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近日,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星河生物)发布公告,称其已与广东微生物研究所签署相关协议,双方共同拥有一项虫草生产方法的专利权。然而记者经过检索发现,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星河生物存在偷换概念误导公众之嫌。
星河生物(300143)于2010年上市,其传统主营业务是各种食用菌。该公司公告称,“广东虫草子实体”是其与广东微生物研究所共同开发的新虫草品种,并于今年1月获得国家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双方共同拥有该项目的专利权,均有能力单独实现虫草产业化生产。公告一出,引起了市场上众多投资者的关注。
然而实际情况并非星河生物所描述的那样。记者经过专利检索发现,确实存在一件名为“广东虫草菌丝体的生产方法”(申请号:CN200810220624)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2011年1月26日获得授权,但专利权人显示只有“广东微生物研究所”,并未出现“广东星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记者就此事电话联系了广东微生物研究所,一位姓陈的负责人肯定了星河生物的说法,承认与星河生物签订了相关协议,专利权为双方共同所有。但当记者追问为何在专利权人一栏中没有“星河生物”的名字时,对方却表示不方便透露,并将电话挂掉。
星河生物董秘办一位黄姓女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东虫草项目是双方的一个产学研合作项目,多年来星河生物持续投入大量资金、人员,充分利用了本公司在食用菌领域积累的培育技术及经验成功,因此广东虫草专利权为双方共同所有,(这项技术)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她强调,广东虫草子实体成为国家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就是以星河生物名义进行申报的,虽然双方均有能力单独生产,但不会对星河生物接下来大规模量产带来不利影响。她还乐观地表示:我公司与广东省微生物研究所于2003年开始产学研合作,合作期有十年之久,双方一直合作愉快,目前各方面工作正在按计划积极推进。
尽管如此,这位黄姓工作人员却始终没有就“为什么专利权人登记中没有星河生物的名字”做出解释。
记者就此咨询了业内相关人士。有专家表示,拥有专利权和有权使用专利,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即便双方签署过相关文本协议,能够共同开发此项目,但并不意味着星河生物也是该技术的权利人。根据相关规定,合法的专利权人以专利文件、专利公报中所披露的信息为准,因此,星河生物对外宣称的专利权共同所有,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
专家强调,如果双方确实约定专利权共同所有,那么企业应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权人信息变更请求。如果只是通过文本协议进行交换,对企业而言存在较大的风险,对广大投资人来说,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的承诺也值得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