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77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重庆2018年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典型案例(十)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梅子火...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9-1-6 20:55:2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梅子火锅店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生效判决时间:2018年8月13日
终审案号:(2018)渝05民初464号
终审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推荐人姓名:段佳芮
推荐人工作单位: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
检索主题词: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二、案例内容
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梅子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5年8月31日,胡永刚将“土炮李记串串香”门头招牌在重庆市版权局登记为美术作品。2015年9月1日,胡永刚与原告签订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将“土炮李记串串香”门头招牌美术作品排他许可给原告使用,使用期限为10年。
原告发现被告经营的门店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门店显要的位置使用了与原告相似的店招,在店内的的装修装潢中使用了与店招相同或相似的图案,在芝麻油罐等物品上使用了与店招相似的图案。原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重庆梅子火锅店停止对“土炮李记串串香”美术作品的使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理费用。
法院认为,原告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胡永刚将“土炮李记串串香”门头招牌在重庆市版权局登记为美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被告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法院认定胡永刚对该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胡永刚于2015年9月1日将“土炮李记串串香”门头招牌美术作品排他许可给原告使用,许可使用期限为10年,并委托原告就侵犯前述美术作品的单位或个人提起行政投诉、法院诉讼等方式维权,原告可以就本案纠纷提起诉讼。
被告经营的重庆巴南区佳兆业广场179号的“李记串串香龙洲湾直营店”大门上方招牌是在胡永刚的涉案美术作品上将右下方小字体的店名、电话号码进行替换,将左边的“土炮TUPAP”改为“火炮HUOPAO”,将“没得几十强勒种废话,我们逗是重庆贼巴适串串”中的“种”“逗”“巴适”分别改为“些”“豆”“好吃”。前述替换并未对胡永刚的涉案美术作品作实质性的改变,不具有独创性,系对涉案美术作品的复制。被告未经胡永刚的许可,复制使用其涉案美术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判决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庆梅子火锅店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被告重庆梅子火锅店赔偿经济损失25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中,重庆万道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门头招牌进行了美术作品登记和外观专利注册,将广告词登记为文字作品,将“土炮李记”、“土炮李记串串香”注册为商标。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代理人选择采用哪种权利保护方式进行维权,需结合各种权利的稳定性、实际使用情况以及可能的判决结果等方面综合予以考虑,从而选择最优的诉讼策略。

结语和建议:
1、企业在确立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时,应采取多角度、全方位立体保护方式,树立诉讼策略意识,防止在一种保护方式不成立时能够选择采用其他权利保护方式进行维权,最终达到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目的。
2、代理人在有多种维权方式可供选择时,不仅要考虑诉讼的便利性,还要综合案件本身的特殊性予以综合考虑,采取最优的诉讼策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联络电话:023-86804343

渝公网安备110000000019号 | 经营许可证(渝)字第659号

Copyright 2010-2013 dcfalv.com © 重庆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著作权声明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