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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编作品侵权认定中应将体例编排和内容相结合进行整体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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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6-29 02:03:0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裁判要点

虽然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内容选择和编排体例上,但是这种选择和编排体例上的独创性不能脱离作品的内容单独保护,如果脱离所编排的内容,不与内容结合的体例编排易抽象成方法或者思想,不属于作品的范畴。汇编作品对于具有独创性的编排体例的保护仍然需要与内容相结合,对作品进行整体保护,而不能与内容割裂单独对编排体例进行保护。因此,在判定汇编作品侵权及考虑侵权情节时,需要体例编排和内容相结合进行整体比对,汇编作品被编排的内容同样是侵权比对的对象。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
(2016)京73民终419号
合议庭
张晓霞、冯刚、宋旭东
法官助理
高瞳辉
书记员
王美晶
当事人
上诉人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
案   件 类 型
侵害著作权纠纷
受理日期
2016年6月21日
裁判日期
2016年12月29日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案法规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四十九条
裁判要点
虽然汇编作品的独创性体现在内容选择和编排体例上,但是这种选择和编排体例上的独创性不能脱离作品的内容单独保护,如果脱离所编排的内容,不与内容结合的体例编排易抽象成方法或者思想,不属于作品的范畴。汇编作品对于具有独创性的编排体例的保护仍然需要与内容相结合,对作品进行整体保护,而不能与内容割裂单独对编排体例进行保护。因此,在判定汇编作品侵权及考虑侵权情节时,需要体例编排和内容相结合进行整体比对,汇编作品被编排的内容同样是侵权比对的对象。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文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京73民终41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徐海,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管冰,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殷忠民,社长。

委托代理人朱晓宇,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威岩,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人民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江苏人民出版社)因与被上诉人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人民教育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初字第4417号民事判决,于上诉期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9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人民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管冰,被上诉人人民教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朱晓宇、张威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江苏人民出版社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具体理由:一、认定人民教育出版社是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英语》教材(以下简称《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师用书》(以下简称为《教师用书》)的著作权人没有根据。《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上署名的包括刘道义(主编),龚亚夫、郑旺全(副主编),Dodie Brook等,人民教育出版社未提供其与署名人之间就涉案作品著作权归属达成协议的任何证据。二、关于江苏人民出版社《英语教材全析》(以下简称《教材全析》)使用了涉案作品实质性内容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认定错误。1、《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通过设置不同的单元,将本身相互独立的文章按照一定的体系进行编排,体现了对课程的设计和词汇、语法知识点的安排,属于汇编作品,一审法院认定为文字作品错误。2、《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中英文文章的题材和内容均需要作者具备专业背景知识,不可能是人民教育出版社原创作品,人民教育出版社对全部英文文章均不应当享有著作权,一审法院认定《教材全析》使用《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中的英文文章构成侵权错误;3、“对译信雅达”中文翻译部分均为江苏人民出版社自行进行的翻译,与人民教育出版社《教师用书》中的翻译存在部分相似是由于翻译表达有限性造成的,不构成侵权;4、《教师用书》中的“教材习题详解”的内容属于习题答案,表达具有唯一性,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一审法院认定属于侵权内容错误。三、涉案作品教材主题的确定及教学栏目的设定不具有独创性,属于英语教材的通常编写方式,即使认为具有独创性,由于教辅类图书需要与教材配套使用,必然依据教材的教学主题、教学栏目、编写顺序、目录,《教材全析》与《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章节目录、专题设置上的相同,均为解释、说明教材所必需,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四、一审法院确定赔偿数额过高。一审判决中使用的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英语》教材、《教师用书》与《教材全析》异同性鉴定报告使用的字数确定方法错误,认定相同、基本相同部分的字数过高;江苏人民出版社《教材全析》实际处于亏损状态,并未实际获利。江苏人民出版社不应承担本案鉴定费用。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人民教育出版社答辩称:一、《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为法人作品,编者不能视为作者,法人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二、一审法院关于《教材全析》使用了《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实质性内容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认定正确。本案涉案作品为文字作品,除一审认定的34篇英文文章外,其余英文文章均是由人民教育出版社独立完成的作品,该34篇英文文章虽然存在选用、节选、改写他人作品的情况,但是在涉案作品构成独立的新作品的情况下,在进行侵权比较时也不应当排除。翻译作品时存在多种可能译法,《教材全析》明显抄袭了涉案作品的内容。三、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适当。江苏人民出版社使用的相同部分统计方法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依据的鉴定结论中有明确的统计方法。不认可江苏人民出版社关于发行《教材全析》存在亏损的证据。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983年7月12日,教育部办公厅出具的(83)教厅秘字100号《关于<课程教材研究所>名称问题的通知》载明:人民教育出版社:五月三十日社中字第23号文悉。六月十日部务会议讨论决定人民教育出版社既是教材的编辑出版机构,也是课程教材的研究机构,并同意在人民教育出版社这一名称之外,再增加“课程教材研究所”的名称(与人民教育出版社是一套机构、两块牌子)。



2008年12月15日,教育部办公厅出具教人厅[2008]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人民教育出版社加挂‘课程教材研究所’牌子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人民教育出版社:经报请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你社加挂“课程教材研究所”牌子。


2011年1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该通知载明: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经审查,提交的企业改制(变更前名称:人民教育出版社,变更后名称:人民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决定准予变更、备案登记,请于10日内到我局换领营业执照。


2012年2月14日,人民教育出版社出具人教社[2012]8号《关于课程教材研究所职能及领导机构设置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经社务会研究决定,课程教材研究所的职能为开展教材开发研究、开展为了课程教材与教学的应用研究等,其领导机构的所长由总编辑兼任,副所长由副总编辑兼任,所长助理由总编辑助理兼任。各编辑室和分社成立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研究与开发中心,中心主任由分社社长和编辑室主任兼任。


2012年3月16日,人民教育出版社与课程教材研究所共同出具人教社[2012]15号《关于课程教材研究所机构设置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经研究决定,课程教材研究所设置办公室和课程与评价研究中心、教材研究开发中心等33个研究开发中心,课程教材研究所各研究开发中心的工作由人人民教育出版社的相关部门负责。该通知关于课程教材研究所机构设置的附件中载明,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对应的部门为外语分社。


2007年,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了2007年第2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英语》教材《英语必修1》、《英语必修2》、《英语必修5》、《英语选修6》、《英语选修7》、《英语选修8》及2007年第2版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英语》教材教师教学用书《英语必修1教师教学用书》、《英语必修2教师教学用书》、《英语必修5教师教学用书》、《英语选修6教师教学用书》、《英语选修7教师教学用书》、《英语选修8教师教学用书》。其中上述6册《英语》教材在图书封面及版权页均载明编著者为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该6册书字数合计为100.6万字;上述6册《教师用书》图书封面载明编著者为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版权页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显示载明编著者为人民教育出版社、课程教材研究所英语课程教材研究开发中心,该6册书字数合计为152.4万字。上述12册图书版权页均载明有“著作权所有·请勿擅用本书制作各类出版物·违者必究”字样。


2013年至2014年,《教材全析英语必修1》、《教材全析英语必修2》、《教材全析英语必修5》、《教材全析英语选修6》、《教材全析英语选修7》、《教材全析英语选修8》6册图书出版上市,合计字数251.1万字,上述图书除《教材全析英语必修5》售价为26.8元外,其余每册图书售价均为28元。该6册图书封面底部载有“江苏人民出版社”字样,版权页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显示出版者为“江苏人民出版社”,版权页下方载明出版发行为“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人民出版社”。凤凰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系江苏人民出版社的上级单位,实际实施编写、出版、发行上述图书的仅为江苏人民出版社。


2014年3月5日,人民教育出版社在北京市大兴区新华书店购买到《教材全析英语必修1》、《教材全析英语必修5》2册图书。


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6册《英语》教材每册均由5个教学单元及对应练习部分、附录等部分组成。《英语》教材每个教学单元均有一个如“友谊”、“健康生活”、“地震”、“克隆”等主题,围绕该主题,前3册每单元依次分为“热身 (Warming Up)”、“ 读前 (Pre-reading)”、“ 阅读(Reading,即课文部分)”、“ 理解 (Comprehending)”、“ 语言学习(Learning about Language)”、“ 语言运用(UsingLanguage)”、“ 小结(SUMMING UP)”、“ 学习建议 (LEARNING TIP)”、“ 趣味阅读(READING FOR FUN)”9部分,后3册每单元依次分为“热身(WarmingUp)”、 “读前(Pre-reading)”、 “阅读(Reading,即课文部分)”、“理解(Comprehending)”、“语言学习(Learning aboutLanguage)”、“语言运用(Using Language)”、“小结(SUMMING UP)”、“学习建议(LEARNING TIP)” 8部分,上述6册《英语》教材的后半部分,均有与所有教学单元主题相对应的练习册(Workbook),练习册由“听”、“说”、“单词和习语的运用”、“听的任务”、“自我评价”等多部分组成。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发行的6册《教师用书》每册亦均由5个教学单元及对应课文译文等部分组成,每个教学单元的主题均依次与前述6册对应《英语》教材对应教学单元主题一致,每个教学单元均主要由“教学目的和要求”、“教学建议”、“补充参考资料”、“学生用书教学指导”、“练习册教学指导”等部分组成,附录部分包含有对应《英语》教材各单元英文课文的中文翻译。


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6册《教材全析》每册亦均由5个教学单元组成,每个教学单元亦均有一个依次与《英语》教材对应教学单元主题相同的主题,围绕该主题,《教材全析英语必修1》、《教材全析英语必修2》、《教材全析英语必修5》、《教材全析英语选修6》、《教材全析英语选修8》每单元设定的主要教学栏目依次为“热身与读前(Warming Up & Pre-reading)”、“阅读与理解(Reading & Comprehending)”、“语言学习(Learningabout Language)”、“语言运用(Using Language)”、“练习册(Workbook)”、“单元综合提优测评”等部分;《教材全析英语必修7》每单元设定的主要教学栏目依次为“热身与读前(Warming Up & Pre-reading)”、“阅读(Reading)”、“语言学习(Learning about Language)”、“语言运用(Using Language)”、“练习册(Workbook)”、“单元综合提优测评”等部分。在内容构成方面,人民教育出版社提交了其出版发行的6册《英语》教材、6册《教师用书》与江苏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的6册《教材全析》对应内容的对比详单,江苏人民出版社亦对此提交了对比意见。经比对,上述6册《教材全析》的部分内容有对人民教育出版社《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对应内容的复制,如将《英语》教材“阅读”、“语言运用”、练习册中部分英文文章复制在教材全析对应的“阅读与理解”或“阅读”、“语言运用”、“练习册”部分,将《教师用书》的“学生用书教学指导”部分的练习解答内容、附录部分英文课文的中文翻译复制在教材全析的“练习册”、“阅读与理解”或“阅读”、“语言运用”对应部分;上述6册教材全析的部分内容系对《英语》教材部分对应内容的翻译,如将《英语》教材“练习册”部分的英文文章翻译在教材全析的“练习册部分”;上述6册教材全析相关单元同时存在较多内容与对应《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对应单元内容不同之处,如教材全析另有“名人睿语点金”、“背景情景激趣”、“单词U盘”、“典例精讲”、“易错警醒”、“辨异”、“句法分析”、“单元综合提优测评”等次级栏目,涉及单词、词组、语法的辨析、习题练习及单元测试部分等内容。


为证明教材章节体例及章节结构具有独创性,人民教育出版社提交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英语》教材《英语6》,凤凰出版传媒集团、译林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英语》教材《牛津高中英语模块二.高一上学期》,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实验《英语》教材《必修2》。上述图书为2004年、2005年间版次。经比对,上述《英语》教材在章节体例、结构、内容方面与人民教育出版社主张权利的对应《英语》教材均存在较大差异。


江苏人民出版社主张不能确定《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中的部分英文文章为人民教育出版社所创作,并就其中的《Anne’ Best Friend》、日期为1942年6月10日的日记片段、《Pygmalion》3篇文章提交了出处。经比对,《Anne’ BestFriend》、日期为1942年6月10日的日记片段与弗兰克(德)所著的《The Diary of Anne Frank》中的特定日记篇章相比,除少部分词句进行替换、删改外,基本内容均一致;文章《Pygmalion》与萧伯纳(爱尔兰)所著的《卖花女》特定章节相比,二者主要情节大致一致,但前者对后者一定部分的角色人物、情境、语言等内容进行了增删、改写和替换。除上述3篇文章外,江苏人民出版社未就其上述主张提供其他证据。人民教育出版社对江苏人民出版社的主张不予认可,并提交了《英语》教材及《教师用书》部分篇章的选用出处的说明,人民教育出版社在该说明中认可直接选用他人作品的为《To Wang Lun》、《Hand in Hand》等16篇文章,改写他人作品的为包括文章《Anne’ BestFriend》、日期为1942年6月10日的日记片段在内的17篇文章,节选他人作品的为《Home Thoughts,from Abroad》,上述34篇文章未包含文章《Prgmalion》。人民教育出版社虽主张上述文章系改写他人作品,但未就其改写程度提供证据。上述文章中,《Anne’ Best Friend》、《Pygmalion》等6篇收录于《英语》教材的“阅读”部分,属于课文内容,其余收录于《英语》教材的“语言学习”、“语言运用”等练习栏目或《教师用书》中。


为证明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江苏人民出版社提交了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1)鼓知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宁知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为证明国家版权主管部门对类似问题的意见,江苏人民出版社提交了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办公厅关于习题集类教辅图书是否侵犯教材著作权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03]38号)的打印件;为证明相关专家学者对类似问题的看法,江苏人民出版社提交了2014年7月16日《中国新闻出版报》和2014年7月11日《中国知识产权报》的两篇报道,这两篇报道中登载了部分专家对教辅、教材版权争议的看法。


为证明同等情况下涉案《英语》教材的许可费标准,人民教育出版社提交了2份《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合同显示,2013年7月15日、2013年7月26日,人民教育出版社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云南教育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教育出版社分别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2份许可合同均约定,甲方作为许可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乙方使用甲方作品编写、出版教辅作品,可以使用甲方作品的编排体系,并可适度再现原作品的部分内容以体现其与原作品的配套使用关系。对于乙方图书每年销售数量在5万套以下(不含5万套)的,甲方收取乙方最低保证金,标准为乙方每使用一册人教版《英语》教材支付3万元。对于销售数量在5万套以上的(含5万套),甲方按照最低保证金加版税的方式收取著作权使用费,即,5万套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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