会一位负责人称,影楼样板照一般由经销商提供,一个区域大多授权一家,别的影楼如使用属于侵权。不过少数经销商可能售出同样的样板照,其后果一般由经销商负责。

  市法律界有关人士提醒,使用样板照从事赢利性行业,要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属侵犯著作权。影楼经营者可自己创作作品,如要使用他人作品,须经著作权人同意。影楼发现著作权遭侵犯后,应保留证据,向侵权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等。(林伟民)

超然摄影作品著作权被侵权案6幅被侵权作品被判赔偿共6万元
   南方网讯  4月27日,广东省政府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办公室向新闻界公布了广东省审结了的知识产权侵权十大案例,所涉及的类型分别有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侵权,范围包括歌词、软件、风扇、玩具、服装等。
  据了解,我国处理关于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件,主要有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当天公布的案例即有由法院审理,也有由知识产权局专利执法、海关、公安和版权等部门处理。
  这10大案例包括:
  蔡东青诉中山某玩具企业专利侵权系列案、美的冷热饮水机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案、鸿海公司诉东莞某电子厂专利侵权案、“NIKE”滑雪茄克商标侵权案、喜之郎公司“CiCi”字样及图形商标专用权被侵权案、“OLYMPIC”牌16寸落地扇侵犯奥林匹克标志案、超然摄影作品著作权被侵权案、涉外软件侵权案、吴颂今歌词作品著作权被侵权案、邹某某等制贩假冒名牌打印机墨盒特大案。
超然摄影作品著作权被侵权案   
    《某某黄页深圳2002工商消费分类指南》是A黄页深圳公司出版发行,深圳市某塑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在该电话簿上刊登了一页彩色广告,广告所涉及的六幅作品与宝安区公明镇工业总公司超然塑胶制品厂(下称超然厂)和超然制品有限公司(下称超然公司)主张的六幅摄影作品相同。2002年7月29日,超然厂和超然公司将B公司等告上法庭。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六幅摄影作品发表时间在2000年之前, B公司涉嫌侵权广告是由张某设计完成的,完成时间在2001年9月之后,发表时间在2001年底,且不能提供作品创作的合法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然厂和超然公司是本案六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张某未经许可,擅自将原告摄影作品使用在其为B公司设计的广告中,属于剽窃行为,构成对原告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B公司、A黄页深圳公司是侵权广告的广告主和发布者,也是广告的受益人,未能尽到审查义务,其行为同样构成对原告著作权侵权。判决如下:一、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二、被告张某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三、被告B公司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四、被告A黄页深圳公司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A黄页深圳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上级单位A黄页公司对该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擅用他人两幅摄影作品庭外和解获赔5万元


娄底日报社摄影记者严伯霖两幅摄影作品被发现印在娄底市邮政局印制的两张明信片上,严伯霖将娄底市邮政局侵权告上法庭,后经法庭开庭后调解达成庭外和解获赔5万元。
3厘米图片惹来7万元官司
(来源: 深圳特区报 2007-12-28)

    深圳新闻网讯 只因在广告上使用了两张3厘米见方的小图片,竟然被索赔7万元。昨日,这起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南山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双方激烈辩论,对于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分歧很大。
    广告图片涉嫌侵权
    这起官司的原告是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根据其呈交法庭的文件,该公司是美国GettyImages公司在中国的授权代表,在我国境内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关品牌的所有图像,有权在我国境内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Images知识产权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而GettyIm?ages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图片提供商。
    华盖创意称,其工作人员是在《计算机测量与控制》2005年第二期上发现涉嫌侵权图片的。在该期杂志彩页中,盛博科技做了整版彩色广告,广告里有两幅3厘米见方的照片系GettyImages图像素材。经华盖创意核查,盛博科技所用图片并无合法授权。接到起诉后,盛博科技要求将负责为其制作该争议广告的深圳市蓝钰玺企业形象设计有限公司列为第二被告人。盛博科技认为,蓝钰玺一直声称两幅争议图片没有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利。而蓝钰玺则表示,根据其和盛博科技的合作协议,该公司只收取了后者的广告设计费用280元,对广告是否侵权等一系列法律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庭审:赔偿金额是焦点
    庭审过程中,原告被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双发争论集中在华盖创意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著作权保护年限和赔偿金额上。
    盛博科技称,原告华盖创意只是被许可使用图片的利害关系人,并非著作权人,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华盖创意也没有证据证明GettyImages对争议图片享有著作权;即使GettyImages是争议图片的合法著作权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争议图片是否在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人作品5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内;更为重要的是,原告索赔的7万元赔偿明显过高。
    原告指出,其原告主体资格和GettyImages享有的著作权,均有公证文件可以证明;对于50年保护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对于域外形成的公开出版物等可以直接初步确认其真实性的证据材料,除非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能够提出有效质疑而举证方又不能有效反驳,无需办理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因而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业内人士:国内外机制不, 同
    两幅小型图片被索赔7万元算不算多?记者采访了摄影界业内人士。据介绍,国外摄影师工作机制与国内颇为不同。很多摄影师完全是自费拍摄照片,然后再卖给图片社,工作的成本很高。而且,许多图片的拍摄难度极大,比如火山喷发、伊拉克战场等场景,摄影师在特定时刻就在现场,可以说是冒着生命危险的。这一案件的审理对那些在网上随意下载图片和通过其他非授权途径获取图片用作商业目的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原被告双方做完最后陈述后,法官将择期做出判决。 (记者方胜)
                           
      改名出书侵犯原图片拍摄者著作权 获赔31.2万元

    张勇不明白,自己独立拍摄完成并汇编入《深圳名盘》、《深圳名宅》系列作品集中的许多图片,竟然出现在了《景观设计绿皮书》(以下简称《绿皮书》)中,为了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张勇将出版、销售图书的中国林业出版社、深圳书城南山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书城)、香港日瀚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瀚公司)告到深圳市南山法院。记者近日从南山法院了解到,涉及侵权的摄影图片,张勇获赔31.2万元。日前,该案已经生效。
  
      
李宇春邮票被告侵权 原照摄影师索赔30万元

  由中国集邮总公司、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共同制作的“李宇春个性化邮票”8枚版以及“2006李宇春贺岁纪念封”在今年1月18日面世,这是内地艺人的头像第一次登上中国邮票的票面公开发行。就是这些小小的邮票,近日竟惹上了一场官司。

  因认定对方侵犯自己对李宇春的有关照片的著作权,摄影师龙某将中国集邮总公司、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龙某诉称,2005年6月,他在成都举行的超级女声拉票会现场拍摄了“超级女声”成都十强系列照片。同年6月14日,龙某从其中精选出7幅李宇春和何洁的照片,发表在四川旅游论坛的“行行摄摄”栏目供网友欣赏。2006年1月,他发现“李宇春个性化邮票”和“2006李宇春贺岁纪念封”中采用了上述照片中李宇春的一幅照片。据此,龙某认为上述邮品侵犯了自己所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和相关获得报酬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0余万元。
内蒙古摄影家“神六”照片著作权被侵获赔3万元
      新华网呼和浩特5月5日电(记者李泽兵)内蒙古自治区摄影家吴运生诉内蒙古甘迪尔蒙古风情园有限公司侵犯其“神六”照片著作权案引起社会关注。近日,在法庭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承认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太湖风帆装点餐饮广告 摄影家获赔2万
    中国法院网讯   擅自将他人摄影作品用作户外广告牌背景,餐饮公司为侵权行为赔偿2万余元。8月31日下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太湖风帆”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周时雨系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其作品经常刊登在《大众摄影》杂志、《中国画报》等刊物上。由其拍摄的反映太湖风光的摄影作品“太湖风帆”被刊登于当代中华文化名家邮票纪念封及《太湖明珠-中国无锡》画册中。
    今年5月,周时雨发现无锡某餐饮公司将“太湖风帆”摄影作品用作户外广告牌背景。在与该公司协商未果之下,周时雨诉至法院,称该餐饮公司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其所拍的摄影作品“太湖风帆”,也未在图片上注明作者姓名,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其署名权、许可使用权、获取报酬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该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余元。
    被告某餐饮公司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侵权行为。但法庭上,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认为,著作权受法律保护。该餐饮公司未经作者许可在酒店户外广告牌中使用周时雨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复制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基于该餐饮公司已将广告牌撤下,法院当庭准许原告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而侵权人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为著作权人人身权的救济方式,周时雨要求该餐饮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法院判令该餐饮公司在其经营场所门口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周时雨经济损失2万余元。
擅转他人摄影作品33篇,新浪网被索赔65.5万
      法制网讯 记者郭建珍 因网站擅自转发自己的摄影作品,葛栋玉将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此案在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葛栋玉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修正发表错误,并赔偿人民币65.5万元。庭审结束后,根据当事双方的意见,此案正在进行庭外和解。
  今年52岁的葛栋玉是山西阳泉人,系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人民网和上海热线的专栏作家。在庭审中,葛栋玉说:“2005年初,人民网推出《葛栋玉摄影作品集》。篇尾明确告知:‘图片专供人民网发布,作者对图片的真实性及版权问题负责,请勿转载。’但此后被告新浪公司未经作者同意,擅自转发作品33篇。”
  葛栋玉称,按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以及参照近年相似案件的赔偿标准,署名文图应按每篇2000元的价格支付稿酬,未署名的文图每篇赔偿3万元,署错名的一律赔偿5万元等,最后得出了65.5万元的赔偿数额。新浪的代理律师则认为,考虑到阳泉当地的收入水平、文图的影响力,以及拍摄图片的支出等,葛栋玉要求的赔偿金额太高,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中规定的标准赔偿,且署错名应属侵犯原告的姓名权,不属于侵犯其著作权。
  最后陈述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愿意接受庭外和解。目前,双方仍就赔偿金额进行商谈。
旅游指南照片涉侵权 中华书局被诉赔偿5万元
《中国旅游指南——杭州》是中华书局出版发行的“中国旅游指南”系列丛书之一。近日,浙江杭州的摄影家桂先生以该书擅自使用了他拍摄的三幅摄影作品,侵犯了他的著作权为由,将中华书局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5万元损失费。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品牌世家:http://www.ppsj.com.cn
桂先生在其诉状中称:他是一名杭州的摄影家,摄影作品曾多次在国内各种摄影大奖赛上获奖,并被聘为浙江省文联创意图编总社首席专业摄影师。作为荣获我国摄影界最高技术职称的摄影家,本人在国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2007年1月8日,桂先生在杭州书林贸易有限公司发现并购买了由中华书局创意、编纂、出版发行,新华书店经销的《中国旅游指南——杭州》一书,该书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了桂先生拍摄的《超山观梅》、《文澜阁》、《法喜寺》三幅摄影作品,侵犯了他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该书印数2万册,每本定价10元。
桂先生认为,中华书局以盈利为目的,盗用他的摄影作品。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中华书局诉至法院,要求中华书局立即停止侵犯他这3幅摄影作品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在北京、杭州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随意使用他人摄影作品 沙家浜、尚湖卷入侵权纠纷
      随意使用他人摄影作品,旅游景区连续遭遇“侵权门”!前昨两天,市中级法院同时开庭审理了两起涉及沙家浜、尚湖等景区的著作权纠纷案,4张照片的索赔额高达60余万元。

  自己的摄影作品公开后,居然成了邮政、旅游部门和景区的“免费午餐”,在明信片、年卡、门票、广告宣传品上随意使用,常熟的摄影师谭云福对此大声说“不”。他先是在摄影界的支持下,勇敢上北京状告国家邮政总局,获得3万余元的赔偿,之后,他转战苏州,向市中级法院递上两份诉状,向数家旅游部门和景区讨说法。目前,法院正在审理中。

  公开照片成了唐僧肉

  今年43岁的常熟人谭云福是一位摄影师,也是中国摄影家协会江苏分会会员。2004年1月,他投资成立了常熟市哈苏摄影设计工作室。

  2004年3月至9月期间,谭云福拍摄了4幅名为“虞山公园”、“尚湖新貌”、“沙家浜芦苇荡”、“新世纪大道”的作品,并拥有著作权。2004年10月,常熟市政府和谭云福签订了《摄影图片使用协议》,约定上述作品在2004年中国江苏(常熟)第5届服装博览会暨金秋经贸洽谈会画册内使用,该画册印数为3000册。

  让谭云福意想不到的是,这些公开的照片居然纷纷成了别人的盘中餐,侵权单位中,上至国家邮政局,下至常熟市景区公司。

  先告了国家邮政总局

  2005年10月,一套名为“常熟十大城市新景观”的十张明信片由国家邮政总局发行,编号为2005-1002(BK)-0048,其中,三张明信片使用了谭云福的摄影作品“尚湖新貌”、“虞山公园”、“沙家浜芦苇荡”。

  谭云福认为,这套明信片由江苏省邮政广告有限公司发布、国家邮政总局发行,两单位没有经过他的许可,也没有向他支付任何报酬,严重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2006年3月27日,谭云福以常熟市哈苏摄影工作室的名义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国家邮政总局和江苏省邮政广告公司停止销售侵权明信片,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费用5万余元。

  国家邮政总局、江苏省邮政广告公司承认了侵权行为,于今年7月26日委托常熟市邮政局与谭云福进行谈判,并达成了调解协议。常熟市邮政局代国家邮, , , , , , 政总局、江苏省邮政广告有限公司向谭云福支付赔偿金31021元。谭云福撤回了诉讼状,这一场明信片纠纷就此结束。

  旅游景区多处侵权

  状告国家邮政总局获得成功后,谭云福信心大增。他把目光收回本地,在常熟市几个景区发现摄影作品被多处侵权使用。经过多次调查、核实,他收集到了以下自己被侵权的事实。

  2004年12月18日,常熟市风景园林和旅游管理局推出了2005年度旅游年卡,并在城乡同步发售。该年卡背景图案由数码合成,一半画面是截取了谭云福的作品“尚湖新貌”,并进行了修改。该旅游年卡分两种:个人型、家庭型,个人型票价为55元,家庭型票价为120元。 

  2005年,沙家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大大加强了对景区广告的投放力度,主要有高炮广告、路牌广告、建筑屋顶广告等,2005年7月1日推出了重新设计的门票。在沙家浜风景旅游区门票和七幅广告牌等中,“沙家浜芦苇荡”一图均被使用了,沙家浜旅游景区的旅游车上也使用了该图。受沙家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常熟市邮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制作了“沙家浜红色经典游”广告纸,在武汉旅游博览会上及景点场地进行散发。

  今年7月13日,谭云福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递上两张民事起诉状,分别将常熟市风景园林和旅游管理局和沙家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常熟市邮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告上了法庭。

  “总该跟我打声招呼吧”

  “我的心里其实也蛮矛盾的。说实话,作为一个摄影师,谁不希望自己的作品在社会上广泛地传播,得到更多人的认可?既扬了名,也满足了事业成就感。但不管怎么说,这么大规模、这么频繁地用我的东西,总该跟我打一声招呼吧?这是最起码的尊重嘛!”昨天在市中级法院18号法庭,谭云福向记者如此解释他的告状心态。

  两份诉状中,谭云福提出了自己对被侵权的看法。他称,被告常熟市风景园林和旅游管理局和沙家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使用自己的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没有征得自己许可,没有向自己支付报酬,也没为他署名,严重侵犯了自己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依法应承担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民事责任。被告常熟市邮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侵权广告纸的制作者,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其行为与被告苏州沙家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构成了共同侵权。

  对于常熟市风景园林和旅游管理局侵权案,谭云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销毁剩余侵权年卡,在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他的经济损失15万元,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61505元。对于沙家浜景区侵权案,谭云福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沙家浜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停止销售侵权门票、拆除侵权广告牌、停止在景区旅游车上使用侵权摄影作品等。
涉嫌侵犯他人摄影作品署名权 阿里巴巴被诉侵权
  因未署著作权者姓名和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雅虎中国网上复制并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多幅当红明星的写真摄影作品,阿里巴巴被诉至法院。本网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目前已受理该案。 原告闻先生诉称, ...
因未署著作权者姓名和支付报酬,在其经营的雅虎中国网上复制并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多幅当红明星的写真摄影作品,阿里巴巴被诉至法院。本网获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目前已受理该案。原告闻先生诉称,其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发现被告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雅虎中国网上复制并传播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98幅摄影作品,既未为原告署名,也未向原告支付报酬。涉案照片都是当红明星的写真照片,包括有章子怡、范冰冰、李冰冰、梅婷、蒋勤勤、黄圣依、林心如、陈好、李小冉、马伊俐、许晴、袁立、周迅等。
原告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这些照片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等共计317500元。
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因作品被盗用,三摄影师为版权状告东方市政府

      人民网海南视窗7月28日消息:
  
  昨日上午,海南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版权官司:省摄影协会王雄等三人因为东方市政府编著的“龙文化艺术画册”上发现自己的作品,而事先其并没有得到相关的版权权益,为此他们将东方市政府告上了法庭。
  
  据海南特区报(记者汪德芬、林奕鑫)报道:王雄等三名摄影师诉称:去年7月份,他们在一个偶然间发现东方市政府编著的“龙文化艺术画册”中使用了其拍摄的图片,“这些图片是我们自费参加东方市举办的首届舞龙邀请赛和黎族‘三月三’风情节时,拍摄的摄影作品”。王雄等人依照此次比赛组委会的要求将图片送至东方市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局参赛,不想后来一直没有下文,直到发现图片已被画册使用,他们才知道自己的版权被侵犯了。
  
  为维护自己的版权,王雄等人诉请法院判令东方市政府停止侵权行为、退还编著画册所征集的摄影作品,同时要求对方在媒体上公开道歉,支付各类费用共计35400元。
  
  东方市政府在答辩词中称,该市在成功举办中国(海南东方)国际舞龙邀请赛暨中国龙文化艺术节、黎族“三月三”民族风情节活动后,原计划举办“三节一赛”活动摄影比赛,但因人事变动、经费不足等原因而未能善始善终。为留存资料,该市将征集到的图片编印成记录性资料画册,而由于征稿量多、杂、乱,大多数作者姓名和通讯地址不详,该画册未能对每幅图片作品核对作者予以署名并邮寄稿费。
  
  昨天的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擅用他人的摄影作品 郑州裕达国贸惹上照片官司
看见别人拍的裕达国贸大厦怪好看的,裕达国贸想着反正是拍自己的,就拿来用用吧,没想到被照片作者给告了。

  昨日,记者获悉,法院认定裕达国贸行为侵权,要向照片作者赔偿损失,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疑惑
  裕达国贸的宣传照,咋是我拍的?


  现年37岁的张先生,供职于郑州市某政府机关。

  大约是前年年底,张先生在新郑机场至郑州市区的高速公路上,看见了郑州裕达国贸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国贸”)的广告牌:天空下,一轮明月悬于天际,裕达国贸大厦像一双佛手,静静地为这座城市的繁荣昌盛祈祷,景象安静、和谐。

看见这张宣传图片,张先生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他也曾拍过一组这样的照片,明月同样是位于裕达国贸大厦左上角,这张图片的构思和他的不谋而合。不过,张先生并没有多想。

  去年1月份,张先生在朋友那里看见了裕达国贸的宣传画册,其中有三张照片很像他的拍摄手法,他拿出以前拍摄的照片一对比,确定这些照片的作者就是他自己。

  愤怒
  连招呼都不打,这不是侵权吗?


  张先生说,1999年9月份某天(农历八月十五),他拍摄了这组照片,2000年1月,首次发表在郑州市委市政府编辑的《瞩目郑州》上,裕达国贸肯定是在这上面“剽窃”的。

  随后,张先生来到裕达国贸。在大厅里,他领取了《高度High Yuda》、《一卡通》、《会议及宴会》三类宣传画册,发现里面都有自己拍的图片,甚至在大堂屏幕中滚动播出的裕达国贸形象广告里,使用的图片也是他拍摄的。

  “用我照片连招呼都不打,这不是明显侵权吗?”张先生认为,裕达国贸此举侵犯了其著作权。

  在协调无果后,今年7月11日,张先生将裕达国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

  回应
  私拍我们大厦,还要告你侵权呢!

 
  对于张先生的起诉,裕达国贸感到意外和不满。

  “裕达国贸大厦,是我们请台湾著名设计大师李祖原先生设计的,具有极高的审美意义,已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我们享有对这个建筑作品的著作权。”

  裕达国贸代理人王巢认为,张先生未经裕达国贸允许,擅自拍摄裕达国贸大厦,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

  王巢同时称,张先生只是对裕达国贸大厦进行机械性拍摄,对现存建筑物进行原样再现,没有任何独创性,张先生拍摄的裕达国贸大厦图片,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

  “我们拥有裕达国贸大厦的著作权,而且使用这些照片也只是用于自我宣传和介绍,并非用于赢利性商业活动,不侵犯他人的任何权利!”王巢认为,法院应该驳回张先生的起诉。

  审理
  位于公共场所,老百姓可以随便拍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委托人和受委托人没有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该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受委托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裕达国贸没有证据证明其与李祖原约定裕达国贸大厦这一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归裕达国贸所有,因此,裕达国贸认为其对裕达国贸大厦享有著作权,法院不予认定。

  其次,公共场所是向公众提供公共设施及公共服务的场所,不能避免、禁止公众拍照,当其作品在公共场所陈列时,应视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放弃了限制他人以拍照的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

  因此,张先生以裕达国贸大厦为主题进行拍摄,并不侵犯该建筑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

  判决
  擅用他人作品,裕达道歉又赔钱


  法院认为,涉案照片无论从拍摄时间、拍摄角度以及取景、构图要素上均体现了张先生的构思,该图片已融入张先生富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因此,该照片已构成独立于裕达国贸大厦这一建筑作品之外的摄影作品。

  张先生对该照片依法独立享有著作权,其无需裕达国贸大厦著作权人的同意,即可行使涉案照片的著作权利,并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复制其作品。

  本案中,裕达国贸未经张先生许可,在其大厅以及宣传画册中多处使用了涉案照片,但未注明作者,侵犯了张先生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昨日,记者获悉,郑州市中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裕达国贸立即停止侵犯张先生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4000元,并在媒体上公开向张先生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内容,费用由裕达国贸负担。

创单幅照片版权国内最高价一张照片22.8万
    因为摄影作品屡遭侵权而自称“被搅得精疲力尽”的新疆摄影家晏先终于露出了欣慰的微笑。

广东东莞唯美陶瓷有限公司1月7日以22.8万元的高价买下了他一幅作品的商业使用权,创下了当前国内单幅照片版权的最高价。这幅名为《瀚海行》的作品,是反映西部沙漠风光的照片。照片里,一群骆驼在浩瀚无垠的沙漠中迎着风沙坚强前行……


该公司董事长黄建平说,作品与其企业生产的马可波罗瓷砖系列产品的卖点及品牌内涵不谋而合。“我敢说,如果在美国,面对一个其产品在内涵上与作品风格如此珠联璧合的买家,作者的开价起码在200万美元以上。”


晏先说,自己的“欣慰”不仅是因为卖了个“天价”,还为遇到了第一个用合法的方式来“欣赏”他作品的人。


晏先是新疆摄影家协会秘书长、新疆摄影学会副会长,他说,这幅作品创作于1992年,曾与10多家机构打过官司,每次被告的辩词都是相同的:认为使用已公开发表的照片无需付费。“大众对图片的版权意识太淡薄了!”他感叹道。


一位知识产权专家评价道,唯美公司此举虽然有追求轰动效应的意图,但至少说明,在中国已经加入WTO的大环境下,中国的企业开始强化这种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北京图片商来江苏开打67起版权官司
    晨报讯 由于一些企业法律意识淡薄,北京一家图片公司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在南京打了19个图片侵权官司,在全江苏打了67起官司,而且连连胜诉获赔,近日该公司再次以图片侵权为由,将南京万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上了被告席。近日,北京图片公司发现他们制作的《景象图片库》中的一张图片,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被南京
万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用在了某媒体上做商业广告。图片公司称他们为制作这些图片都要花不少钱请模特与摄影师。“万厦”此举不但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也让公司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图片公司请求南京市中院支持他们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在发布广告的媒体上刊文赔礼道歉。
  据图片公司诉称,该公司是一家经营出租、出售摄影作品及其他相关业务的专门图片公司,专门从事风景、人物的图片制作。公司拥有《景象图片库》内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上述作品已于2001年6月25日晨在北京市版权局办理了作品登记。该公司所制作的图片通过自己的网站以及出版图书等形式对外提供有偿服务。因此万厦公司擅自使用他们的图片实属侵权。
  记者了解到,该图片公司竟在江苏各地提起类似诉讼高达67件,涉案总标的额高达342.24万元,目前除11件案件尚未审结外,图片公司获赔金额已达124.7万元。南京市中院承办法官程堂发介绍,去年2月至今,该公司已20次走进该院,与30多家侵权单位打起类似官司。其中不乏一些国内知名单位或大企业。同时,有同一家单位6次做被告。上述案件中,每幅作品获赔的数额在9000元-25000元不等。法官认为,图片公司在江苏提起的系列著作权纠纷案件,这反映出一些广告商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十分淡薄。
汤加丽赔付写真摄影师十万
    《汤加丽写真》引发的第三场官司昨天在北京朝阳法院一审结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汤加丽就其侵犯张旭龙涉案39幅摄影作品完整权的行为在《中国摄影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张旭龙报酬十万元。


  法院查明,张旭龙曾为汤加丽拍摄了20余组人体艺术照片,并依约拥有这些照片的著作权。汤加丽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作品所作的改动征得了张旭龙的许可,因此其擅自对涉案39幅摄影作品的部分人体、背景和道具进行剪裁,损害了张旭龙对其作品的构思和艺术追求,破坏了作品的完整性,侵犯了张旭龙享有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就此向张旭龙赔礼道歉。
雅虎音乐版权官司败诉赔偿21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3日就环球唱片有限公司等十一大国际知名唱片公司联合起诉雅虎网站侵犯著作邻接权纠纷系列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雅虎网站删除与原告主张权利的229首涉案歌曲有关的搜索链接,赔偿原告人民币2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通过试听和下载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歌曲本身的是第三方网站,而非被告网站。被告网站通过其搜索引擎服务,只是提供了试听和下载, 过程的便利。因此,雅虎中文网站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复制或者通过, 网络传播涉案歌曲的行为。  
  法院还认为,被告仅删除了原告提供了具体URL地址的侵权搜索链接,怠于行使删除与涉案229首歌曲有关的其他侵权搜索链接的义务,放任涉案侵权结果的发生,其, 主观上具有过错,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品被侵权索赔80万 省内最大摄影侵权案在烟台开庭
     摄影工作者于春水诉南山集团公司, 对其摄,, 影作品侵权案,将于本月1, , , , 9日开庭。这场诉求索赔额80万元的知识产权, , , , , , , , , , , , , , , , , , , , 纠纷案,是目前省内最大的摄影作品侵权案。
  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烟台晚报社摄影工作者于, 春水于2004418日受南山集团之邀,拍摄南山旅游风景区照片。南山集团于同年·黄金周开始,在没有征得作者同意、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将这些摄影作品制成多个巨幅广告牌竖立在南山风景区各处。同时还有多幅摄影作品被用于DVDVCD封套和画片、装饰画框等形式,在风景区各处的摊点、宾馆、商店出售。这些被利用的作品均未署作者名字,作者也没有得到南山集团的分文报酬。
  于春水的律师告诉记者,南山集团的行为,侵害了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署名权、名誉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益。作者已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有没售出的侵权制品,将所送出的放大作品追回,并在媒体上向作者公开赔礼道歉,参照作品价值赔偿作者8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将于419日开庭审理。
舊作新用攝影公司請求另付版權費
案例
兩三年前攝影作品最近再拿出來使用,攝影公司以版權期約一年為由,認定已超過授權期限,請求另付版權費。
說明
長久以來,廣告代理商與攝影公司配合,通常採取「約定俗成」默契主義,換言之,雖未簽署書面協議,等同攝影公司主動拋棄著作權,加上攝影作品再度使用情況少之又少,雙方一直相安無事。
隨著潮流演變,攝影公司爭取著作權形成趨勢,這不是對錯問題,卻難免增添不必要困擾。
建議
代理商與攝影公司進行協商,針對剛發生的事件,及所有舊作,雙方立下書面協議,攝影公司最好抱持「往者已矣,來者可追」態度,不咎既往,全數拋棄舊作著作權,畢竟彼此以前是夥伴關係,總有些情誼,何況當時時空背景如此,並非一個公司、一個人造成,然後再另訂定將來合作契約,做為業務往來準則。
畢竟走法律程序對代理商而言緩不濟急,且沒有佐證文件,有不利的地方,攝影公司也不一定勝券在握,因為「口頭約定」、「約定俗成」也可能被法律採信,形成「勝訴之所在也是敗訴之所在」效應,屆時原告變被告,更是得不償失,雙贏局面絕對大於互相傷害的利益,不是嗎?
攝影公司有這樣請求,其它廠商也可能爭取,最好全面性處理,杜絕不必要糾紛。
三峡摄影作品侵权案开庭 120万索赔创记录
新华网宜昌12月14日电(记者马梦莉、江时强)14日上午,《中国长江三峡写真长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索赔金额120万元,创下了我国摄影界著作权索赔额最高记录。
2003年5月29日前,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徐为民、杨铁军等4人分工合作,从宜昌城区到重庆奉节县沿长江全程航拍193公里,抢在三峡蓄水前,留下了长江三峡的原始风貌,形成了《中国长江三峡写真长卷》。

2006年6月,徐为民、杨铁军发现九家被告以长江三峡旅游联合体的名义制作、发行和在网上发布了《久违了,三峡》大型广告宣传画册,以该画册为载体作为2006年旅游年的推广主题,向全球推出声势浩大的广告营销活动。

2006年10月,徐为民和杨铁军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深度旅游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奉节白帝城旅游开发公司、丰都名山旅游集团、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重庆长航江山旅行社、重庆长江观光游船公司、巴东县旅游局、巫山县旅游局等九家单位擅自、无偿使用了二人的航拍作品《中国长江三峡写真长卷》,要求九被告赔偿120万元,在国家级媒体和深度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停止侵害。原告指出,该画册中的航拍照片是对他们“写真长卷”摄影作品的复制。

此外,原告认为,九被告在2006年3月24日至26日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第三届华中旅游博览会上采用大型灯箱的形式,使用了《写真长卷》中的航拍作品作商业广告,并在深度旅游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深度网站的网页上使用了《写真长卷》中的航拍作品。九被告实施的上述侵权行为,除《久违了,三峡》署有作者姓名外,其余均未署名,均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
      14日上午,徐为民、杨铁军和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诉讼双方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庭取证和辩论。原告拒绝与被告进行庭外调解,法院将于近期进行一审判决。
《曹禺》摄影作品侵权案尘埃落定 摄影师获赔数万
     《曹禺》摄影作品侵权案尘埃落定 摄影师获赔数万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 彭文波肖志祥)经汉江中院法官的悉心调解,近日,《曹禺》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案的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这起在当地颇有影响的著作权侵权纠纷终于圆满结案。
  今年6月,潜江摄影艺术家毛枝庭,以其创作的《曹禺》摄影作品未经许可而被复制、盗用为名,先后将潜江市邮政局等三家单位告上法庭。
  曹禺是蜚声中外文坛的杰出戏剧家。自1984年开始,毛枝庭作为其家乡友人,先后为曹禺拍照十余次。其中一张命名为《曹禺》的肖像照片,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深受观众喜爱。
  2004年底,有三家单位未经毛枝庭同意,擅自使用《曹禺》摄影作品,制作成纪念首日封、纪念画册发行,或印制在广告宣传单上散发,却未为创作者署名,也未向其支付报酬。毛枝庭遂诉至法院。
  主审法官在庭上、庭后辩法析理,耐心疏导。当事人间先后达成调解协议,三被告分别向毛枝庭赔偿7000元至15000元不等的经济损失。
作品被侵权索赔80万 省内最大摄影侵权案在烟台开庭
     摄影工作者于春水诉南山集团公司对其摄影作品侵权案,将于本月19日开庭。这场诉求索赔额80万元的知识产权纠纷案,是目前省内最大的摄影作品侵权案。
  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烟台晚报社摄影工作者于春水于2004418日受南山集团之邀,拍摄南山旅游风景区照片。南山集团于同年·黄金周开始,在没有征得作者同意、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将这些摄影作品制成多个巨幅广告牌竖立在南山风景区各处。同时还有多幅摄影作品被用于DVDVCD封套和画片、装饰画框等形式,在风景区各处的摊点、宾馆、商店出售。这些被利用的作品均未署作者名字,作者也没有得到南山集团的分文报酬。
  于春水的律师告诉记者,南山集团的行为,侵害了作者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署名权、名誉权、获得报酬权等多项权益。作者已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有没售出的侵权制品,将所送出的放大作品追回,并在媒体上向作者公开赔礼道歉,参照作品价值赔偿作者80万元人民币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将于419日开庭审理。

(以下从香港信息港下载)


擅自使用他人摄影作品中央文献出版社被诉侵权
     2009-2-5 17:12:36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
近日,海淀法院受理了原告孟先生诉被告中央文献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

  据了解,75岁的孟先生原为解放军画报社高级记者,拍摄了很多具有历史意义的摄影作品,并享有这些作品的著作权。原告作品包括《开国大典时的天安门》、《中国人们解放军奔赴朝鲜战场》、《原子弹爆炸后升起的蘑菇云》、《中国第一颗氢弹爆炸成功》、《毛泽东1966年在天安门城楼上》等涉及国家伟人和重大历史事件的46幅作品。

  原告诉称,自2003年12月开始,原告陆续在北京市场上发现由被告出版的《开国元勋画传》、《中国共产党八十年画卷》、《抗美援朝战争画卷》、《险难中的毛泽东》、《特别审判》、《开国大典备忘录》、《毛泽东画传》、《红墙大事》8套书销售,在8套书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46幅摄影作品,共计71幅次。被告使用原告作品,既未取得原告许可,也未在摄影作品中署名著作权人,并未向原告支付任何费用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原告的摄影作品。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对其摄影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出版发行涉案8套书籍,并在专业媒体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向原告支付摄影作品使用费共计11.6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白芳)



“年画王”杨洛书索赔百万 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

2009-2-5 17:12:18 大众网-齐鲁晚报
感到自己的名誉受到贬损,“年画王”杨洛书向中国画报出版社、《杨家埠年画之旅》作者沈先生、沈先生采访对象张先生索赔精神抚慰金100万元,并要求在全国重要报刊上向他赔礼道歉。11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受理了此案。

  今天,记者在潍坊市寒亭区杨家埠村见到了年近80岁的杨洛书。据杨洛书介绍,今年5月,他见到了一本《杨家埠年画之旅》,看完后就气得倒下了。没想到自己搞了一辈子刻版,到头来被人说不会刻版——《杨家埠年画之旅》中说他“既不会画,也不会刻,甚至不印画”,“与其说杨洛书是一位艺术大师,倒不如说他是一位社会活动家”,“只是在刻版上,他的水平还称不上高手,更不能称为大师”,杨洛书“是有名的‘杨大炮’,他什么话都敢说”,“他知道记者最需要什么,然后他就说什么,泡沫吹得越大,媒体越高兴,当地政府也越高兴,读者也更觉新奇,皆大欢喜”等等。杨洛书说,《杨家埠年画之旅》出版后,要画的人明显少了,外地买画的更不来了。一个月前,画店停了工。

  杨洛书说,我一生创作年画,年画是我的生命,我只懂作画,不懂成名成家,不懂包装炒作,也没时间包装炒作。他介绍说,自己生于潍坊杨家埠木版年画世家,是杨家埠百年名号“同顺德”画店的第19代传人。经60多年的潜心研究和实践,自己的刻版技艺独树一帜,以首创“刀头具眼,指节灵通”的刻版术著称于世。

  在画店里,杨洛书拿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给他的荣誉证书及中国艺术研究院颁发的聘书和部分刻版给记者看。据悉,此前,杨洛书以著作权被侵犯为由,向潍坊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出版《杨家埠年画之旅》的中国画报出版社赔偿自己20万元。潍坊中院也已受理该诉讼。

  今天,中国画报出版社曲副社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由于此案已进入法律程序,一切由律师答复。据该出版社代理律师王荣利介绍,目前他收到了潍坊中院的诉状,海淀区法院的诉状没有收到。他认为,沈先生经过采访得出的结论是客观的,不存在著作权、名誉权侵权。杨洛书看了写他的这一部分可能不满意,但不满意并不代表侵犯名誉权,索赔100万元“有点儿天方夜谭”。(记者 刘炳文)



摄影家吴印咸之女主张拥有毛泽东与李讷合影著作权


2009-2-5 17:12:17 中国法院网
     11月17日,一幅题为《毛泽东与李讷合影》的摄影作品引发著作权纠纷。摄影界泰斗吴印咸先生的女儿将北京新浪公司、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都市报、解放军日报报业集团新闻晨报告上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吴女士诉称, 2001年6月28日,被告《南方都市报》以大篇幅配图发表文章,标题为《珠海发现毛泽东与李讷合影照》,该报道称此幅照片作者为我国知名木刻家金肇野,而事实上该作品的作者系本案原告的父亲——我国摄影界泰斗吴印咸先生。被告新浪公司于2001年6月29日于自身网站转载图文《毛泽东于女儿李讷珍贵照片首先珠海》,被告《新闻晨报》于2001年6月29日转载图文《珠海发现毛泽东李讷合照》,新浪与《新闻晨报》也未尽到对所载信息真实性的注意义务。

  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吴印咸先生对该幅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同时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益,造成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判令三被告在各自媒体上以相同版面、位置、篇幅、向原告赔礼道歉,网站页面保留不少于一年;依法判令三被告分别支付原告因公证网页所交纳的公证费用,差旅费用,复印费用,快递费用,公证书副本费用,授权公证书费用,律师费,赔偿精神损失4万元,三被告分别支付使用图片费用2000元、1500元、1500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 白芳)



摄影师告搜狐擅自登载超女照片 惹出著作权官司

日前,自由摄影师龙漾因著作权纠纷,将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超级女生成都十强系列照片是他于2005年6月在超级女生歌友会现场所摄。同年6月14日,他将精选出的李宇春和何洁的共7张照片发表于四川旅游论坛的行行摄摄栏目,用于网友欣赏和摄影业务的推广。2005年8月原告发现WWW.sohu.com盗用了该组照片中涉及李宇春的三张照片。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站的所有人未经作者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其网站的经营活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币2.1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作者 韩玲)



广告照片被移花接木 影星张曼玉三起案件获赔30万

2009-2-5 17:12:04 中国法院网
香港影星张曼玉受波司登之邀为其女装拍摄广告照片,合作过程中因双方对服装选择发生分歧致使原定拍摄计划无法进行。情急之下,波司登将张曼玉为铂金协会所拍摄的照片移花接木成波司登保暖内衣平面广告,在国内多家电视台播放。这一做法随即引发了张曼玉、国际铂金协会和波司登及广告经营公司之间有关承揽合同、肖像权以及著作权的一系列纠纷。2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三起案件分别作出宣判。

  上海波司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波盛服饰有限公司,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母公司。2004年8月,波司登企业公司与经纪公司JET TONE+LIMITED签订《广告制作服务协议》,约定由张曼玉为波司登企业公司拍摄“波司登女装服饰”平面硬照广告,包含10款服饰,共15张彩色照片。拥有平面硬照广告的著作权,可在协议的18个月使用期内使用平面硬照广告,但艺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及其他权利不属于波司登企业公司所有。

  同年8月13日,波司登企业公司向JT公司支付了首笔拍摄费用共计人民币199.82万余元,同时致函JT公司,要求提供张曼玉一到两张艺术推广照制作投影图片,用于波司登企业公司2004年8月16日召开波司登内衣全国经销商产品推介年会。JT公司立即回函称:根据协议约定,张曼玉担任的不是波司登内衣的代言人,而是波司登女装服饰的代言人,推广的项目是波司登整体女装服饰,故波司登企业公司绝对不可在内衣推介会上宣布张曼玉担任波司登女装服饰的代言人,以免引起混淆和误会。

  后经过双方相互致函沟通,波司登企业公司明确2004年波司登服饰全国经销商产品推介会定于8月22日在常熟波司登总部召开,届时将宣布张曼玉担任波司登女装服饰代言人的信息,希望JT公司提供张曼玉的图片投影。另外,对上次传真称会议主题为内衣实属有误进行说明。

  8月18日,JT公司与shyalala公司签订摄影合同,约定由shyalala为JT公司拍摄波司登平面硬照广告。此后一个月间,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就拍摄事宜反复进行商讨,决定于9月17日、18日在新疆天池拍摄。期间,波司登企业陆续向JT提供样衣图片以供JT公司和张曼玉选择,其中包含部分女式保暖内衣图片。9月15日,JT公司将有关创意图片及拍摄风格的文字说明通过电子邮件发至波司登企业公司。波司登企业公司回复认为JT公司所谈内容,尤其是服装选号和搭配并不具体。次日,波司登企业公司通知JT公司,明确其交付的照片中应有包括保暖内衣的3套服装中的2-3款,拍摄时应体现上衣全貌;波司登企业公司将在JT公司对上述要求书面确认后按合同付款。此后,JT公司对方案进行适当调整,但由于双方始终未能就服饰选择的问题达成共识,合作陷入僵局。

  眼看原定的广告播出时间临近,波司登企业公司不得不采用在电视台上做平面、静态广告的措施。

  2004年11月,波司登企业公司以张曼玉及经纪公司违约,致使广告拍摄计划无法按期执行,并最终导致公司错过当年宣传产品的时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约,由对方支付违约金470万元并返还已经支付的1998252元拍摄费用。

  2005年年初,张曼玉以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波司登企业公司、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木丰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同年10月,国际铂金协会以三被告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公开道歉的同时赔偿50万元。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张曼玉签订的《广告制作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平面照片的肖像权归张曼玉所有,波司登企业公司只有在《广告制作服务协议》合同项下才能合法使用张曼玉的肖像,但该协议事实上并未全面履行,而电视上却出现了以张曼玉为形象的波司登内衣广告。波司登企业公司虽然否认其在电视台投播过系争广告,但其作为涉案波司登保暖内衣的生产商,对投播广告不可能不知情。在明知张曼玉未给波司登保暖内衣提供任何演出服务的情况下,波司登企业公司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积极阻止侵权事实的发生,作为广告的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木丰公司是某电视台所播放的波司登保暖内衣广告的经营者,波司登股份公司是广告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三被告是否侵犯国际铂金协会所享有的张曼玉静态照片著作权的问题,法院认定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国际铂金协会所有,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三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修改该照片,并将修改后的照片使用在波司登保暖内衣广告中,在多家电视台播放,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就此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就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承揽合同一案,法院认为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公司于2004年8月9日签订的《广告制作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波司登企业公司和JT公司均要求解除合同,故法院同意解除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服务协议》。合同解除后,JT公司应将波司登企业公司已经支付的1998252元予以返还。鉴于协议无法最终履行的原因在于, 双方对广告拍摄的内容约定不明,法院认定双方互不构成违约,对波司登企业公司和JT公司提出的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对JT公司提出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港币752万元的反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令上海波司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木丰广告有限公司停止对张曼玉肖像权和国际铂金协会享有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在《新京报》和《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公开向两原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张曼玉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赔偿铂金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解除波司登企业公司与经纪公司JET TONE+LIMITED的相关合作合同,由该公司向波司登企业公司返还先期支付的199.82万余元。鉴于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法院当庭裁定对三被告分别处以1至2万元罚款。(作者 吴艳燕)



赝品“名画”拍卖之后又陷入著作维权迷雾
2009-2-5 17:12:04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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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幅“名画”在拍卖市场以88万成交之后却被署名作者指为赝品,署名作者、拍卖公司对簿公堂,法院一审判决署名作者败诉。一边是拍卖公司自称仁至义尽,依照《拍卖法》即便真的拍卖假画也可免责;另一边是署名作者声明拍卖赝品却署其姓名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法院一审判决有误。“名画”从何而来、是真是假?拍卖公司有无责任?诸多疑团让名画作者的维权之路迷雾不散。

  2005年11月5日,京广中心的拍卖厅里717号拍品正在拍卖,车永仁、安明阳、张永典创作的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毛主席和朱德总司令、周恩来副主席在西柏坡》(以下简称《伟大的战略决策》),从30万元起拍价格不断飙升,35万,40万……油画拍到80万,加上8万元佣金最终卖到88万元,买家,卖家和拍卖公司皆大欢喜。

  让人出乎意料的是,拍卖会刚结束不久,该画三位署名作者突然现身,一口咬定这是赝品。进而将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和该画的持有者姜召文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拍卖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90余万元。在2006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下达的判决书中,3位原画作者一审败诉。

  拍卖公司:我们很无辜

  “关于那幅名画的拍卖过程,我们是严格按照拍卖规程来完成的,可以说是中规中矩。公众认为拍卖公司有意拍卖假画,这对我们是非常侮辱性的误解。如果那幅画是假的,那么我们也是受害者,而且是受危害最大的第一受害者”,华辰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甘学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由于现在拍卖市场上假画横行,加上公众对拍卖的相关法律不了解,产生误会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对他们这家一直高举打假大旗、并且努力实践打假的拍卖公司来说是个不公平的打击。

  “贯穿整个拍卖活动的中心环节就是鉴别真伪。我们对要拍卖的每一份拍品都会从始至终小心鉴别,这是我个人和公司多年从事拍卖工作的基本准则。那幅画从拍卖前的预展甚至到拍卖完成一段时间内,我们没有听到任何质疑。三位署名作者说我们故意售假让我们非常委屈,我们是把拍卖当成事业来做的”,甘学军介绍,该画是经过正当渠道征集到拍卖会的,可信度很高。把这幅画送来的姜召文,是山东烟台一代有名的收藏家,也是公司的老客户。公司在接受委托之前还和他求证了这幅画的来源——据姜召文介绍,这幅画是他从北京国防大学购买的,还出示了一幅该校1978年版的年历,年历上印着的那幅画和他送来的一模一样。

  被告代理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周金全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拍卖法》相关规定,只要经过事先声明,拍卖公司就不用对拍品作出保证。目前文物市场泥沙俱下,《拍卖法》这一规定是针对拍卖行业特点作出的。由于书画等艺术作品鉴定的难度和复杂性,如果拍品都保真那么所有的拍卖公司都要倒闭。”

  甘学军强调,“艺术家打假没有错,我们公司也一直在打假,我们和三位署名作者是在同一个‘战壕’里的。我们公司几乎每次拍卖都会有拍品因为存在争议而撤拍,由于艺术品鉴别的难度和复杂性,我们一直如履薄冰、小心谨慎。我也一直在拍卖行业里强调,即便法律赋予了拍卖公司拍品不保真的权利,但我们更要加强自律,才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然而,对这次拍卖我们也要检讨,事前我们对三位署名作者不够熟悉,也没有对该画给以足够重视。我们会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专业技能,坚持职业操守。”

  署名作者:我们不服

  “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安明阳、车永仁和张永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15万元由原告承担。”北京市一中院的民事判决书中这样写到。

  “分明卖了假画,还署上我们的名字,却说没有侵权。我们不服,更加气愤,已经在1月4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已经80高龄的安明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现得很激动。

  “造得太假了,随便看看就能看出许多漏洞。原作右下角墙角有一根指挥棒而伪作没有,原作画面左边灯龛里有油灯而伪作没有,领袖军服胸口的胸牌也被临摹者当成了肢体之间的空隙,被‘挪了窝’。”安明阳、车永仁、张永典三位画家经过对比两份印刷品得出结论,它们分别是1978年《群众画册》刊载的《伟大的战略决策》原作图片,一份为印有华辰公司所拍画作并印有“国防大学”字样的年历。

  安明阳还指出:“在法庭上,被告出示了1978年国防大学的年历来证明该画的来源合法可靠,但我们经过调查,国防大学是1985年成立,怎么能在1978年就印年历;那个年历上的‘星期’和1978年的大相径庭,种种证据都表明华辰公司卖的肯定是假画。”

  那么,如果拍卖公司卖的是假画,真画又在哪里?安明阳指出:“真画当年在中国美术馆展览后被运回天津,1985年我们再去查找时已找不到了,我们怀疑是唐山大地震影响天津时毁掉了。”

  “虽然现在真画很难找到,但当时的很多正规出版物都清晰地印着原作,而印有拍卖公司所拍卖假画的国防大学年历没有出版编号为非正规出版物。依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被告共同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侵犯了三位作者的著作权。”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安念念指出。

  对于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安念念也提出质疑:“法院接受姜召文超过举证期限后才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与我国法院审判程序的相关法规不符,二审中我们会继续质疑这些证据、证人的真实性。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对画作的真实性避而不谈,却说因拍卖公司和卖家事前不知情,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这也不符合庭审程序。”

  “法院在判决此案子时未提及著作权问题,我们认为存在失误。拍卖行卖假画现象不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国外很多拍卖行已经不敢卖我国的书画作品,就是因为赝品太多。”车永仁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记者 张海志)



用他人照片“没任何表示” 出版社和编者赔作者6000

2009-2-5 17:12:04 上海法治报
摄影家桂先生在公开发行的图书上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使用,却没有任何人通知自己,也未拿到过稿费报酬,于是他将该书的编者和出版社告上法院。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桂先生的诉请,编者和出版社被判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000元。

  桂先生是杭州的一位知名摄影家。2006年11月,桂先生发现一本名为《超山与吴昌硕》的图书有两处插图使用的是自己的作品,但事先既无人通知他,事后他也未收到过稿费。该图书由华宝斋古籍书社和西泠印社共同出版,全国新华书店经销。

  桂先生于是将《超山与吴昌硕》一书的编者和出版社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收回并销毁书中的侵权内容,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

  法庭上,图书的编者提出,摘引的两张照片均出自旅游图册《杭州》,《杭州》上这两张图片也没有注署作者姓名,因此编者无法写明原作者姓名,仅在书尾注明照片摘自《杭州》。

  经查,《杭州》一书中,虽在两幅照片下没有署名,但书中版权页处用小字写了摄影人员名单,其中包括桂先生。

  出版《超山与吴昌硕》的两家出版社提出,出版该书是为“举行吴昌硕先生诞辰160周年纪念活动”,属于公益型活动的内部宣传资料,印数仅3000本,而且仅供宣传、馈赠之用。既未通过全国新华书店销售,又未通过市场销售,无任何赢利活动。法院查明,在纪念活动期间,出版社曾将《超山与吴昌硕》一书无偿提供,作为会议资料分发给与会来宾350本,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表明系该书库存尚有2066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山与吴昌硕》的编者引用桂先生的摄影作品确实来源自合法出版的书籍,但没有依法使用。编者引用的图书中在后记或版权页中均有桂先生的署名,编者理应也有可能按照这些线索,征得原摄影作者的同意,并为之署名且支付相应的报酬。

  对于编者和出版社的侵权责任问题,法院认为,《超山与吴昌硕》已经取得公开出版的文号,属于公开发行的图书。至于是否盈利,该书在版权页上虽然写有“全国新华书店经销”字样,但有证据证明约有2400余本书未通过新华书店经销,显见其影响的范围与一般的侵权书籍不同。

  法院综合考虑后,酌情确定编者和出版社共同赔偿桂先生6000元。



擅用他人照片做宣传 栖霞艾山度假村走上被告席

2009-2-5 17:11:53 水母网-烟台晚报
近日,栖霞市民邓先生遇见了一件烦心事:他在2006年参与艾山温泉度假村举办的摄影比赛中的投稿照片,竟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上了度假村的宣传广告。目前,邓先生以作品侵权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方支付200元稿费及相应的经济赔偿。

  邓先生是一位摄影爱好者,去年国庆节前夕,他看到这家温泉度假村发布的十一黄金周摄影比赛消息,便在度假村抓拍了近30张照片,后挑选了一张自己满意的照片参赛。比赛结束后,邓先生没有接到获奖信息,便将此事淡忘了。

  今年3月,邓先生来到该度假村,发现在前厅、餐饮部及客房等许多服务场所都摆放着宣传册,当中刊有自己所拍的照片。

  事后,邓先生多次与该度假村联系,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行为,均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无奈之下,邓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度假村告上了法庭。(何晓波、王瑞)



获奖照片被广告侵权(图)
秦岭回想《合唱》拍摄时的故事
  我省摄影家秦岭10多年前拍摄的作品《合唱》,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勾画涂改成了商业广告照片,出现在了北京地铁里。震惊之余,秦岭将侵权者告上法庭,此举不仅赢得了陕西文艺界同人的支持,如今更获得全国众多摄影艺术家的声援,成了众所关注的典型的侵权案例。

  快乐:一次采风“收获”《合唱》

  摄影对很多人来说只是种爱好,但对秦岭来说,却是生命的组成部分。还在上中学时,他就爱上了摄影,秦岭说:“那时候就天天跟着老师,进暗房、洗照片,每次看到自己拍摄的照片一点点显现出来,就特别兴奋。”这种兴奋贯穿在秦岭之后三十年的生活中,虽然也拍风景人物,但是秦岭更喜欢将镜头聚焦现实生活,记录生活,在过去的30多年间,他拍摄了数十万张纪实照片,获得国内外大奖60多项。这次被侵权的《合唱》就曾获得人民摄影报1996年摄影比赛的年度大奖,秦岭介绍说:“那是1995年秋天,我到陕西黄陵县阿党乡采风,看到一群农村孩子在玩耍歌唱,孩子们那种天真无邪的快乐和随性,很打动我,我就用镜头捕捉下来了,当时我拍了一系列的照片,除了这张《合唱》,还有一张作品在日本举办的亚太地区‘快乐儿童’专题摄影展中获奖。”

  震惊:获奖作品成了商业广告

  如果不是陕西省摄影家协会主席胡武功今年2月到北京的一次出差,秦岭不会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成了商业广告被张贴在北京地铁中。“这张照片我太熟悉了,即使是过了10多年,我依然印象深刻。”胡武功说,“这张照片当年是我推荐参选的,后来我又担任了评委,照片获得了专业报刊的年度大奖。那天我在北京地铁看到了这张照片的灯箱广告,且未署名,就给秦岭打了电话。”经查证,在北京市地铁1号线和2号线的十七个地铁站候车大厅,共发现被告违法使用该作品的十八处灯箱广告。秦岭认为把自己充满浓郁乡土气息的照片,改变成商业广告,不仅歪曲了自己的创作初衷,也贬损了自己作品的艺术价值和思想内涵。今年4月23日秦岭将侵权单位芒果网和北京地铁等告到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拆除使用原告摄影作品的全部广告,并在报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无奈:摄影照片维权艰难

  摄影作品被侵权,对于秦岭来说已经不是第一次了。秦岭说有朋友在深圳出差时,就曾看到这张《合唱》刊登在深圳某报上,直到最近才发现照片是秦岭拍的。而这种经历很多摄影作者都遭遇过,省摄影家协会主席胡武功的作品在法国被出版成画册销售,但维权却是个艰难的过程,胡武功说:“摄影作品被侵权的太多了,维权艰难,有时知道侵权,但已过了诉讼期;有时官司打赢了,执行很难,让人很无奈。”

  “维权,是摄影家的职责。”秦岭的维权行为得到了陕西文学界和摄影界人士的呼应,据称已有数十人签名支持。省摄影家协会副主席石宝琇说:“侵权的人很愚蠢,明明白白地放在大庭广众之下,竟然不怕被人识破?简直是种‘明盗’。”著名摄影评论家鲍昆也在网上对秦岭的维权表示支持:“都什么时代了,还有这么胆壮的?!”著名作家陈忠实说:“尊重著作权法,是艺术家自己对自己道德良知的尊重。”著名作家高建群则称,秦岭是在“维护艺术的尊严”。(记者贾妍,实习生李夏)

我州赔偿金额最高的摄影作品侵权案审结 职业摄影师周超获赔11万元

我州赔偿额最高的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日前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被告巴东县邮政局赔偿著作权人周超11万元。

案情回放

周超系巴东县知名专业摄影师,长期从事摄影作品创作。2007年下半年,周超发现市面上有一种名为《(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的系列“中国邮政明信片”册出售,该明信片册中采用了周超8幅摄影作品计16张次(其中9张次摄影作品被剪裁使用),明信片册上标注由恩施自治州邮政局商函广告经营部发布,国家邮政局发行,编号为2007(1716)-0002(10-1~10)。

周超经过调查发现,巴东县邮政局于2007年8月8日与巴东县神农溪旅游协会签订了一份《神农溪风光明信片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由巴东县神农溪旅游协会委托巴东县邮政局制作神农溪风光“中国邮政明信片”1万套,双方各承销50%,神农溪风光“中国邮政明信片”制作中所涉及到的著作权事宜由巴东县邮政局负责。《(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在市场上的统一销售价为每套28元。周超委托律师向巴东县邮政局发出了《律师函》。巴东县邮政局收到《律师函》后,派出其法律顾问与著作权人协商未果。此后,巴东县邮政局没有停止侵权行为,《(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仍然在市场上销售。

周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冉启安律师向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巴东县邮政局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律师费等。

巴东县邮政局则认为:制作《(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是完成县旅游局下达创建神农溪5A级景区的政治任务,因为5A级景区必须有付邮资的明信片,这些明信片不是用于销售,而是为了便于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检查所用。

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并组织双方调解。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认:巴东县邮政局赔偿著作权人周超各项损失11万元;巴东县邮政局不再印制和销售《(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侵权明信片。

律师评析

本案原告代理人冉启安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使用摄影作品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所谓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与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各项具体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之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摄影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表现形式之一,未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原告周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巴东县邮政局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原告因为本案而开支的调查取证费用及所支付的律师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长江三峡摄影作品侵权案开庭 120万索赔创记录
        新华网宜昌12月14日电(记者马梦莉、江时强)14日上午,《中国长江三峡写真长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索赔金额120万元,创下了我国摄影界著作权索赔额最高记录。
  2003年5月29日前,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徐为民、杨铁军等4人分工合作,从宜昌城区到重庆奉节县沿长江全程航拍193公里,抢在三峡蓄水前,留下了长江三峡的原始风貌,形成了《中国长江三峡写真长卷》。
     2006年6月,徐为民、杨铁军发现九家被告以长江三峡旅游联合体的名义制作、发行和在网上发布了《久违了,三峡》大型广告宣传画册,以该画册为载体作为2006年旅游年的推广主题,向全球推出声势浩大的广告营销活动。
  2006年10月,徐为民和杨铁军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深度旅游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奉节白帝城旅游开发公司、丰都名山旅游集团、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重庆长航江山旅行社、重庆长江观光游船公司、巴东县旅游局、巫山县旅游局等九家单位擅自、无偿使用了二人的航拍作品《中国长江三峡写真长卷》,要求九被告赔偿120万元,在国家级媒体和深度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停止侵害。原告指出,该画册中的航拍照片是对他们“写真长卷”摄影作品的复制。
  此外,原告认为,九被告在2006年3月24日至26日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第三届华中旅游博览会上采用大型灯箱的形式,使用了《写真长卷》中的航拍作品作商业广告,并在深度旅游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深度网站的网页上使用了《写真长卷》中的航拍作品。九被告实施的上述侵权行为,除《久违了,三峡》署有作者姓名外,其余均未署名,均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
  14日上午,徐为民、杨铁军和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诉讼双方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庭取证和辩论。原告拒绝与被告进行庭外调解,法院将于近期进行一审判决。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万学伟)
一院王宁摄影作品被侵权案作者胜诉
      前不久,由全国模范法官宋鱼水担任审判长,对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一院19所声像室王宁的摄影作品《盛开的伞花》被侵权一案进行了审理,王宁胜诉并获得北京电信公司8000元的赔偿。
  该案例是航天职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对推进航天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
  案情回放:
  逛街时引出的官司
  2006年,王宁在逛街时意外发现,北京通信公司出售的纪念神舟六号飞船飞行成功的17968IP电话卡的封面照片,竟然与自己工作中拍摄的一张照片完全一样。再仔细端详,他更加确信就是自己拍摄的照片。他当即买下了这张电话卡,并向领导汇报了此事。该照片曾参加过几次航天系统内部举办的摄影展,每次均有署名。
  最终,19所认定北京通信公司在该所和作者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该照片,并用于商业盈利目的,不但侵害了该所知识产权,也侵害了王宁的著作权。随后,王宁以个人名义对北京通信公司提起诉讼。
  为证明对照片《盛开的伞花》的著作权,王宁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据,一是自己拍摄的照片原片,二是刊登有这张照片并署名作者是“王宁”的《中国摄影报》。前者的目的在于同电话卡上侵权照片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是同一张照片,后者则为了证实王宁是否拥有著作权。如果没有《中国摄影报》署名作品的有力支持,就很难证明王宁是著作权人。
  一审判决认为:北京通信公司使用了其他部门提供的照片,但没有最终核实照片来源,从而侵犯了王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定王宁胜诉。在有效期内,双方均未提出对判决的上诉请求,一张照片引起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案件启示:
  有意识更要有措施
  “案件引起了很大反响,使大家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大为增强。”19所副所长刘兴武说:“这一案件是我所维护知识产权的第一案,也是一次真正的维权演练。”
  19所是一院重要的档案搜集和管理单位,在近50年的发展中,积累了大量珍贵的一手档案资料。但多年来,大量的档案资料,特别是声像方面的资料被外界无偿地使用,给航天档案资料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很多不利。
  如何采取积极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呢?本案委托法律顾问裴艾军有自己的见解:“法律诉讼只是维护权力的最终办法。知识产权主体不应该只通过法律诉讼为自己争取法律支持,更重要的应该是采取积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更主动地保护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另外,即使是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也要有足够的证据,这更离不开前期必要维权措施的支持。”
  刘兴武说,从这个案子上受到了很大启示,今后19所将加大各种不涉密资料的发表力度,一方面为航天宣传作贡献,另一方面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措施。
  权益保护:
  要依赖整体环境
  王宁提供的证据不能不说是一种“万幸”。19所其他许多作品因为无法寻求法律的保护而仍被广泛使用。“这依赖于航天整体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改善。”刘兴武说。
  随着近几年航天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开展,一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加大了力度。19所成立了一院专利辅导站,在专利宣传、专利检索、专利分析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一院整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环境的改善。
  专利辅导站成立近两年来,举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专业培训10余次,进行专利分析等讲座6次,收集和整理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申报程序、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个案分析材料等,利用多种形式向全院职工进行相关知识的讲解,并编写了《一院知识产权管理手册》,来指导知识产权工作。
  刘兴武介绍,该所将以专利辅导站为突破口,把自身建设成为一个集人才队伍、专利数据库、专利咨询辅导、情报分析、战略能力研究于一体的信息研究机构,使维权成为一个体系。
  (陈全育 马书云)


济源五龙口猕猴“跳槽”到新乡关山风景区“揽客”——
河南重点督办“太行猕猴”摄影作品侵权案
一群生活在河南省济源市王屋山脚下五龙口风景区的猕猴,如今出现在河南新乡市辉县市关山国家地质公园的巨幅街头广告上。难道是猕猴们“跳槽”到相隔三百多公里外的景区揽客吗?答案是否定的。
  日前,河南省摄影家协会向河南省版权局投诉,称自今年元月份起,在省会郑州市三环快速路、火车站、机场高速等交通干道,发现有10多处关山国家地质公园景区发布的巨幅户外旅游广告,其中使用的猕猴群照片是该协会秘书长刘鲁豫的一幅摄影作品。
  在这幅名为“五龙口猕猴”的摄影作品画面上,, 一只猕猴王蹲在一块岩石上眺, 望,4只小猕猴张着机警的眼睛在猴王旁边护卫,5只猕猴形态各异,表情生动。这幅作品是刘鲁豫于2001年深秋在济源市五龙口景区所拍,是刘鲁豫历经8年拍摄的太行猕猴摄影作品中的其中一幅,也是公众熟知的见证太行山生态环境的经典之作。此外,关山园景区还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了这幅照片。
  河南省版权局经过前期取证和签定,发现这幅摄影作品早在2003年8月就收录发表在由河南省摄影家协会结集出版的《刘鲁豫摄影作品集—五龙口猕猴》画册中,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河南省版权局将此案列为省重点查处案件,现将案件移交新乡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对涉案单位进行进一步调查。河南省版权局版权处处长刘顺先告诉记者,版权部门将根据关山景区发布的侵权广告的范围和金额,对其进行最高10万元以内的行政罚款、协调赔偿著作权人损失等处罚。
  5月中旬,河南省摄影家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搜猴令”,向社会公开征集这幅“五龙口猕猴”的摄影作品被盗用的范围和地点,众多摄影爱好者已经加入了“搜猴”行列,并对侵权者表示出了强烈的愤慨之情。辉县市关山国家地质公园提出“私了”请求,被河南省摄影家协会坚决拒绝。
  河南省摄影家协会会长于得水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河南摄影家协会10年来费尽心血创办了河南风景线图片有限公司,其创办的协会图片库分类收录了省内3000多名会员的10多万幅摄影图片,是目前国内省级收录图片作品最多的图片库,收费也非常合理,但每年仅有少数几家报刊杂志社、广告公司和设计公司自觉付费取图,大多数使用单位都是本着“被抓住了再说”的态度无偿使用片库照片,使得协会网站年年都是入不敷出,几乎难以维持。这次协会受当事人委托处理这起著作权侵权事件,主要还是通过维权行动唤起社会公众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尊重,促进图片版权贸易的健康有序繁荣发展。
  本报将进一步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

七张图片惹出广西首例网络侵权官司
本是作为宣传学校形象的几张校园图片,却给广西XXXX学校惹出了麻烦事。这些作为学校宣传台历的图片,只因校方未经著作权人---广西XXX文化传播广告公司摄影师、项目经理潘某的同意,就擅自在互联网上制成宣传学校形象的网页向社会发布,由此引出了广西首例网络侵权官司。这起网络著作侵权官司,一时受到人们的关注。
2月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校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广西日报》上向潘赔理道歉;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该校为何惹上这起特殊的官司呢?一位资深律师诙谐地说,这是网络时代发展太快造成学校对网络侵权法律观念一时滞后所致。
摄影师:我的摄影作品岂能随意复制与剽窃作他用
X年4月下旬的一天,对摄影颇有造旨的潘某正在互联网上浏览各网站的摄影作品,当他打开广西XX职教频道网站时,网页上出现的一组摄影作品使他感到疑惑:这不是自己的摄影作品吗?这些摄影作品中有广西XXXX学校的学校大门、熊猫园小景、文体活动中心、学生阅览室、实习酒吧、运动场、学生宿舍内景等。他看后便搔头自问,自己辛辛苦苦为该校拍摄的12张摄影图片,其中有7张图片怎么会在网站上抛头露面,还被当作学校招生广告来发布?更为不解的是,自己对此事居然不知。潘对此一头雾水。
潘记得,两年前自己所拍摄的这组图片,是拿来当作X年该校宣传台历图片之用的。当时他还与学校签订了《图片使用协议》,明确了图片使用的范围,眼下自己的摄影作品为何被当作招生广告来发布,这事非找学校问个子丑寅卯不可!
次日,潘马上给该校发了一个传真函件,要求校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对此事作出解释。事隔两天,潘又给该校校长写了一封信,要求学校从网站上撤下这些图片。然而该校对潘所提出的要求并未引起重视,在网上发布的图片却依然未撤。
5月16日,潘愤然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法院在该网页上使用的图片进行证据保全。法院即在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对该校在网上应用的7张图片进行了证据保全。
潘向法院具体陈述了这些图片拍摄的过程:X年9月间,广西XXXX学校计划印制以宣传其形象、拓宽招生生源为目的的广告台历,并找他为该校的教学设施、校园场景等进行拍摄。由于该校的场地宽度有限,大部分场景拍摄难度大,潘便利用卫星扫描拍摄地球图像的原理,结合电脑合成技术,为该校拍摄制作了前所未有的一组照片,这些摄影作品是通过色彩、光影和构图三大摄影语言来表达作者的独特创意。潘还声明这些照片的知识产权属于潘本人所有,该校也认可了潘的主张,并与他签订了《图片使用协议》。但到了X年6月,该校却违背了协议,翻版复制了台历上的这7张图片,用于制作宣传学校形象和招生广告的网页,并在网上发布。此外,该校在印制广告台历及宣传品时,也未经潘的同意,对其的摄影作品进行了剽窃使用。 潘先生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理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3万元。曾有合作关系的潘与学校拉开了诉讼的战火。原告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XX和XXX两位律师就对方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作了详细代理与举证。
诉讼官司拉开战火后,校方并非沉默以待。校方及时就其翻版复制的摄影作品并上网一事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作答辩称:一、XX公司获悉校方决定印制宣传台历后,要求承担台历制作业务。两者争议的摄影图片,是潘在学校的支持与参与下共同完成的,即由学校安排人员带潘到校内各场地取景拍摄,并提供车辆与梯子,安排入镜人员,其中有部分作品是学校教师独立完成的,这些摄影作品完全代表了学校的意志,由学校对外承担责任,故这些争议的摄影图片的著作权应归学校而不是潘;二、校方与潘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潘以个人名义与校方内部机构签订的《图片使用协议》与著作权法相违背,属无效协议;三、学校使用这些摄影图片上网,是在该协议签订之前,校方向网站提供的图片是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的合法行为,故不构成侵权;四、学校于X年制作台历及宣传品的图片,是学校重新独立拍摄制作的,属“法人创作”的摄影作品,不存在剽窃潘的创意和构思,因此校方有权支配这些摄影图片,其行为也不构成对潘的侵权。
法院:校方的行为属侵权
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一是原告对本案讼争的摄影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二是被告是否存在复制、剽窃原告摄影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是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仲 (监)  对本案讼争的摄影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也是本案首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作者独立构思和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或模仿。将被告的X年和X年的广告台历上的相同场景的图片进行对比,可看出原告对被告指定的特定场景进行拍摄所形成的图片,是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产物,因此应视为具有独创性的摄影作品,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原告按照被告的特定要求创作完成了7幅摄影图片,是这些摄影图片作品的作者。被告虽然在原告的摄影过程中,组织安排工作人员、背景人员,提供交通工具和梯子等物质条件给以协助,但这只是辅助性的劳动,均不视为创作。
原告不是被告广西XXXX学校的职工,也未与被告形成其他雇佣关系,为被告创作的这些摄影作品,不属于“法人创作”的作品。
原告作为摄影图片的著作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专利权,即其有权使用自己的作品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同时有权决定其摄影作品是否在网络上进行传播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将原告的摄影作品复制上网,是以拓宽招生生源为目的,超出了双方约定的使用范围,其使用却未支付一定的报酬给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显然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要求应给以支持,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作出上述判决。被告除了停止侵权、公开道歉以及赔偿原告1万元人民币外,还负担3080元的案件受理费。


摄影家吴印咸之女主张拥有毛泽东与李讷合影著作权


2009-2-5 17:12:17 中国法院网
     11月17日,一幅题为《毛泽东与李讷合影》的摄影作品引发著作权纠纷。摄影界泰斗吴印咸先生的女儿将北京新浪公司、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都市报、解放军日报报业集团新闻晨报告上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吴女士诉称, 2001年6月28日,被告《南方都市报》以大篇幅配图发表文章,标题为《珠海发现毛泽东与李讷合影照》,该报道称此幅照片作者为我国知名木刻家金肇野,而事实上该作品的作者系本案原告的父亲——我国摄影界泰斗吴印咸先生。被告新浪公司于2001年6月29日于自身网站转载图文《毛泽东于女儿李讷珍贵照片首先珠海》,被告《新闻晨报》于2001年6月29日转载图文《珠海发现毛泽东李讷合照》,新浪与《新闻晨报》也未尽到对所载信息真实性的注意义务。

  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吴印咸先生对该幅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同时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益,造成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判令三被告在各自媒体上以相同版面、位置、篇幅、向原告赔礼道歉,网站页面保留不少于一年;依法判令三被告分别支付原告因公证网页所交纳的公证费用,差旅费用,复印费用,快递费用,公证书副本费用,授权公证书费用,律师费,赔偿精神损失4万元,三被告分别支付使用图片费用2000元、1500元、1500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 白芳)



摄影师告搜狐擅自登载超女照片 惹出著作权官司

日前,自由摄影师龙漾因著作权纠纷,将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超级女生成都十强系列照片是他于2005年6月在超级女生歌友会现场所摄。同年6月14日,他将精选出的李宇春和何洁的共7张照片发表于四川旅游论坛的行行摄摄栏目,用于网友欣赏和摄影业务的推广。2005年8月原告发现WWW.sohu.com盗用了该组照片中涉及李宇春的三张照片。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站的所有人未经作者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其网站的经营活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币2.1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作者 韩玲)



广告照片被移花接木 影星张曼玉三起案件获赔30万

2009-2-5 17:12:04 中国法院网
香港影星张曼玉受波司登之邀为其女装拍摄广告照片,合作过程中因双方对服装选择发生分歧致使原定拍摄计划无法进行。情急之下,波司登将张曼玉为铂金协会所拍摄的照片移花接木成波司登保暖内衣平面广告,在国内多家电视台播放。这一做法随即引发了张曼玉、国际铂金协会和波司登及广告经营公司之间有关承揽合同、肖像权以及著作权的一系列纠纷。2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三起案件分别作出宣判。

  上海波司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波盛服饰有限公司,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母公司。2004年8月,波司登企业公司与经纪公司JET TONE+LIMITED签订《广告制作服务协议》,约定由张曼玉为波司登企业公司拍摄“波司登女装服饰”平面硬照广告,包含10款服饰,共15张彩色照片。拥有平面硬照广告的著作权,可在协议的18个月使用期内使用平面硬照广告,但艺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及其他权利不属于波司登企业公司所有。

  同年8月13日,波司登企业公司向JT公司支付了首笔拍摄费用共计人民币199.82万余元,同时致函JT公司,要求提供张曼玉一到两张艺术推广照制作投影图片,用于波司登企业公司2004年8月16日召开波司登内衣全国经销商产品推介年会。JT公司立即回函称:根据协议约定,张曼玉担任的不是波司登内衣的代言人,而是波司登女装服饰的代言人,推广的项目是波司登整体女装服饰,故波司登企业公司绝对不可在内衣推介会上宣布张曼玉担任波司登女装服饰的代言人,以免引起混淆和误会。

  后经过双方相互致函沟通,波司登企业公司明确2004年波司登服饰全国经销商产品推介会定于8月22日在常熟波司登总部召开,届时将宣布张曼玉担任波司登女装服饰代言人的信息,希望JT公司提供张曼玉的图片投影。另外,对上次传真称会议主题为内衣实属有误进行说明。

  8月18日,JT公司与shyalala公司签订摄影合同,约定由shyalala为JT公司拍摄波司登平面硬照广告。此后一个月间,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就拍摄事宜反复进行商讨,决定于9月17日、18日在新疆天池拍摄。期间,波司登企业陆续向JT提供样衣图片以供JT公司和张曼玉选择,其中包含部分女式保暖内衣图片。9月15日,JT公司将有关创意图片及拍摄风格的文字说明通过电子邮件发至波司登企业公司。波司登企业公司回复认为JT公司所谈内容,尤其是服装选号和搭配并不具体。次日,波司登企业公司通知JT公司,明确其交付的照片中应有包括保暖内衣的3套服装中的2-3款,拍摄时应体现上衣全貌;波司登企业公司将在JT公司对上述要求书面确认后按合同付款。此后,JT公司对方案进行适当调整,但由于双方始终未能就服饰选择的问题达成共识,合作陷入僵局。

  眼看原定的广告播出时间临近,波司登企业公司不得不采用在电视台上做平面、静态广告的措施。

  2004年11月,波司登企业公司以张曼玉及经纪公司违约,致使广告拍摄计划无法按期执行,并最终导致公司错过当年宣传产品的时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约,由对方支付违约金470万元并返还已经支付的1998252元拍摄费用。

  2005年年初,张曼玉以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波司登企业公司、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木丰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同年10月,国际铂金协会以三被告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公开道歉的同时赔偿50万元。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张曼玉签订的《广告制作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平面照片的肖像权归张曼玉所有,波司登企业公司只有在《广告制作服务协议》合同项下才能合法使用张曼玉的肖像,但该协议事实上并未全面履行,而电视上却出现了以张曼玉为形象的波司登内衣广告。波司登企业公司虽然否认其在电视台投播过系争广告,但其作为涉案波司登保暖内衣的生产商,对投播广告不可能不知情。在明知张曼玉未给波司登保暖内衣提供任何演出服务的情况下,波司登企业公司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积极阻止侵权事实的发生,作为广告的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木丰公司是某电视台所播放的波司登保暖内衣广告的经营者,波司登股份公司是广告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三被告是否侵犯国际铂金协会所享有的张曼玉静态照片著作权的问题,法院认定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国际铂金协会所有,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三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修改该照片,并将修改后的照片使用在波司登保暖内衣广告中,在多家电视台播放,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就此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就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承揽合同一案,法院认为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公司于2004年8月9日签订的《广告制作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波司登企业公司和JT公司均要求解除合同,故法院同意解除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服务协议》。合同解除后,JT公司应将波司登企业公司已经支付的1998252元予以返还。鉴于协议无法最终履行的原因在于, 双方对广告拍摄的内容约定不明,法院认定双方互不构成违约,对波司登企业公司和JT公司提出的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对JT公司提出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港币752万元的反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令上海波司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木丰广告有限公司停止对张曼玉肖像权和国际铂金协会享有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在《新京报》和《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公开向两原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张曼玉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赔偿铂金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解除波司登企业公司与经纪公司JET TONE+LIMITED的相关合作合同,由该公司向波司登企业公司返还先期支付的199.82万余元。鉴于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法院当庭裁定对三被告分别处以1至2万元罚款。(作者 吴艳燕)



赝品“名画”拍卖之后又陷入著作维权迷雾
2009-2-5 17:12:04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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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幅“名画”在拍卖市场以88万成交之后却被署名作者指为赝品,署名作者、拍卖公司对簿公堂,法院一审判决署名作者败诉。一边是拍卖公司自称仁至义尽,依照《拍卖法》即便真的拍卖假画也可免责;另一边是署名作者声明拍卖赝品却署其姓名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法院一审判决有误。“名画”从何而来、是真是假?拍卖公司有无责任?诸多疑团让名画作者的维权之路迷雾不散。

  2005年11月5日,京广中心的拍卖厅里717号拍品正在拍卖,车永仁、安明阳、张永典创作的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毛主席和朱德总司令、周恩来副主席在西柏坡》(以下简称《伟大的战略决策》),从30万元起拍价格不断飙升,35万,40万……油画拍到80万,加上8万元佣金最终卖到88万元,买家,卖家和拍卖公司皆大欢喜。

  让人出乎意料的是,拍卖会刚结束不久,该画三位署名作者突然现身,一口咬定这是赝品。进而将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和该画的持有者姜召文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拍卖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90余万元。在2006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下达的判决书中,3位原画作者一审败诉。

  拍卖公司:我们很无辜

  “关于那幅名画的拍卖过程,我们是严格按照拍卖规程来完成的,可以说是中规中矩。公众认为拍卖公司有意拍卖假画,这对我们是非常侮辱性的误解。如果那幅画是假的,那么我们也是受害者,而且是受危害最大的第一受害者”,华辰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甘学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由于现在拍卖市场上假画横行,加上公众对拍卖的相关法律不了解,产生误会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对他们这家一直高举打假大旗、并且努力实践打假的拍卖公司来说是个不公平的打击。

  “贯穿整个拍卖活动的中心环节就是鉴别真伪。我们对要拍卖的每一份拍品都会从始至终小心鉴别,这是我个人和公司多年从事拍卖工作的基本准则。那幅画从拍卖前的预展甚至到拍卖完成一段时间内,我们没有听到任何质疑。三位署名作者说我们故意售假让我们非常委屈,我们是把拍卖当成事业来做的”,甘学军介绍,该画是经过正当渠道征集到拍卖会的,可信度很高。把这幅画送来的姜召文,是山东烟台一代有名的收藏家,也是公司的老客户。公司在接受委托之前还和他求证了这幅画的来源——据姜召文介绍,这幅画是他从北京国防大学购买的,还出示了一幅该校1978年版的年历,年历上印着的那幅画和他送来的一模一样。

  被告代理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周金全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拍卖法》相关规定,只要经过事先声明,拍卖公司就不用对拍品作出保证。目前文物市场泥沙俱下,《拍卖法》这一规定是针对拍卖行业特点作出的。由于书画等艺术作品鉴定的难度和复杂性,如果拍品都保真那么所有的拍卖公司都要倒闭。”

  甘学军强调,“艺术家打假没有错,我们公司也一直在打假,我们和三位署名作者是在同一个‘战壕’里的。我们公司几乎每次拍卖都会有拍品因为存在争议而撤拍,由于艺术品鉴别的难度和复杂性,我们一直如履薄冰、小心谨慎。我也一直在拍卖行业里强调,即便法律赋予了拍卖公司拍品不保真的权利,但我们更要加强自律,才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然而,对这次拍卖我们也要检讨,事前我们对三位署名作者不够熟悉,也没有对该画给以足够重视。我们会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专业技能,坚持职业操守。”

  署名作者:我们不服

  “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安明阳、车永仁和张永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15万元由原告承担。”北京市一中院的民事判决书中这样写到。

  “分明卖了假画,还署上我们的名字,却说没有侵权。我们不服,更加气愤,已经在1月4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已经80高龄的安明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现得很激动。

  “造得太假了,随便看看就能看出许多漏洞。原作右下角墙角有一根指挥棒而伪作没有,原作画面左边灯龛里有油灯而伪作没有,领袖军服胸口的胸牌也被临摹者当成了肢体之间的空隙,被‘挪了窝’。”安明阳、车永仁、张永典三位画家经过对比两份印刷品得出结论,它们分别是1978年《群众画册》刊载的《伟大的战略决策》原作图片,一份为印有华辰公司所拍画作并印有“国防大学”字样的年历。

  安明阳还指出:“在法庭上,被告出示了1978年国防大学的年历来证明该画的来源合法可靠,但我们经过调查,国防大学是1985年成立,怎么能在1978年就印年历;那个年历上的‘星期’和1978年的大相径庭,种种证据都表明华辰公司卖的肯定是假画。”

  那么,如果拍卖公司卖的是假画,真画又在哪里?安明阳指出:“真画当年在中国美术馆展览后被运回天津,1985年我们再去查找时已找不到了,我们怀疑是唐山大地震影响天津时毁掉了。”

  “虽然现在真画很难找到,但当时的很多正规出版物都清晰地印着原作,而印有拍卖公司所拍卖假画的国防大学年历没有出版编号为非正规出版物。依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被告共同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侵犯了三位作者的著作权。”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安念念指出。

  对于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安念念也提出质疑:“法院接受姜召文超过举证期限后才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与我国法院审判程序的相关法规不符,二审中我们会继续质疑这些证据、证人的真实性。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对画作的真实性避而不谈,却说因拍卖公司和卖家事前不知情,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这也不符合庭审程序。”

  “法院在判决此案子时未提及著作权问题,我们认为存在失误。拍卖行卖假画现象不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国外很多拍卖行已经不敢卖我国的书画作品,就是因为赝品太多。”车永仁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记者 张海志)



用他人照片“没任何表示” 出版社和编者赔作者6000

2009-2-5 17:12:04 上海法治报
摄影家桂先生在公开发行的图书上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使用,却没有任何人通知自己,也未拿到过稿费报酬,于是他将该书的编者和出版社告上法院。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桂先生的诉请,编者和出版社被判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000元。

  桂先生是杭州的一位知名摄影家。2006年11月,桂先生发现一本名为《超山与吴昌硕》的图书有两处插图使用的是自己的作品,但事先既无人通知他,事后他也未收到过稿费。该图书由华宝斋古籍书社和西泠印社共同出版,全国新华书店经销。

  桂先生于是将《超山与吴昌硕》一书的编者和出版社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收回并销毁书中的侵权内容,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

  法庭上,图书的编者提出,摘引的两张照片均出自旅游图册《杭州》,《杭州》上这两张图片也没有注署作者姓名,因此编者无法写明原作者姓名,仅在书尾注明照片摘自《杭州》。

  经查,《杭州》一书中,虽在两幅照片下没有署名,但书中版权页处用小字写了摄影人员名单,其中包括桂先生。

  出版《超山与吴昌硕》的两家出版社提出,出版该书是为“举行吴昌硕先生诞辰160周年纪念活动”,属于公益型活动的内部宣传资料,印数仅3000本,而且仅供宣传、馈赠之用。既未通过全国新华书店销售,又未通过市场销售,无任何赢利活动。法院查明,在纪念活动期间,出版社曾将《超山与吴昌硕》一书无偿提供,作为会议资料分发给与会来宾350本,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表明系该书库存尚有2066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山与吴昌硕》的编者引用桂先生的摄影作品确实来源自合法出版的书籍,但没有依法使用。编者引用的图书中在后记或版权页中均有桂先生的署名,编者理应也有可能按照这些线索,征得原摄影作者的同意,并为之署名且支付相应的报酬。

  对于编者和出版社的侵权责任问题,法院认为,《超山与吴昌硕》已经取得公开出版的文号,属于公开发行的图书。至于是否盈利,该书在版权页上虽然写有“全国新华书店经销”字样,但有证据证明约有2400余本书未通过新华书店经销,显见其影响的范围与一般的侵权书籍不同。

  法院综合考虑后,酌情确定编者和出版社共同赔偿桂先生6000元。



擅用他人照片做宣传 栖霞艾山度假村走上被告席

2009-2-5 17:11:53 水母网-烟台晚报
近日,栖霞市民邓先生遇见了一件烦心事:他在2006年参与艾山温泉度假村举办的摄影比赛中的投稿照片,竟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上了度假村的宣传广告。目前,邓先生以作品侵权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方支付200元稿费及相应的经济赔偿。

  邓先生是一位摄影爱好者,去年国庆节前夕,他看到这家温泉度假村发布的十一黄金周摄影比赛消息,便在度假村抓拍了近30张照片,后挑选了一张自己满意的照片参赛。比赛结束后,邓先生没有接到获奖信息,便将此事淡忘了。

  今年3月,邓先生来到该度假村,发现在前厅、餐饮部及客房等许多服务场所都摆放着宣传册,当中刊有自己所拍的照片。

  事后,邓先生多次与该度假村联系,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行为,均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无奈之下,邓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度假村告上了法庭。(何晓波、王瑞)



获奖照片被广告侵权(图)
秦岭回想《合唱》拍摄时的故事
  我省摄影家秦岭10多年前拍摄的作品《合唱》,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勾画涂改成了商业广告照片,出现在了北京地铁里。震惊之余,秦岭将侵权者告上法庭,此举不仅赢得了陕西文艺界同人的支持,如今更获得全国众多摄影艺术家的声援,成了众所关注的典型的侵权案例。

  快乐:一次采风“收获”《合唱》

  摄影对很多人来说只是种爱好,但对秦岭来说,却是生命的组成部分。还在上中学时,他就爱上了摄影,秦岭说:“那时候就天天跟着老师,进暗房、洗照片,每次看到自己拍摄的照片一点点显现出来,就特别兴奋。”这种兴奋贯穿在秦岭之后三十年的生活中,虽然也拍风景人物,但是秦岭更喜欢将镜头聚焦现实生活,记录生活,在过去的30多年间,他拍摄了数十万张纪实照片,获得国内外大奖60多项。这次被侵权的《合唱》就曾获得人民摄影报1996年摄影比赛的年度大奖,秦岭介绍说:“那是1995年秋天,我到陕西黄陵县阿党乡采风,看到一群农村孩子在玩耍歌唱,孩子们那种天真无邪的快乐和随性,很打动我,我就用镜头捕捉下来了,当时我拍了一系列的照片,除了这张《合唱》,还有一张作品在日本举办的亚太地区‘快乐儿童’专题摄影展中获奖。”

  震惊:获奖作品成了商业广告

  如果不是陕西省摄影家协会主席胡武功今年2月到北京的一次出差,秦岭不会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成了商业广告被张贴在北京地铁中。“这张照片我太熟悉了,即使是过了10多年,我依然印象深刻。”胡武功说,“这张照片当年是我推荐参选的,后来我又担任了评委,照片获得了专业报刊的年度大奖。那天我在北京地铁看到了这张照片的灯箱广告,且未署名,就给秦岭打了电话。”经查证,在北京市地铁1号线和2号线的十七个地铁站候车大厅,共发现被告违法使用该作品的十八处灯箱广告。秦岭认为把自己充满浓郁乡土气息的照片,改变成商业广告,不仅歪曲了自己的创作初衷,也贬损了自己作品的艺术价值和思想内涵。今年4月23日秦岭将侵权单位芒果网和北京地铁等告到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拆除使用原告摄影作品的全部广告,并在报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无奈:摄影照片维权艰难

  摄影作品被侵权,对于秦岭来说已经不是第一次了。秦岭说有朋友在深圳出差时,就曾看到这张《合唱》刊登在深圳某报上,直到最近才发现照片是秦岭拍的。而这种经历很多摄影作者都遭遇过,省摄影家协会主席胡武功的作品在法国被出版成画册销售,但维权却是个艰难的过程,胡武功说:“摄影作品被侵权的太多了,维权艰难,有时知道侵权,但已过了诉讼期;有时官司打赢了,执行很难,让人很无奈。”

  “维权,是摄影家的职责。”秦岭的维权行为得到了陕西文学界和摄影界人士的呼应,据称已有数十人签名支持。省摄影家协会副主席石宝琇说:“侵权的人很愚蠢,明明白白地放在大庭广众之下,竟然不怕被人识破?简直是种‘明盗’。”著名摄影评论家鲍昆也在网上对秦岭的维权表示支持:“都什么时代了,还有这么胆壮的?!”著名作家陈忠实说:“尊重著作权法,是艺术家自己对自己道德良知的尊重。”著名作家高建群则称,秦岭是在“维护艺术的尊严”。(记者贾妍,实习生李夏)

我州赔偿金额最高的摄影作品侵权案审结 职业摄影师周超获赔11万元

我州赔偿额最高的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日前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被告巴东县邮政局赔偿著作权人周超11万元。

案情回放

周超系巴东县知名专业摄影师,长期从事摄影作品创作。2007年下半年,周超发现市面上有一种名为《(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的系列“中国邮政明信片”册出售,该明信片册中采用了周超8幅摄影作品计16张次(其中9张次摄影作品被剪裁使用),明信片册上标注由恩施自治州邮政局商函广告经营部发布,国家邮政局发行,编号为2007(1716)-0002(10-1~10)。

周超经过调查发现,巴东县邮政局于2007年8月8日与巴东县神农溪旅游协会签订了一份《神农溪风光明信片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由巴东县神农溪旅游协会委托巴东县邮政局制作神农溪风光“中国邮政明信片”1万套,双方各承销50%,神农溪风光“中国邮政明信片”制作中所涉及到的著作权事宜由巴东县邮政局负责。《(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在市场上的统一销售价为每套28元。周超委托律师向巴东县邮政局发出了《律师函》。巴东县邮政局收到《律师函》后,派出其法律顾问与著作权人协商未果。此后,巴东县邮政局没有停止侵权行为,《(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仍然在市场上销售。

周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冉启安律师向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巴东县邮政局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律师费等。

巴东县邮政局则认为:制作《(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是完成县旅游局下达创建神农溪5A级景区的政治任务,因为5A级景区必须有付邮资的明信片,这些明信片不是用于销售,而是为了便于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检查所用。

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并组织双方调解。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认:巴东县邮政局赔偿著作权人周超各项损失11万元;巴东县邮政局不再印制和销售《(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侵权明信片。

律师评析

本案原告代理人冉启安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使用摄影作品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所谓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与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各项具体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之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摄影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表现形式之一,未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原告周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巴东县邮政局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原告因为本案而开支的调查取证费用及所支付的律师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长江三峡摄影作品侵权案开庭 120万索赔创记录
        新华网宜昌12月14日电(记者马梦莉、江时强)14日上午,《中国长江三峡写真长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索赔金额120万元,创下了我国摄影界著作权索赔额最高记录。
  2003年5月29日前,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徐为民、杨铁军等4人分工合作,从宜昌城区到重庆奉节县沿长江全程航拍193公里,抢在三峡蓄水前,留下了长江三峡的原始风貌,形成了《中国长江三峡写真长卷》。
     2006年6月,徐为民、杨铁军发现九家被告以长江三峡旅游联合体的名义制作、发行和在网上发布了《久违了,三峡》大型广告宣传画册,以该画册为载体作为2006年旅游年的推广主题,向全球推出声势浩大的广告营销活动。
  2006年10月,徐为民和杨铁军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深度旅游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奉节白帝城旅游开发公司、丰都名山旅游集团、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重庆长航江山旅行社、重庆长江观光游船公司、巴东县旅游局、巫山县旅游局等九家单位擅自、无偿使用了二人的航拍作品《中国长江三峡写真长卷》,要求九被告赔偿120万元,在国家级媒体和深度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停止侵害。原告指出,该画册中的航拍照片是对他们“写真长卷”摄影作品的复制。
  此外,原告认为,九被告在2006年3月24日至26日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第三届华中旅游博览会上采用大型灯箱的形式,使用了《写真长卷》中的航拍作品作商业广告,并在深度旅游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深度网站的网页上使用了《写真长卷》中的航拍作品。九被告实施的上述侵权行为,除《久违了,三峡》署有作者姓名外,其余均未署名,均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
  14日上午,徐为民、杨铁军和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诉讼双方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庭取证和辩论。原告拒绝与被告进行庭外调解,法院将于近期进行一审判决。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万学伟)
一院王宁摄影作品被侵权案作者胜诉
      前不久,由全国模范法官宋鱼水担任审判长,对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一院19所声像室王宁的摄影作品《盛开的伞花》被侵权一案进行了审理,王宁胜诉并获得北京电信公司8000元的赔偿。
  该案例是航天职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对推进航天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
  案情回放:
  逛街时引出的官司
  2006年,王宁在逛街时意外发现,北京通信公司出售的纪念神舟六号飞船飞行成功的17968IP电话卡的封面照片,竟然与自己工作中拍摄的一张照片完全一样。再仔细端详,他更加确信就是自己拍摄的照片。他当即买下了这张电话卡,并向领导汇报了此事。该照片曾参加过几次航天系统内部举办的摄影展,每次均有署名。
  最终,19所认定北京通信公司在该所和作者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该照片,并用于商业盈利目的,不但侵害了该所知识产权,也侵害了王宁的著作权。随后,王宁以个人名义对北京通信公司提起诉讼。
  为证明对照片《盛开的伞花》的著作权,王宁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据,一是自己拍摄的照片原片,二是刊登有这张照片并署名作者是“王宁”的《中国摄影报》。前者的目的在于同电话卡上侵权照片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是同一张照片,后者则为了证实王宁是否拥有著作权。如果没有《中国摄影报》署名作品的有力支持,就很难证明王宁是著作权人。
  一审判决认为:北京通信公司使用了其他部门提供的照片,但没有最终核实照片来源,从而侵犯了王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定王宁胜诉。在有效期内,双方均未提出对判决的上诉请求,一张照片引起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案件启示:
  有意识更要有措施
  “案件引起了很大反响,使大家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大为增强。”19所副所长刘兴武说:“这一案件是我所维护知识产权的第一案,也是一次真正的维权演练。”
  19所是一院重要的档案搜集和管理单位,在近50年的发展中,积累了大量珍贵的一手档案资料。但多年来,大量的档案资料,特别是声像方面的资料被外界无偿地使用,给航天档案资料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很多不利。
  如何采取积极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呢?本案委托法律顾问裴艾军有自己的见解:“法律诉讼只是维护权力的最终办法。知识产权主体不应该只通过法律诉讼为自己争取法律支持,更重要的应该是采取积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更主动地保护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另外,即使是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也要有足够的证据,这更离不开前期必要维权措施的支持。”
  刘兴武说,从这个案子上受到了很大启示,今后19所将加大各种不涉密资料的发表力度,一方面为航天宣传作贡献,另一方面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措施。
  权益保护:
  要依赖整体环境
  王宁提供的证据不能不说是一种“万幸”。19所其他许多作品因为无法寻求法律的保护而仍被广泛使用。“这依赖于航天整体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改善。”刘兴武说。
  随着近几年航天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开展,一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加大了力度。19所成立了一院专利辅导站,在专利宣传、专利检索、专利分析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一院整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环境的改善。
  专利辅导站成立近两年来,举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专业培训10余次,进行专利分析等讲座6次,收集和整理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申报程序、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个案分析材料等,利用多种形式向全院职工进行相关知识的讲解,并编写了《一院知识产权管理手册》,来指导知识产权工作。
  刘兴武介绍,该所将以专利辅导站为突破口,把自身建设成为一个集人才队伍、专利数据库、专利咨询辅导、情报分析、战略能力研究于一体的信息研究机构,使维权成为一个体系。
  (陈全育 马书云)


济源五龙口猕猴“跳槽”到新乡关山风景区“揽客”——
河南重点督办“太行猕猴”摄影作品侵权案
一群生活在河南省济源市王屋山脚下五龙口风景区的猕猴,如今出现在河南新乡市辉县市关山国家地质公园的巨幅街头广告上。难道是猕猴们“跳槽”到相隔三百多公里外的景区揽客吗?答案是否定的。
  日前,河南省摄影家协会向河南省版权局投诉,称自今年元月份起,在省会郑州市三环快速路、火车站、机场高速等交通干道,发现有10多处关山国家地质公园景区发布的巨幅户外旅游广告,其中使用的猕猴群照片是该协会秘书长刘鲁豫的一幅摄影作品。
  在这幅名为“五龙口猕猴”的摄影作品画面上,, 一只猕猴王蹲在一块岩石上眺, 望,4只小猕猴张着机警的眼睛在猴王旁边护卫,5只猕猴形态各异,表情生动。这幅作品是刘鲁豫于2001年深秋在济源市五龙口景区所拍,是刘鲁豫历经8年拍摄的太行猕猴摄影作品中的其中一幅,也是公众熟知的见证太行山生态环境的经典之作。此外,关山园景区还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了这幅照片。
  河南省版权局经过前期取证和签定,发现这幅摄影作品早在2003年8月就收录发表在由河南省摄影家协会结集出版的《刘鲁豫摄影作品集—五龙口猕猴》画册中,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河南省版权局将此案列为省重点查处案件,现将案件移交新乡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对涉案单位进行进一步调查。河南省版权局版权处处长刘顺先告诉记者,版权部门将根据关山景区发布的侵权广告的范围和金额,对其进行最高10万元以内的行政罚款、协调赔偿著作权人损失等处罚。
  5月中旬,河南省摄影家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搜猴令”,向社会公开征集这幅“五龙口猕猴”的摄影作品被盗用的范围和地点,众多摄影爱好者已经加入了“搜猴”行列,并对侵权者表示出了强烈的愤慨之情。辉县市关山国家地质公园提出“私了”请求,被河南省摄影家协会坚决拒绝。
  河南省摄影家协会会长于得水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河南摄影家协会10年来费尽心血创办了河南风景线图片有限公司,其创办的协会图片库分类收录了省内3000多名会员的10多万幅摄影图片,是目前国内省级收录图片作品最多的图片库,收费也非常合理,但每年仅有少数几家报刊杂志社、广告公司和设计公司自觉付费取图,大多数使用单位都是本着“被抓住了再说”的态度无偿使用片库照片,使得协会网站年年都是入不敷出,几乎难以维持。这次协会受当事人委托处理这起著作权侵权事件,主要还是通过维权行动唤起社会公众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尊重,促进图片版权贸易的健康有序繁荣发展。
  本报将进一步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

七张图片惹出广西首例网络侵权官司
本是作为宣传学校形象的几张校园图片,却给广西XXXX学校惹出了麻烦事。这些作为学校宣传台历的图片,只因校方未经著作权人---广西XXX文化传播广告公司摄影师、项目经理潘某的同意,就擅自在互联网上制成宣传学校形象的网页向社会发布,由此引出了广西首例网络侵权官司。这起网络著作侵权官司,一时受到人们的关注。
2月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校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广西日报》上向潘赔理道歉;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该校为何惹上这起特殊的官司呢?一位资深律师诙谐地说,这是网络时代发展太快造成学校对网络侵权法律观念一时滞后所致。
摄影师:我的摄影作品岂能随意复制与剽窃作他用
X年4月下旬的一天,对摄影颇有造旨的潘某正在互联网上浏览各网站的摄影作品,当他打开广西XX职教频道网站时,网页上出现的一组摄影作品使他感到疑惑:这不是自己的摄影作品吗?这些摄影作品中有广西XXXX学校的学校大门、熊猫园小景、文体活动中心、学生阅览室、实习酒吧、运动场、学生宿舍内景等。他看后便搔头自问,自己辛辛苦苦为该校拍摄的12张摄影图片,其中有7张图片怎么会在网站上抛头露面,还被当作学校招生广告来发布?更为不解的是,自己对此事居然不知。潘对此一头雾水。
潘记得,两年前自己所拍摄的这组图片,是拿来当作X年该校宣传台历图片之用的。当时他还与学校签订了《图片使用协议》,明确了图片使用的范围,眼下自己的摄影作品为何被当作招生广告来发布,这事非找学校问个子丑寅卯不可!
次日,潘马上给该校发了一个传真函件,要求校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对此事作出解释。事隔两天,潘又给该校校长写了一封信,要求学校从网站上撤下这些图片。然而该校对潘所提出的要求并未引起重视,在网上发布的图片却依然未撤。
5月16日,潘愤然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法院在该网页上使用的图片进行证据保全。法院即在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对该校在网上应用的7张图片进行了证据保全。
潘向法院具体陈述了这些图片拍摄的过程:X年9月间,广西XXXX学校计划印制以宣传其形象、拓宽招生生源为目的的广告台历,并找他为该校的教学设施、校园场景等进行拍摄。由于该校的场地宽度有限,大部分场景拍摄难度大,潘便利用卫星扫描拍摄地球图像的原理,结合电脑合成技术,为该校拍摄制作了前所未有的一组照片,这些摄影作品是通过色彩、光影和构图三大摄影语言来表达作者的独特创意。潘还声明这些照片的知识产权属于潘本人所有,该校也认可了潘的主张,并与他签订了《图片使用协议》。但到了X年6月,该校却违背了协议,翻版复制了台历上的这7张图片,用于制作宣传学校形象和招生广告的网页,并在网上发布。此外,该校在印制广告台历及宣传品时,也未经潘的同意,对其的摄影作品进行了剽窃使用。 潘先生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理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3万元。曾有合作关系的潘与学校拉开了诉讼的战火。原告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XX和XXX两位律师就对方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作了详细代理与举证。
诉讼官司拉开战火后,校方并非沉默以待。校方及时就其翻版复制的摄影作品并上网一事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作答辩称:一、XX公司获悉校方决定印制宣传台历后,要求承担台历制作业务。两者争议的摄影图片,是潘在学校的支持与参与下共同完成的,即由学校安排人员带潘到校内各场地取景拍摄,并提供车辆与梯子,安排入镜人员,其中有部分作品是学校教师独立完成的,这些摄影作品完全代表了学校的意志,由学校对外承担责任,故这些争议的摄影图片的著作权应归学校而不是潘;二、校方与潘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潘以个人名义与校方内部机构签订的《图片使用协议》与著作权法相违背,属无效协议;三、学校使用这些摄影图片上网,是在该协议签订之前,校方向网站提供的图片是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的合法行为,故不构成侵权;四、学校于X年制作台历及宣传品的图片,是学校重新独立拍摄制作的,属“法人创作”的摄影作品,不存在剽窃潘的创意和构思,因此校方有权支配这些摄影图片,其行为也不构成对潘的侵权。
法院:校方的行为属侵权
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一是原告对本案讼争的摄影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二是被告是否存在复制、剽窃原告摄影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是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仲 (监)  对本案讼争的摄影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也是本案首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作者独立构思和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或模仿。将被告的X年和X年的广告台历上的相同场景的图片进行对比,可看出原告对被告指定的特定场景进行拍摄所形成的图片,是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产物,因此应视为具有独创性的摄影作品,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原告按照被告的特定要求创作完成了7幅摄影图片,是这些摄影图片作品的作者。被告虽然在原告的摄影过程中,组织安排工作人员、背景人员,提供交通工具和梯子等物质条件给以协助,但这只是辅助性的劳动,均不视为创作。
原告不是被告广西XXXX学校的职工,也未与被告形成其他雇佣关系,为被告创作的这些摄影作品,不属于“法人创作”的作品。
原告作为摄影图片的著作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专利权,即其有权使用自己的作品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同时有权决定其摄影作品是否在网络上进行传播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将原告的摄影作品复制上网,是以拓宽招生生源为目的,超出了双方约定的使用范围,其使用却未支付一定的报酬给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显然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要求应给以支持,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作出上述判决。被告除了停止侵权、公开道歉以及赔偿原告1万元人民币外,还负担3080元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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