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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委托创作作品中对“合理使用范围”的认定 [打印本页]

作者: 探未来行脚下    时间: 2022-11-14 13:06
标题: 委托创作作品中对“合理使用范围”的认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73民终369号】
委托作品,是指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而创作的作品。一般来说,双方当事人会约定,受托人创作完成作品后应当提供给委托人使用,而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并向受托人支付报酬。那么,在委托创作中对作品的使用产生争议时,应如何界定委托者使用作品的合理范围呢?这需要依此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首先,判断委托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合同的成立需具备一定的要件,但书面形式并非唯一条件,且随着我国合同法的发展和完善,越来越体现对“鼓励交易”“形式自由”精神的遵循。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其次,判断涉案作品的权利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因此,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首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在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最后,判断涉案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按照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在双方未就报酬达成一致、也未实际支付酬金的情况下,委托人未经受托人同意擅自以作品的作者身份同意和授权他人使用涉案作品,已经超出了合理界限和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构成侵权。
因此,在委托创作著作权纠纷中,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有其先后顺序,即先判断委托创作合同是否成立,再判断作品权利归属何方,最后判断被诉侵权人的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合法的抗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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