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创作者享有著作权 吴伟良受某旅行社委托,开发了一套《旅游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被旅行社应用后,吴伟良却声明“自己放弃著作权”。事有蹊跷,双方最终发生纠纷告到法院。记者昨天了解到,罗湖法院已对此著作权纠纷作出判决:“放弃著作权声明不合常理,吴伟良仍享有著作权”。目前,该案已经生效。 被迫放弃著作权 几年前,吴伟良和在旅行社工作的赵小强认识,当赵小强知道他从事软件开发后,便开始商议请他开发《旅游管理系统》软件。双方商定,由赵小强提供开发软件所涉旅游服务管理的流程、细节,由吴伟良具体从事科研开发,系统软件开发出来后,双方没有对著作权的归属作明确约定,吴伟良收取了相应报酬,并负责软件日常维护。2003年,某旅行社即开始使用该软件,同时,吴伟良也曾将该软件出售给其他公司使用。 然而,2006年4月25日,吴伟良向旅行社出具了两份声明,承认自己对该系统软件不享有著作权,并承诺停止侵权行为。 诉诸法律索要著作权 吴伟良说:“4月25日这天下午6时多钟,他们将我骗到旅行社,采取恐吓手段,胁迫我签字承认了‘盗取公司设计’、‘软件归该公司维护’的两份声明。同时,旅行社还派人到我家中,强行非法扣押了我的工作电脑硬盘和笔记本电脑,将我制作的‘旅游管理系统’的源代码拷贝”。 眼见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吴伟良赶紧为自己的著作权进行登记。2006年8月9日,吴伟良取得了由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之后,吴伟良向罗湖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旅行社立即停止使用“旅游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赔偿其经济损失20万元、返还非法扣押的电脑一台和“旅游管理”软件的源代码、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称著作权另有他人 旅行社作为本案的被告辩称,吴伟良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为本案所涉及的《旅游管理系统》软件,是赵小强委托吴伟良共同开发的,现在旅行社有吴伟良对该软件“不享有著作权”的声明,因此认为,现在该软件的著作权应归属赵小强。 相反,吴伟良在没有经过赵小强认可的情况下,擅自将软件出售给他人使用,侵犯了赵小强的软件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吴伟良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小强委托吴伟良完成本案所涉软件的开发,虽然赵小强对软件的开发有一定贡献,但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合作开发,由于双方对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无明确约定,故该软件的著作权归属吴伟良。 至于吴伟良所写的两份声明,虽然其没有证据证明,此声明是在旅行社要挟之下作出的,但如果吴伟良是在旅行社没有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自愿作出,应属不合常理,且吴伟良事后又向软件登记管理机构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故该两份声明“不应视为原告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已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被告侵权行为的赔偿金额,鉴于原告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或被告违法所得金额,法院综合考虑旅行社侵权的情节,依法酌定为5万元。另因吴伟良不能举证证明,旅行社扣押了他的电脑,法院对其要求返还电脑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涉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点评 委托创作作品,著作权归创作者享有 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晋燕认为:本案矛盾焦点为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孟晋燕说,作品的创作过程,就是将有关思想、创意、情感等落实为可被人们感知的具体表现形式的过程,著作权法保护的也就是作者在这一过程中所做出的独创性贡献。著作权法不保护作品所描述的事件本身,也不保护创意、创作题材、创作思路等因素。因此,本案涉案软件创作过程中,虽然委托人向原告提供了创作要求、思路、素材等等,这些因素对于创作可能也很重要,但这并不属于创作,也就是说,本案委托人赵小强不能由此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为鼓励创作,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在委托他人创作作品的场合,委托人在支付相关费用后有权使用该作品,但作品的著作权仍归创作者享有,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案中,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对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做出了明确约定,依法应当认定著作权仍归原告享有。据此,法院认定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原告作品构成侵权,进而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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