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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都存在时,判定侵权的标准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7-7-31 13:12
标题: 著作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都存在时,判定侵权的标准
郑燕婷、福建省德化县宝源陶瓷研究所诉李学武、洛阳牡丹瓷股份有限公司、陈墩玉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福建法院2017年发布保护产权典型案例之案例一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号:
(2014)民申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4.12.22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作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 判决书:
李学武、洛阳盛世牡丹瓷洛阳牡丹瓷、陈墩玉等与德化县宝源陶瓷研究所、郑燕婷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德化县宝源陶瓷研究所、郑燕婷与洛阳盛世牡丹瓷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洛阳牡丹瓷股份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正文】 字体大小  ( )

【基本案情】

原告郑燕婷系福建省工艺美术大师、福建省陶瓷艺术大师。2005年6月出版发行的《中国瓷都:德化陶瓷精品(一)》一书收录郑燕婷创作的多幅牡丹瓷花美术作品。2010年至2012年间,郑燕婷与福建省德化县宝源研究所(下称宝源研究所)分别以作者和著作权人身份申请多幅牡丹瓷花美术作品的版权登记。2010年4月,李学武向郑燕婷定作大量牡丹瓷花作品,双方还就牡丹瓷花作品的设计生产达成合作协议。2010年10月,李学武以牡丹瓷花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10年11月,李学武以著作权人名义申请多幅牡丹瓷花美术作品的版权登记。陈墩玉、陈春华、孙锦清于2008年至2010年间在宝源研究所工作。三人离职后从李学武、洛阳牡丹瓷股份公司承接订单生产牡丹瓷花产品。一审法院依宝源研究所申请裁定保全陈墩玉、陈春华、孙锦清所制作的各式牡丹瓷花作品四百余件。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差别,主要特征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2013年1月14日,宝源研究所、郑燕婷以李学武等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其享有著作权的牡丹瓷花产品,侵犯了宝源研究所、郑燕婷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郑燕婷早在李学武申请著作权登记、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前即已完成涉案作品的创作。根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著作权侵权判定规则,陈墩玉、陈春华、孙锦清和李学武、盛世牡丹瓷公司、牡丹瓷公司未经许可共同实施了生产、销售他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遂判决上述被告在《泉州晚报》上向宝源研究所、郑燕婷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福建省德化县系我国陶瓷文化发祥地和三大古瓷都之一,别名中国瓷都。然而当地陶瓷行业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屡禁不止。近年来,当地政府及法院引导陶瓷制作者或企业充分运用著作权登记制度保护著作权,极大促进了陶瓷产业的发展。本案讼争双方均对实质性相似的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特别是被告李学武申请著作权登记、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时间均早于原告郑燕婷。法院在案件裁判中并未拘泥于著作权登记证书所记载的内容,而是通过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根据原告提供的出版物、参展文字及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结合被告未提供任何佐证其自行创作完成涉案作品的证据,最终认定原告著作权在先。本案有助于引导权利人增强著作权保护意识,在做好版权登记的基础上,注意留存涉及著作权的原始记录材料,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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