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影家吴印咸之女主张拥有毛泽东与李讷合影著作权
2009-2-5 17:12:17 中国法院网
11月17日,一幅题为《毛泽东与李讷合影》的摄影作品引发著作权纠纷。摄影界泰斗吴印咸先生的女儿将北京新浪公司、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都市报、解放军日报报业集团新闻晨报告上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吴女士诉称, 2001年6月28日,被告《南方都市报》以大篇幅配图发表文章,标题为《珠海发现毛泽东与李讷合影照》,该报道称此幅照片作者为我国知名木刻家金肇野,而事实上该作品的作者系本案原告的父亲——我国摄影界泰斗吴印咸先生。被告新浪公司于2001年6月29日于自身网站转载图文《毛泽东于女儿李讷珍贵照片首先珠海》,被告《新闻晨报》于2001年6月29日转载图文《珠海发现毛泽东李讷合照》,新浪与《新闻晨报》也未尽到对所载信息真实性的注意义务。
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吴印咸先生对该幅摄影作品的署名权,同时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益,造成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判令三被告在各自媒体上以相同版面、位置、篇幅、向原告赔礼道歉,网站页面保留不少于一年;依法判令三被告分别支付原告因公证网页所交纳的公证费用,差旅费用,复印费用,快递费用,公证书副本费用,授权公证书费用,律师费,赔偿精神损失4万元,三被告分别支付使用图片费用2000元、1500元、1500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 白芳)
摄影师告搜狐擅自登载超女照片 惹出著作权官司
日前,自由摄影师龙漾因著作权纠纷,将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诉称,超级女生成都十强系列照片是他于2005年6月在超级女生歌友会现场所摄。同年6月14日,他将精选出的李宇春和何洁的共7张照片发表于四川旅游论坛的行行摄摄栏目,用于网友欣赏和摄影业务的推广。2005年8月原告发现
WWW.sohu.com盗用了该组照片中涉及李宇春的三张照片。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网站的所有人未经作者许可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其网站的经营活动,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人民币2.1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过程中。(作者 韩玲)
广告照片被移花接木 影星张曼玉三起案件获赔30万
2009-2-5 17:12:04 中国法院网
香港影星张曼玉受波司登之邀为其女装拍摄广告照片,合作过程中因双方对服装选择发生分歧致使原定拍摄计划无法进行。情急之下,波司登将张曼玉为铂金协会所拍摄的照片移花接木成波司登保暖内衣平面广告,在国内多家电视台播放。这一做法随即引发了张曼玉、国际铂金协会和波司登及广告经营公司之间有关承揽合同、肖像权以及著作权的一系列纠纷。2月1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三起案件分别作出宣判。
上海波司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波盛服饰有限公司,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母公司。2004年8月,波司登企业公司与经纪公司JET TONE+LIMITED签订《广告制作服务协议》,约定由张曼玉为波司登企业公司拍摄“波司登女装服饰”平面硬照广告,包含10款服饰,共15张彩色照片。拥有平面硬照广告的著作权,可在协议的18个月使用期内使用平面硬照广告,但艺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及其他权利不属于波司登企业公司所有。
同年8月13日,波司登企业公司向JT公司支付了首笔拍摄费用共计人民币199.82万余元,同时致函JT公司,要求提供张曼玉一到两张艺术推广照制作投影图片,用于波司登企业公司2004年8月16日召开波司登内衣全国经销商产品推介年会。JT公司立即回函称:根据协议约定,张曼玉担任的不是波司登内衣的代言人,而是波司登女装服饰的代言人,推广的项目是波司登整体女装服饰,故波司登企业公司绝对不可在内衣推介会上宣布张曼玉担任波司登女装服饰的代言人,以免引起混淆和误会。
后经过双方相互致函沟通,波司登企业公司明确2004年波司登服饰全国经销商产品推介会定于8月22日在常熟波司登总部召开,届时将宣布张曼玉担任波司登女装服饰代言人的信息,希望JT公司提供张曼玉的图片投影。另外,对上次传真称会议主题为内衣实属有误进行说明。
8月18日,JT公司与shyalala公司签订摄影合同,约定由shyalala为JT公司拍摄波司登平面硬照广告。此后一个月间,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就拍摄事宜反复进行商讨,决定于9月17日、18日在新疆天池拍摄。期间,波司登企业陆续向JT提供样衣图片以供JT公司和张曼玉选择,其中包含部分女式保暖内衣图片。9月15日,JT公司将有关创意图片及拍摄风格的文字说明通过电子邮件发至波司登企业公司。波司登企业公司回复认为JT公司所谈内容,尤其是服装选号和搭配并不具体。次日,波司登企业公司通知JT公司,明确其交付的照片中应有包括保暖内衣的3套服装中的2-3款,拍摄时应体现上衣全貌;波司登企业公司将在JT公司对上述要求书面确认后按合同付款。此后,JT公司对方案进行适当调整,但由于双方始终未能就服饰选择的问题达成共识,合作陷入僵局。
眼看原定的广告播出时间临近,波司登企业公司不得不采用在电视台上做平面、静态广告的措施。
2004年11月,波司登企业公司以张曼玉及经纪公司违约,致使广告拍摄计划无法按期执行,并最终导致公司错过当年宣传产品的时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约,由对方支付违约金470万元并返还已经支付的1998252元拍摄费用。
2005年年初,张曼玉以肖像权受到侵害为由将波司登企业公司、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木丰广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同年10月,国际铂金协会以三被告侵害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公开道歉的同时赔偿50万元。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在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张曼玉签订的《广告制作服务协议》中约定了平面照片的肖像权归张曼玉所有,波司登企业公司只有在《广告制作服务协议》合同项下才能合法使用张曼玉的肖像,但该协议事实上并未全面履行,而电视上却出现了以张曼玉为形象的波司登内衣广告。波司登企业公司虽然否认其在电视台投播过系争广告,但其作为涉案波司登保暖内衣的生产商,对投播广告不可能不知情。在明知张曼玉未给波司登保暖内衣提供任何演出服务的情况下,波司登企业公司仍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积极阻止侵权事实的发生,作为广告的直接受益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木丰公司是某电视台所播放的波司登保暖内衣广告的经营者,波司登股份公司是广告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关于三被告是否侵犯国际铂金协会所享有的张曼玉静态照片著作权的问题,法院认定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国际铂金协会所有,其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三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修改该照片,并将修改后的照片使用在波司登保暖内衣广告中,在多家电视台播放,其行为构成侵权,应当就此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就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承揽合同一案,法院认为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公司于2004年8月9日签订的《广告制作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波司登企业公司和JT公司均要求解除合同,故法院同意解除波司登企业公司与JT公司签订的《广告制作服务协议》。合同解除后,JT公司应将波司登企业公司已经支付的1998252元予以返还。鉴于协议无法最终履行的原因在于, 双方对广告拍摄的内容约定不明,法院认定双方互不构成违约,对波司登企业公司和JT公司提出的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对JT公司提出的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港币752万元的反诉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令上海波司登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木丰广告有限公司停止对张曼玉肖像权和国际铂金协会享有的摄影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在《新京报》和《新民晚报》上刊登声明,公开向两原告赔礼道歉;共同赔偿张曼玉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赔偿铂金协会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解除波司登企业公司与经纪公司JET TONE+LIMITED的相关合作合同,由该公司向波司登企业公司返还先期支付的199.82万余元。鉴于三被告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法院当庭裁定对三被告分别处以1至2万元罚款。(作者 吴艳燕)
赝品“名画”拍卖之后又陷入著作维权迷雾
2009-2-5 17:12:04 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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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幅“名画”在拍卖市场以88万成交之后却被署名作者指为赝品,署名作者、拍卖公司对簿公堂,法院一审判决署名作者败诉。一边是拍卖公司自称仁至义尽,依照《拍卖法》即便真的拍卖假画也可免责;另一边是署名作者声明拍卖赝品却署其姓名是对其著作权的侵害,法院一审判决有误。“名画”从何而来、是真是假?拍卖公司有无责任?诸多疑团让名画作者的维权之路迷雾不散。
2005年11月5日,京广中心的拍卖厅里717号拍品正在拍卖,车永仁、安明阳、张永典创作的油画《伟大的战略决策——毛主席和朱德总司令、周恩来副主席在西柏坡》(以下简称《伟大的战略决策》),从30万元起拍价格不断飙升,35万,40万……油画拍到80万,加上8万元佣金最终卖到88万元,买家,卖家和拍卖公司皆大欢喜。
让人出乎意料的是,拍卖会刚结束不久,该画三位署名作者突然现身,一口咬定这是赝品。进而将北京华辰拍卖有限公司和该画的持有者姜召文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拍卖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90余万元。在2006年12月1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下达的判决书中,3位原画作者一审败诉。
拍卖公司:我们很无辜
“关于那幅名画的拍卖过程,我们是严格按照拍卖规程来完成的,可以说是中规中矩。公众认为拍卖公司有意拍卖假画,这对我们是非常侮辱性的误解。如果那幅画是假的,那么我们也是受害者,而且是受危害最大的第一受害者”,华辰拍卖有限公司董事长甘学军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由于现在拍卖市场上假画横行,加上公众对拍卖的相关法律不了解,产生误会是可以理解的;但这对他们这家一直高举打假大旗、并且努力实践打假的拍卖公司来说是个不公平的打击。
“贯穿整个拍卖活动的中心环节就是鉴别真伪。我们对要拍卖的每一份拍品都会从始至终小心鉴别,这是我个人和公司多年从事拍卖工作的基本准则。那幅画从拍卖前的预展甚至到拍卖完成一段时间内,我们没有听到任何质疑。三位署名作者说我们故意售假让我们非常委屈,我们是把拍卖当成事业来做的”,甘学军介绍,该画是经过正当渠道征集到拍卖会的,可信度很高。把这幅画送来的姜召文,是山东烟台一代有名的收藏家,也是公司的老客户。公司在接受委托之前还和他求证了这幅画的来源——据姜召文介绍,这幅画是他从北京国防大学购买的,还出示了一幅该校1978年版的年历,年历上印着的那幅画和他送来的一模一样。
被告代理律师、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周金全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拍卖法》相关规定,只要经过事先声明,拍卖公司就不用对拍品作出保证。目前文物市场泥沙俱下,《拍卖法》这一规定是针对拍卖行业特点作出的。由于书画等艺术作品鉴定的难度和复杂性,如果拍品都保真那么所有的拍卖公司都要倒闭。”
甘学军强调,“艺术家打假没有错,我们公司也一直在打假,我们和三位署名作者是在同一个‘战壕’里的。我们公司几乎每次拍卖都会有拍品因为存在争议而撤拍,由于艺术品鉴别的难度和复杂性,我们一直如履薄冰、小心谨慎。我也一直在拍卖行业里强调,即便法律赋予了拍卖公司拍品不保真的权利,但我们更要加强自律,才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然而,对这次拍卖我们也要检讨,事前我们对三位署名作者不够熟悉,也没有对该画给以足够重视。我们会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专业技能,坚持职业操守。”
署名作者:我们不服
“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原告安明阳、车永仁和张永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15万元由原告承担。”北京市一中院的民事判决书中这样写到。
“分明卖了假画,还署上我们的名字,却说没有侵权。我们不服,更加气愤,已经在1月4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已经80高龄的安明阳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现得很激动。
“造得太假了,随便看看就能看出许多漏洞。原作右下角墙角有一根指挥棒而伪作没有,原作画面左边灯龛里有油灯而伪作没有,领袖军服胸口的胸牌也被临摹者当成了肢体之间的空隙,被‘挪了窝’。”安明阳、车永仁、张永典三位画家经过对比两份印刷品得出结论,它们分别是1978年《群众画册》刊载的《伟大的战略决策》原作图片,一份为印有华辰公司所拍画作并印有“国防大学”字样的年历。
安明阳还指出:“在法庭上,被告出示了1978年国防大学的年历来证明该画的来源合法可靠,但我们经过调查,国防大学是1985年成立,怎么能在1978年就印年历;那个年历上的‘星期’和1978年的大相径庭,种种证据都表明华辰公司卖的肯定是假画。”
那么,如果拍卖公司卖的是假画,真画又在哪里?安明阳指出:“真画当年在中国美术馆展览后被运回天津,1985年我们再去查找时已找不到了,我们怀疑是唐山大地震影响天津时毁掉了。”
“虽然现在真画很难找到,但当时的很多正规出版物都清晰地印着原作,而印有拍卖公司所拍卖假画的国防大学年历没有出版编号为非正规出版物。依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被告共同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侵犯了三位作者的著作权。”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安念念指出。
对于北京市一中院的一审判决,安念念也提出质疑:“法院接受姜召文超过举证期限后才提交的证据、证人证言,与我国法院审判程序的相关法规不符,二审中我们会继续质疑这些证据、证人的真实性。法院在一审判决中对画作的真实性避而不谈,却说因拍卖公司和卖家事前不知情,不用承担侵权责任,这也不符合庭审程序。”
“法院在判决此案子时未提及著作权问题,我们认为存在失误。拍卖行卖假画现象不利于我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国外很多拍卖行已经不敢卖我国的书画作品,就是因为赝品太多。”车永仁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说。(记者 张海志)
用他人照片“没任何表示” 出版社和编者赔作者6000
2009-2-5 17:12:04 上海法治报
摄影家桂先生在公开发行的图书上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使用,却没有任何人通知自己,也未拿到过稿费报酬,于是他将该书的编者和出版社告上法院。日前,黄浦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桂先生的诉请,编者和出版社被判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6000元。
桂先生是杭州的一位知名摄影家。2006年11月,桂先生发现一本名为《超山与吴昌硕》的图书有两处插图使用的是自己的作品,但事先既无人通知他,事后他也未收到过稿费。该图书由华宝斋古籍书社和西泠印社共同出版,全国新华书店经销。
桂先生于是将《超山与吴昌硕》一书的编者和出版社告上法院,要求被告收回并销毁书中的侵权内容,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5万元。
法庭上,图书的编者提出,摘引的两张照片均出自旅游图册《杭州》,《杭州》上这两张图片也没有注署作者姓名,因此编者无法写明原作者姓名,仅在书尾注明照片摘自《杭州》。
经查,《杭州》一书中,虽在两幅照片下没有署名,但书中版权页处用小字写了摄影人员名单,其中包括桂先生。
出版《超山与吴昌硕》的两家出版社提出,出版该书是为“举行吴昌硕先生诞辰160周年纪念活动”,属于公益型活动的内部宣传资料,印数仅3000本,而且仅供宣传、馈赠之用。既未通过全国新华书店销售,又未通过市场销售,无任何赢利活动。法院查明,在纪念活动期间,出版社曾将《超山与吴昌硕》一书无偿提供,作为会议资料分发给与会来宾350本,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表明系该书库存尚有2066本。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山与吴昌硕》的编者引用桂先生的摄影作品确实来源自合法出版的书籍,但没有依法使用。编者引用的图书中在后记或版权页中均有桂先生的署名,编者理应也有可能按照这些线索,征得原摄影作者的同意,并为之署名且支付相应的报酬。
对于编者和出版社的侵权责任问题,法院认为,《超山与吴昌硕》已经取得公开出版的文号,属于公开发行的图书。至于是否盈利,该书在版权页上虽然写有“全国新华书店经销”字样,但有证据证明约有2400余本书未通过新华书店经销,显见其影响的范围与一般的侵权书籍不同。
法院综合考虑后,酌情确定编者和出版社共同赔偿桂先生6000元。
擅用他人照片做宣传 栖霞艾山度假村走上被告席
2009-2-5 17:11:53 水母网-烟台晚报
近日,栖霞市民邓先生遇见了一件烦心事:他在2006年参与艾山温泉度假村举办的摄影比赛中的投稿照片,竟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上了度假村的宣传广告。目前,邓先生以作品侵权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对方支付200元稿费及相应的经济赔偿。
邓先生是一位摄影爱好者,去年国庆节前夕,他看到这家温泉度假村发布的十一黄金周摄影比赛消息,便在度假村抓拍了近30张照片,后挑选了一张自己满意的照片参赛。比赛结束后,邓先生没有接到获奖信息,便将此事淡忘了。
今年3月,邓先生来到该度假村,发现在前厅、餐饮部及客房等许多服务场所都摆放着宣传册,当中刊有自己所拍的照片。
事后,邓先生多次与该度假村联系,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行为,均没有得到任何回应。无奈之下,邓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度假村告上了法庭。(何晓波、王瑞)
获奖照片被广告侵权(图)
秦岭回想《合唱》拍摄时的故事
我省摄影家秦岭10多年前拍摄的作品《合唱》,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勾画涂改成了商业广告照片,出现在了北京地铁里。震惊之余,秦岭将侵权者告上法庭,此举不仅赢得了陕西文艺界同人的支持,如今更获得全国众多摄影艺术家的声援,成了众所关注的典型的侵权案例。
快乐:一次采风“收获”《合唱》
摄影对很多人来说只是种爱好,但对秦岭来说,却是生命的组成部分。还在上中学时,他就爱上了摄影,秦岭说:“那时候就天天跟着老师,进暗房、洗照片,每次看到自己拍摄的照片一点点显现出来,就特别兴奋。”这种兴奋贯穿在秦岭之后三十年的生活中,虽然也拍风景人物,但是秦岭更喜欢将镜头聚焦现实生活,记录生活,在过去的30多年间,他拍摄了数十万张纪实照片,获得国内外大奖60多项。这次被侵权的《合唱》就曾获得人民摄影报1996年摄影比赛的年度大奖,秦岭介绍说:“那是1995年秋天,我到陕西黄陵县阿党乡采风,看到一群农村孩子在玩耍歌唱,孩子们那种天真无邪的快乐和随性,很打动我,我就用镜头捕捉下来了,当时我拍了一系列的照片,除了这张《合唱》,还有一张作品在日本举办的亚太地区‘快乐儿童’专题摄影展中获奖。”
震惊:获奖作品成了商业广告
如果不是陕西省摄影家协会主席胡武功今年2月到北京的一次出差,秦岭不会知道自己的作品被侵权,成了商业广告被张贴在北京地铁中。“这张照片我太熟悉了,即使是过了10多年,我依然印象深刻。”胡武功说,“这张照片当年是我推荐参选的,后来我又担任了评委,照片获得了专业报刊的年度大奖。那天我在北京地铁看到了这张照片的灯箱广告,且未署名,就给秦岭打了电话。”经查证,在北京市地铁1号线和2号线的十七个地铁站候车大厅,共发现被告违法使用该作品的十八处灯箱广告。秦岭认为把自己充满浓郁乡土气息的照片,改变成商业广告,不仅歪曲了自己的创作初衷,也贬损了自己作品的艺术价值和思想内涵。今年4月23日秦岭将侵权单位芒果网和北京地铁等告到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其立即拆除使用原告摄影作品的全部广告,并在报上发表声明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
无奈:摄影照片维权艰难
摄影作品被侵权,对于秦岭来说已经不是第一次了。秦岭说有朋友在深圳出差时,就曾看到这张《合唱》刊登在深圳某报上,直到最近才发现照片是秦岭拍的。而这种经历很多摄影作者都遭遇过,省摄影家协会主席胡武功的作品在法国被出版成画册销售,但维权却是个艰难的过程,胡武功说:“摄影作品被侵权的太多了,维权艰难,有时知道侵权,但已过了诉讼期;有时官司打赢了,执行很难,让人很无奈。”
“维权,是摄影家的职责。”秦岭的维权行为得到了陕西文学界和摄影界人士的呼应,据称已有数十人签名支持。省摄影家协会副主席石宝琇说:“侵权的人很愚蠢,明明白白地放在大庭广众之下,竟然不怕被人识破?简直是种‘明盗’。”著名摄影评论家鲍昆也在网上对秦岭的维权表示支持:“都什么时代了,还有这么胆壮的?!”著名作家陈忠实说:“尊重著作权法,是艺术家自己对自己道德良知的尊重。”著名作家高建群则称,秦岭是在“维护艺术的尊严”。(记者贾妍,实习生李夏)
我州赔偿金额最高的摄影作品侵权案审结 职业摄影师周超获赔11万元
我州赔偿额最高的侵犯(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案,日前由州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审结,被告巴东县邮政局赔偿著作权人周超11万元。
案情回放
周超系巴东县知名专业摄影师,长期从事摄影作品创作。2007年下半年,周超发现市面上有一种名为《(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的系列“中国邮政明信片”册出售,该明信片册中采用了周超8幅摄影作品计16张次(其中9张次摄影作品被剪裁使用),明信片册上标注由恩施自治州邮政局商函广告经营部发布,国家邮政局发行,编号为2007(1716)-0002(10-1~10)。
周超经过调查发现,巴东县邮政局于2007年8月8日与巴东县神农溪旅游协会签订了一份《神农溪风光明信片制作合同》,合同约定由巴东县神农溪旅游协会委托巴东县邮政局制作神农溪风光“中国邮政明信片”1万套,双方各承销50%,神农溪风光“中国邮政明信片”制作中所涉及到的著作权事宜由巴东县邮政局负责。《(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在市场上的统一销售价为每套28元。周超委托律师向巴东县邮政局发出了《律师函》。巴东县邮政局收到《律师函》后,派出其法律顾问与著作权人协商未果。此后,巴东县邮政局没有停止侵权行为,《(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仍然在市场上销售。
周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湖北震邦律师事务所冉启安律师向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巴东县邮政局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的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律师费等。
巴东县邮政局则认为:制作《(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是完成县旅游局下达创建神农溪5A级景区的政治任务,因为5A级景区必须有付邮资的明信片,这些明信片不是用于销售,而是为了便于上级主管部门验收、检查所用。
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并组织双方调解。经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确认:巴东县邮政局赔偿著作权人周超各项损失11万元;巴东县邮政局不再印制和销售《(湖北·巴东)美丽的神农溪》(中国邮政风光明信片)侵权明信片。
律师评析
本案原告代理人冉启安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使用摄影作品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侵犯著作权案件。所谓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内容,并为法律所承认和保护的民事权利。)与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是指著作权人自己使用或者授权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而获得物质利益的权利。各项具体的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他人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之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摄影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表现形式之一,未经作品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者,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著作权法第48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本案中,原告周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巴东县邮政局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承担原告因为本案而开支的调查取证费用及所支付的律师费,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长江三峡摄影作品侵权案开庭 120万索赔创记录
新华网宜昌12月14日电(记者马梦莉、江时强)14日上午,《中国长江三峡写真长卷》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在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索赔金额120万元,创下了我国摄影界著作权索赔额最高记录。
2003年5月29日前,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徐为民、杨铁军等4人分工合作,从宜昌城区到重庆奉节县沿长江全程航拍193公里,抢在三峡蓄水前,留下了长江三峡的原始风貌,形成了《中国长江三峡写真长卷》。
2006年6月,徐为民、杨铁军发现九家被告以长江三峡旅游联合体的名义制作、发行和在网上发布了《久违了,三峡》大型广告宣传画册,以该画册为载体作为2006年旅游年的推广主题,向全球推出声势浩大的广告营销活动。
2006年10月,徐为民和杨铁军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认为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深度旅游策划管理有限公司、奉节白帝城旅游开发公司、丰都名山旅游集团、长江轮船海外旅游总公司、重庆长航江山旅行社、重庆长江观光游船公司、巴东县旅游局、巫山县旅游局等九家单位擅自、无偿使用了二人的航拍作品《中国长江三峡写真长卷》,要求九被告赔偿120万元,在国家级媒体和深度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并停止侵害。原告指出,该画册中的航拍照片是对他们“写真长卷”摄影作品的复制。
此外,原告认为,九被告在2006年3月24日至26日在武汉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第三届华中旅游博览会上采用大型灯箱的形式,使用了《写真长卷》中的航拍作品作商业广告,并在深度旅游策划管理有限公司的深度网站的网页上使用了《写真长卷》中的航拍作品。九被告实施的上述侵权行为,除《久违了,三峡》署有作者姓名外,其余均未署名,均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报酬,侵犯了他们的著作权。
14日上午,徐为民、杨铁军和长江三峡旅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诉讼双方在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庭取证和辩论。原告拒绝与被告进行庭外调解,法院将于近期进行一审判决。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万学伟)
一院王宁摄影作品被侵权案作者胜诉
前不久,由全国模范法官宋鱼水担任审判长,对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一院19所声像室王宁的摄影作品《盛开的伞花》被侵权一案进行了审理,王宁胜诉并获得北京电信公司8000元的赔偿。
该案例是航天职工运用法律武器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对推进航天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
案情回放:
逛街时引出的官司
2006年,王宁在逛街时意外发现,北京通信公司出售的纪念神舟六号飞船飞行成功的17968IP电话卡的封面照片,竟然与自己工作中拍摄的一张照片完全一样。再仔细端详,他更加确信就是自己拍摄的照片。他当即买下了这张电话卡,并向领导汇报了此事。该照片曾参加过几次航天系统内部举办的摄影展,每次均有署名。
最终,19所认定北京通信公司在该所和作者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该照片,并用于商业盈利目的,不但侵害了该所知识产权,也侵害了王宁的著作权。随后,王宁以个人名义对北京通信公司提起诉讼。
为证明对照片《盛开的伞花》的著作权,王宁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据,一是自己拍摄的照片原片,二是刊登有这张照片并署名作者是“王宁”的《中国摄影报》。前者的目的在于同电话卡上侵权照片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是同一张照片,后者则为了证实王宁是否拥有著作权。如果没有《中国摄影报》署名作品的有力支持,就很难证明王宁是著作权人。
一审判决认为:北京通信公司使用了其他部门提供的照片,但没有最终核实照片来源,从而侵犯了王宁的著作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判定王宁胜诉。在有效期内,双方均未提出对判决的上诉请求,一张照片引起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案件启示:
有意识更要有措施
“案件引起了很大反响,使大家保护知识产权意识大为增强。”19所副所长刘兴武说:“这一案件是我所维护知识产权的第一案,也是一次真正的维权演练。”
19所是一院重要的档案搜集和管理单位,在近50年的发展中,积累了大量珍贵的一手档案资料。但多年来,大量的档案资料,特别是声像方面的资料被外界无偿地使用,给航天档案资料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很多不利。
如何采取积极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呢?本案委托法律顾问裴艾军有自己的见解:“法律诉讼只是维护权力的最终办法。知识产权主体不应该只通过法律诉讼为自己争取法律支持,更重要的应该是采取积极措施,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而更主动地保护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另外,即使是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权,也要有足够的证据,这更离不开前期必要维权措施的支持。”
刘兴武说,从这个案子上受到了很大启示,今后19所将加大各种不涉密资料的发表力度,一方面为航天宣传作贡献,另一方面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措施。
权益保护:
要依赖整体环境
王宁提供的证据不能不说是一种“万幸”。19所其他许多作品因为无法寻求法律的保护而仍被广泛使用。“这依赖于航天整体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改善。”刘兴武说。
随着近几年航天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整体开展,一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加大了力度。19所成立了一院专利辅导站,在专利宣传、专利检索、专利分析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一院整体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环境的改善。
专利辅导站成立近两年来,举行知识产权从业人员专业培训10余次,进行专利分析等讲座6次,收集和整理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申报程序、知识产权基础知识、个案分析材料等,利用多种形式向全院职工进行相关知识的讲解,并编写了《一院知识产权管理手册》,来指导知识产权工作。
刘兴武介绍,该所将以专利辅导站为突破口,把自身建设成为一个集人才队伍、专利数据库、专利咨询辅导、情报分析、战略能力研究于一体的信息研究机构,使维权成为一个体系。
(陈全育 马书云)
济源五龙口猕猴“跳槽”到新乡关山风景区“揽客”——
河南重点督办“太行猕猴”摄影作品侵权案
一群生活在河南省济源市王屋山脚下五龙口风景区的猕猴,如今出现在河南新乡市辉县市关山国家地质公园的巨幅街头广告上。难道是猕猴们“跳槽”到相隔三百多公里外的景区揽客吗?答案是否定的。
日前,河南省摄影家协会向河南省版权局投诉,称自今年元月份起,在省会郑州市三环快速路、火车站、机场高速等交通干道,发现有10多处关山国家地质公园景区发布的巨幅户外旅游广告,其中使用的猕猴群照片是该协会秘书长刘鲁豫的一幅摄影作品。
在这幅名为“五龙口猕猴”的摄影作品画面上,, 一只猕猴王蹲在一块岩石上眺, 望,4只小猕猴张着机警的眼睛在猴王旁边护卫,5只猕猴形态各异,表情生动。这幅作品是刘鲁豫于2001年深秋在济源市五龙口景区所拍,是刘鲁豫历经8年拍摄的太行猕猴摄影作品中的其中一幅,也是公众熟知的见证太行山生态环境的经典之作。此外,关山园景区还在其官方网站上使用了这幅照片。
河南省版权局经过前期取证和签定,发现这幅摄影作品早在2003年8月就收录发表在由河南省摄影家协会结集出版的《刘鲁豫摄影作品集—五龙口猕猴》画册中,经专家委员会鉴定,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行为。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河南省版权局将此案列为省重点查处案件,现将案件移交新乡市新闻出版(版权)局对涉案单位进行进一步调查。河南省版权局版权处处长刘顺先告诉记者,版权部门将根据关山景区发布的侵权广告的范围和金额,对其进行最高10万元以内的行政罚款、协调赔偿著作权人损失等处罚。
5月中旬,河南省摄影家协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出“搜猴令”,向社会公开征集这幅“五龙口猕猴”的摄影作品被盗用的范围和地点,众多摄影爱好者已经加入了“搜猴”行列,并对侵权者表示出了强烈的愤慨之情。辉县市关山国家地质公园提出“私了”请求,被河南省摄影家协会坚决拒绝。
河南省摄影家协会会长于得水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河南摄影家协会10年来费尽心血创办了河南风景线图片有限公司,其创办的协会图片库分类收录了省内3000多名会员的10多万幅摄影图片,是目前国内省级收录图片作品最多的图片库,收费也非常合理,但每年仅有少数几家报刊杂志社、广告公司和设计公司自觉付费取图,大多数使用单位都是本着“被抓住了再说”的态度无偿使用片库照片,使得协会网站年年都是入不敷出,几乎难以维持。这次协会受当事人委托处理这起著作权侵权事件,主要还是通过维权行动唤起社会公众对摄影作品著作权的尊重,促进图片版权贸易的健康有序繁荣发展。
本报将进一步关注事件的发展情况。
七张图片惹出广西首例网络侵权官司
本是作为宣传学校形象的几张校园图片,却给广西XXXX学校惹出了麻烦事。这些作为学校宣传台历的图片,只因校方未经著作权人---广西XXX文化传播广告公司摄影师、项目经理潘某的同意,就擅自在互联网上制成宣传学校形象的网页向社会发布,由此引出了广西首例网络侵权官司。这起网络著作侵权官司,一时受到人们的关注。
2月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校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广西日报》上向潘赔理道歉;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该校为何惹上这起特殊的官司呢?一位资深律师诙谐地说,这是网络时代发展太快造成学校对网络侵权法律观念一时滞后所致。
摄影师:我的摄影作品岂能随意复制与剽窃作他用
X年4月下旬的一天,对摄影颇有造旨的潘某正在互联网上浏览各网站的摄影作品,当他打开广西XX职教频道网站时,网页上出现的一组摄影作品使他感到疑惑:这不是自己的摄影作品吗?这些摄影作品中有广西XXXX学校的学校大门、熊猫园小景、文体活动中心、学生阅览室、实习酒吧、运动场、学生宿舍内景等。他看后便搔头自问,自己辛辛苦苦为该校拍摄的12张摄影图片,其中有7张图片怎么会在网站上抛头露面,还被当作学校招生广告来发布?更为不解的是,自己对此事居然不知。潘对此一头雾水。
潘记得,两年前自己所拍摄的这组图片,是拿来当作X年该校宣传台历图片之用的。当时他还与学校签订了《图片使用协议》,明确了图片使用的范围,眼下自己的摄影作品为何被当作招生广告来发布,这事非找学校问个子丑寅卯不可!
次日,潘马上给该校发了一个传真函件,要求校方停止侵权行为,并对此事作出解释。事隔两天,潘又给该校校长写了一封信,要求学校从网站上撤下这些图片。然而该校对潘所提出的要求并未引起重视,在网上发布的图片却依然未撤。
5月16日,潘愤然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要求法院在该网页上使用的图片进行证据保全。法院即在当日作出民事裁定书,并对该校在网上应用的7张图片进行了证据保全。
潘向法院具体陈述了这些图片拍摄的过程:X年9月间,广西XXXX学校计划印制以宣传其形象、拓宽招生生源为目的的广告台历,并找他为该校的教学设施、校园场景等进行拍摄。由于该校的场地宽度有限,大部分场景拍摄难度大,潘便利用卫星扫描拍摄地球图像的原理,结合电脑合成技术,为该校拍摄制作了前所未有的一组照片,这些摄影作品是通过色彩、光影和构图三大摄影语言来表达作者的独特创意。潘还声明这些照片的知识产权属于潘本人所有,该校也认可了潘的主张,并与他签订了《图片使用协议》。但到了X年6月,该校却违背了协议,翻版复制了台历上的这7张图片,用于制作宣传学校形象和招生广告的网页,并在网上发布。此外,该校在印制广告台历及宣传品时,也未经潘的同意,对其的摄影作品进行了剽窃使用。 潘先生认为此举侵犯了自己的知识产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在媒体上公开赔理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3万元。曾有合作关系的潘与学校拉开了诉讼的战火。原告代理人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XX和XXX两位律师就对方是否构成侵权等问题作了详细代理与举证。
诉讼官司拉开战火后,校方并非沉默以待。校方及时就其翻版复制的摄影作品并上网一事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作答辩称:一、XX公司获悉校方决定印制宣传台历后,要求承担台历制作业务。两者争议的摄影图片,是潘在学校的支持与参与下共同完成的,即由学校安排人员带潘到校内各场地取景拍摄,并提供车辆与梯子,安排入镜人员,其中有部分作品是学校教师独立完成的,这些摄影作品完全代表了学校的意志,由学校对外承担责任,故这些争议的摄影图片的著作权应归学校而不是潘;二、校方与潘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潘以个人名义与校方内部机构签订的《图片使用协议》与著作权法相违背,属无效协议;三、学校使用这些摄影图片上网,是在该协议签订之前,校方向网站提供的图片是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的合法行为,故不构成侵权;四、学校于X年制作台历及宣传品的图片,是学校重新独立拍摄制作的,属“法人创作”的摄影作品,不存在剽窃潘的创意和构思,因此校方有权支配这些摄影图片,其行为也不构成对潘的侵权。
法院:校方的行为属侵权
此案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三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一是原告对本案讼争的摄影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二是被告是否存在复制、剽窃原告摄影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三是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潘仲 (监) 对本案讼争的摄影图片是否享有著作权的问题,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也是本案首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造成果,是作者独立构思和产物,而不是对已有作品的抄袭或模仿。将被告的X年和X年的广告台历上的相同场景的图片进行对比,可看出原告对被告指定的特定场景进行拍摄所形成的图片,是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产物,因此应视为具有独创性的摄影作品,是受法律保护的作品。原告按照被告的特定要求创作完成了7幅摄影图片,是这些摄影图片作品的作者。被告虽然在原告的摄影过程中,组织安排工作人员、背景人员,提供交通工具和梯子等物质条件给以协助,但这只是辅助性的劳动,均不视为创作。
原告不是被告广西XXXX学校的职工,也未与被告形成其他雇佣关系,为被告创作的这些摄影作品,不属于“法人创作”的作品。
原告作为摄影图片的著作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依法享有专利权,即其有权使用自己的作品和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同时有权决定其摄影作品是否在网络上进行传播使用,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将原告的摄影作品复制上网,是以拓宽招生生源为目的,超出了双方约定的使用范围,其使用却未支付一定的报酬给原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显然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要求应给以支持,以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作出上述判决。被告除了停止侵权、公开道歉以及赔偿原告1万元人民币外,还负担3080元的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