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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周刊擅用漫画作品 文尾标注亦不能免责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3-8-6 00:11
标题: 周刊擅用漫画作品 文尾标注亦不能免责

  未取得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漫画作品,为避免侵权特意在文尾进行标注,不想仍被告上法庭。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程某诉某周刊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该周刊因擅自使用他人漫画作品,被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0元,并于其周刊上连续三期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原告程某笔名TOTO,是漫画作品《去漂流》的作者。2012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某周刊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去漂流》漫画中部分美术作品,并删除原告笔名。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某周刊则认为,自己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行为,即使不构成合理使用,也属于法定许可的范畴,且自己已在文章末尾标注“请本图作者速与本刊编辑部联系”的字样,因此,被告认为自己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周刊在未查清图片来源、未取得授权的前提下使用了原告的作品,其行为既不属于合理使用也不属于法定许可。即使被告在文章末尾进行了标注,也不能说明其已尽到谨慎合理的注意义务,恰好说明被告未取得作者的许可或授权。因此,被告某周刊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实践中,一些报刊、杂志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常常以标注“请作者速与本刊联系”这样的话来规避风险,以为只要进行标注就可以免责。但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除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情形,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作品的,即构成侵权。可见,在文尾进行标注并不能免责。报刊杂志的出版商在出版前应审查其引用的相关作品是否取得了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如未取得,就不得出版该内容,否则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徐晓琴 姜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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