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标题: 帅某与邱某作品发行权、复制权侵权纠纷 [打印本页]

作者: 探未来行脚下    时间: 2017-10-9 22:27
标题: 帅某与邱某作品发行权、复制权侵权纠纷
与邱某作品发行权侵权纠纷
答辩意见
尊敬的审判员: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指派李章虎、刘星律师担任帅某先生(被告)的代理律师,为其在与邱某先生(原告)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提供法律服务。代理律师就本案事实、法律适用、证据等方面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认定被告从事了起诉状中指控的复制、发行涉案盗版书籍(即《武当方圆养生太极拳》一书)的行为。
首先,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其从被告处购买了涉案书籍。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仅能证明被告向分处三地的陈永会、叶明坤及姓名不详的某人快递过书籍,而无法的得出快递的系涉案书籍的结论。
其次,被告经营的书籍中不止一种包含“太极”二字的书籍,也向他人出售过相关书籍。因此不能单凭快递封面包含“太极”二字即武断认定被告向他人交付的就是涉案书籍。
最后,即使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来看,被告提供的是二手书籍的销售行为,并不是书籍的复制、发行即通常所谓的出版行为,被告也不是出版社。原告没有任何理由与证据即认定被告从事了盗版书籍的出版行为,尤其是复制行为,应对此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
二、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证明盗版书籍的认定问题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中没有涉案书籍(原版与诉称盗版)的原件与复印件。被告对此无从比对与认定。而且原告作为作者,应承担比对、鉴定原版书籍与涉案书籍的证明责任。现原告既未提供用于比对、鉴定的书籍,也未对涉案书籍以何理由称之为盗版进行阐述。故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十分草率,请求法院对此详加审理。
三、被告从事的是合法的二手书籍的销售行为
第一,被告系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执照的合法商事主体,在经营执照中亦有二手书籍销售的经营项目。
第二,被告收购二手书籍的渠道多种多样,多为从个人及废品收购站等主体手中进行收购然后分门别类进行销售。从原告举示的证据可以看出,从其购买时起算已经逾一年半才起诉。基于此种情况,被告因收购渠道复杂而无法提供明确的书籍收购来源符合行业特征与交易习惯。
第三,被告从事的二手书籍经营行为本小利薄,没有足够的能力与合理成本对所收购书籍的真伪进行详细辨认。加之原告没有提供涉案书籍进行比对,被告至今不知原告认定盗版书籍的依据。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具体案情及各个行业的特征、商业习惯详加审理,依法认定被告应承担的注意与审查义务及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从事合法的二手书籍经营行为却无端遭受原告的指控。而原告无法证明被告从事了涉案书籍的复制、发行行为,也无法证明涉案书籍系盗版书籍,其指控没有事实上、法律上、证据上的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律师:      
2017年8月29日






欢迎光临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http://dcfalv.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