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标题: 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应重罚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3-3-18 16:10
标题: 互联网行业不正当竞争应重罚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一些厂商为迅速扩大市场份额,通过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打击其他企业,推广自己的产品与服务,已涉及客户端软件、搜索服务、安全软件、用户信息保护等领域,使得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网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吕忠梅建议,加快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互联网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吕忠梅认为,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缺乏针对网络不正当竞争的条款,应增加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将部门规章、行业自律规则中得到行业普遍认可的规则,上升为法律规范。
    吕忠梅建议,完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全制度,有效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可增加相关条款,规定经营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违法成本过低是当前互联网行业中不正当竞争行为频发的重要原因。吕忠梅建议,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对部分企业恶意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对多次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或主要高管建立“黑名单”制度,以达到惩罚的功效。同时,单独规定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处罚。在将规范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列为专章的前提下,可在“法律责任”部分以单独条文形式规定相应的行政处罚权限。□望 川





欢迎光临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http://dcfalv.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