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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自立门户建空壳公司 却因抽逃资金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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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23:19:2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想自立门户建空壳公司 却因抽逃资金获  抽逃资金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案件详情】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不仅严重干扰了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参与市场经济的他人带来了严重损失,因此该类犯罪是我国严重打击的犯罪。近日,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抽逃出资的犯罪行为。
  在证券市场工作几年的刘某在淘得第一桶金后,并不满足于现状,便想自立门户,通过开公司实现迅速致富。2008年11月,刘某来到郑州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找寻开办公司的路径,该公司在收取刘某2万元费用后,以其公司1000万元的资金作为刘某成立公司的验资资本。于是刘某在郑州市工商局申请注册成立了以其本人为法定代表人的河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该注册资本被全额转回郑州某财务管理有限公司,刘某的公司实际上并没有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公司实为一空壳。其后,刘某便与南方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由于刘某的公司没有履行能力,南方某有限公司报案,刘某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公司法规定,明知其没有能力,借资注册成立公司后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在庭审中尚能认罪,且系初犯,其亲属主动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被告人刘某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相关法律知识】
  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侵犯了国家公司资本管理制度。为了稳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其正常运作,国家特地通过公司法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额度、转移出资或抽回股本的原则作了规范性规定,以实现国家对《公司法》规定的各类公司的监督管理。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虚假出资,会在事实上使公司的注册册资 本大大低于其登记注册的资本甚或陷于虚无,从而使公司成为在事实上没有权利能力或责任能力的空壳子公司;而擅自抽逃公司出资或股本的行为,实质上是对其他股东的擅自单方解约,这种单方解约的当然后果也是注册资本的减少,并易导致公司因难以正常运营而终止。由于公司是当前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商事主体, 因而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本及其设立与终止是否稳定,对稳定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交易秩序极为重要。惟其如此,广义看,本罪的被害人除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或股金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外,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其与公司发生经济往来的公司的客户单位、用户单位、合作单位等社会上特定的、不特定的公司合 约相对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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