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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互联网环境下未类型化的竞争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20-2-13 08:00
标题: 对互联网环境下未类型化的竞争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规则
对互联网环境下未类型化的竞争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
规则描述
对未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中竞争行为的正当性的审查,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在衡量时需要确定:(1)互联网领域的市场参与者是否属于经营者,竞争行为是否在经营活动中做出;(2)对于互联网领域的市场竞争行为,根据该行为是否违背了互联网行业公认的商业道德,以及基本的诚信原则,判断相关竞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3)是否损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时间:2019年3月25日之前,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案件数量:254件,数据采集时间:2019年3月25日。本次检索获取2019年3月25日前共254篇裁判文书。整体情况如图1-1所示,从案件年份分布情况可以看出当前条件下案例数量的变化趋势。
图1-1案件年份分布情况【ZW(】编者注:2019年仅含2019年1月1日截至数据采集日的数据,下同。【ZW)】
如图1-2所示,从案件主要地域分布情况来看,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分别约占比31.8%、18.6%、12.8%、12.8%。其中,广东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77件。
图1-2案件主要地域分布情况
如图1-3所示,从案件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出,当前的案由分布由多至少分别是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仿冒纠纷、虚假宣传纠纷、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图1-3案件案由分类情况
如图1-4所示,从案件审理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出,一审案件有126件,占比约为49.61%;二审案件有125件,占比约为49.21%;再审案件有2件,占比约为0.79%;其他案件有1件,占比约为0.39%。
图1-4案件审理程序分类
如图1-5所示,从案件一审裁判情况可以看出,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12件,占比约为88.89%;全部驳回的有11件,占比约为8.73%;其他的有2件,占比约为1.59%;驳回起诉的有1件,占比约为0.79%。
图1-5案件一审裁判结果
如图1-6所示,从案件二审裁判情况可以看出,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88件,占比约为70.4%;改判的有37件,占比约为29.6%。
图1-6案件二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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