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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3民终156号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恒业影业有限公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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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0-19 22:08: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2016)京73民终156号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福建恒业影业有限公司上诉穆德远、陈燕民、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发布建院两周年典型案例之案例十三(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类) 审理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16)京73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11.04

案由: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作者: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附 判决书:
北京创磁空间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与穆德远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正文】 字体大小  ( 大中小 )

(一)案情简介

穆德远、陈燕民是电影《黑楼孤魂》(以下简称《黑》片)的编剧,对《黑楼孤魂》电影剧本(以下简称《黑》片剧本)享有包括摄制权在内的著作权,有权许可他人翻拍。穆德远、陈燕民曾授权深圳影业公司将该剧本拍摄成同名电影,并于1989年上映,获得广泛好评。穆德远、陈燕民在本案中主张由创磁公司出品、恒业公司发行的电影《枉死楼之诡八楼》(以下简称《枉》片)未经穆德远、陈燕民授权,在其海报及其他推广活动中称该片“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楼孤魂》”,搜狐公司在其经营的搜狐网上发布了《枉》片的先导海报、预告片,撰写并发表了介绍该电影且含有不实信息的文章。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及搜狐公司借由穆德远、陈燕民作品的社会影响作为宣传其《枉》片的噱头,搭穆德远、陈燕民作品之便车,使穆德远、陈燕民的合作伙伴误认为穆德远、陈燕民在已许可他人翻拍《黑》片剧本的情形下,仍与其商谈影片的重拍事宜,从而对穆德远、陈燕民的形象产生负面影响。创磁公司、恒业公司及搜狐公司的行为侵害了穆德远、陈燕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虚假宣传,故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创磁公司、恒业公司与搜狐公司:1、立即停止涉案虚假宣传行为;2、在搜狐网及腾讯新闻上刊登声明,向穆德远、陈燕民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3、连带赔偿穆德远、陈燕民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100万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裁判要旨

在市场资源相对稀缺的前提下,竞争行为除直接使同业竞争者受到损害外,还会使其他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受到损害。如果将竞争关系限定为同业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将可能使其他受到侵害的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保护,从而有悖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标。

对影视作品的翻拍必然涉及对该影视作品剧本的使用,虽然同一剧本可许可他人多次翻拍,但除却文学名著以及经典剧目外,通常剧本被翻拍的机会必定有限,且经历次翻拍后剧本的翻拍价值可能逐次递减,翻拍与再创作的表达空间亦会逐次缩减,故剧本如被宣传已被翻拍,必然会减少该剧本的拍摄机会进而影响或减少剧本著作权人的交易机会及经济收益。

(三)典型意义

本案首次论证了未获授权的翻拍影视剧在宣传中声称“翻拍”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首次论证了被“翻拍”影视作品剧本的著作权人有权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权利。本案从著作权视角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视角对该行为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定性,对规范影视剧行业中的此类虚假宣传行为具有较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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