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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2018年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典型案例(五)李杰诉重庆科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9-1-6 20:51
标题: 重庆2018年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典型案例(五)李杰诉重庆科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 李杰诉重庆科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生效判决、裁决时间:  20181010
终审案号:   (2018)渝0112民初10228   
终审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推荐人姓名:   张沛铭                   
推荐人工作单位: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实用新型专利权 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工作原理 实现功能  

二、案例内容
李杰与重庆科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9日,专利权人李杰向法院起诉重庆科恩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开庭中,被告质疑公证包裹的关联性,原告李杰当场撤诉。2018年4月28日,原告李杰再次起诉重庆科恩公司,被告重庆科恩公司进行不侵权抗辩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产品未落入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被告重庆科恩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点为:权利要求1为“在高于两压订机的两侧板上安装一转轴,在转轴上固联一手柄和两压杆”,而被控侵权产品对应的轴为固定轴,且低于两压订机,固定轴和手柄是活动连接,且固定轴与两压杆之间没有任何连接关系。原告李杰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轴实现的仍然为转轴功能;高于还是低于压订机是以出钉口为限,被控侵权产品的轴是高于出钉口的,实现的功能与权利要求1一致;固联方式仅指稳定连接,并非单指焊接牢固。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的工作原理和实现功能是否相同与是否认定专利侵权无关,而是以相应技术方案中技术特征的相同或等同性比对作为侵权判定依据,因此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原告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1、作为被告,原告所提供的公证书有时也是一个可以尝试且有效的攻击点;2、专利侵权比对时,需严格将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工作原理和实现功能作为参考。

结语和建议:
       1、知识产权诉讼中,证据保全至关重要;2、侵权比对时需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进行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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