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异议商标系第6435875号“VISA COM 维萨出国网”商标,由香港维萨出国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服务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金融服务、信用卡和借贷卡”等服务上。针对被异议商标,维萨国际服务协会(以下简称维萨协会)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商标局作出(2012)异字第55988号商标异议裁定(简称第55988号裁定),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维萨国际服务协会不服商标局的上述裁定,于2012年11月5 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主要理由为:基于“VISA”商标的强大知名度,维萨协会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第36类相关服务上的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是对维萨协会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侵犯了维萨协会的在先域名权和著作权。香港服务公司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香港服务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商评委于2013年11月25日作出的商评字[2013]第113536号关于第6435875号“VISA COM维萨出国网”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维萨协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