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095|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江苏一开发区花92万公款帮杀人犯埋单 称为维稳(图)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4-4 15:19:2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暴徒行凶杀人,**屏蔽**埋单赔偿92万元?22日,有网友称,江苏常州溧阳开发区将工程非法承包给杀人凶手,在杀人凶手出事后,为让家属“封口”,由开发区独资国企昆仑公司转出92万余元,支付给被害人家属。
  3月22日,溧阳开发区管委会回应称,“赔款实为借款”,出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安抚死者家属考虑,才由国企公司借款给民企用于赔偿。不过,该回应遭到了网友和受害者家属质疑。

  报料:为疑犯花近百万元公款

  3月21日,网友“周筱赟”发帖称“无任何资质、没开过任何工程公司”的溧阳人周锡宝,在刑满释放后做起工程承包。2011年9月,周锡宝在工地与人发生冲突,并将上前劝解的另一工地施工员黄国芳殴致重伤,黄国芳被送到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周锡宝故意伤害致死成立,但仅轻判其有期徒刑12年。周筱赟解释称,“之因此这样判决,原因在于法院认为周锡宝向被害人家属赔偿了92.8万元”。
  “周筱赟”爆料称,从他获得的多份**屏蔽**内部文件和银行票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周锡宝当街酿下血案后,溧阳开发区副主任许兴健“为掩盖真相,竟然动用近百万公款赔偿被害人家属,要求被害人家属封口,以换取轻判”,实际上周锡宝仅赔偿被害人家属3万元;而为了掩盖“公款赔偿”的“真相”,许兴健利用其兼职昆仑城建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整个开发区建设,以下简称昆仑公司)法人代表的身份,通过当地一家民营公司进行转账。
  网帖中包含多幅图片,其中包括“许兴健‘经研究同意代为支付’的批示条”、“昆仑公司支付给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公司)的转账支票存根”和“方正公司汇款给死者家属的银行凭证”等多份关键证据。
  公款支付“赔偿金”原因何在?“周筱赟”认为,当时发生冲突的工地是周锡宝承建的人行道,“而该人行道工程是溧城镇**屏蔽**未经公开招投标,私自发包给被告人周锡宝承建的。溧城镇**屏蔽**无法解释此事,于是赔偿被害人家属92.8万元”。

  回应:不是“赔款”是“借款”

  23日,“江苏省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发来“情况说明”,“根据江苏省人民**屏蔽**苏政发【2004】48号文规定,100万元以下工程可不经公开招标”,原帖中的为“中小企业园区道路环境整治,估价约为37万元,规模较小”,因此经议标发包给工程所在地方正公司,而周锡宝正是方正公司派驻此工程的项目负责人。
  对于“公款赔偿”,“说明”解释称,案发后死者家属要求民事赔偿,但周锡宝已被刑拘,2011年9月16日,方正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方正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协调资金,基于维护社会稳定及安抚死者家属等方面的考虑,经研究后昆仑城建公司同意借款(含工程款)给方正公司,专款用于死者的赔偿”。
  “说明”还称,周锡宝的刑事责任由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质疑:疑犯所签合同是否伪造
  该“说明”发出后,再度引起“周筱赟”质疑,他称“100万以下工程不需招标,但当街杀人凶手周锡宝根本无承包工程资质,也和方正公司毫无关系,他们的合同系事后伪造且无周的签字”。
  “周筱赟”出示了一份据称是溧阳开发区建设局局长黄虎丘在案发当日所作的“公安笔录”,这份“笔录”承认,涉案工程是承包给凶手周锡宝的,而且“尚未与周锡宝签订合同”,同时进一步猜测,“现在开发区**屏蔽**为何公然说谎?凶手周锡宝和方正公司毫无关系,民企方正公司完全就是被拉来顶缸的”。
  记者致电溧阳开发区副主任许兴健,他承认网上的帖子确实是溧阳开发区管委会所发,但周锡宝与方正公司是否存在劳务关系自己并不清楚,具体要问方正公司,而网上所说的合同造假“绝不可能”,由于一切都按程序进行,“借款”给方正公司用于支付给被害人的家属则属于当时情况特殊,为稳定形势、安抚受害人家属情绪需要。
  江苏方正建设有限公司经理史先生则含糊其辞,当记者问及周锡宝是否为该公司员工时,他回答“是”后便以正在开会为由结束通话,记者再次拨打其手机时无法接通。
  目前,被害人家属已经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

『以上内容为网上采集,并不代表点策法律顾问的观点』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收藏收藏 分享分享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

关于我们 | 帮助中心 | 联系我们 | 诚聘英才 | 商务合作 | 广告服务 | 联络电话:023-86804343

渝公网安备110000000019号 | 经营许可证(渝)字第659号

Copyright 2010-2013 dcfalv.com © 重庆知识产权网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著作权声明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