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蒙城县种子公司、砀山神湖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合民三初字第65号
原告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龙江小区宝地园20幢103室。
代表人成贵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小龙,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县种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蒙城县涡河路71号。
法定代表人葛坤,总经理。
被告砀山神湖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芒砀南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毛传仁,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蒙城县种子公司、砀山神湖种业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200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一十二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零六元,由辽宁东亚种业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东海 审 判 员 朱治能 代理审判员 王怀庆
二○○五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钱 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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