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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周某海与深圳市某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7-9 10:11
标题: 周某海与深圳市某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深罗法知民初字第40号

原告周某海,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谢儒浩、曹广福,均系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某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童某梅。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周某海负担。


审 判 长  黄天姣

人民陪审员  赵 佳

人民陪审员  张秀枚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黎浩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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