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案材料 重庆******有限公司控告重庆***造有限公司、****等人和单位 涉嫌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 尊敬的领导: 我司(重庆******有限公司)系2007年成立的以制造、销售***为主要业务范围的绿色环保企业。自我司成立后,在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带领下,公司员工团结一致积极进行技术研发,加强与国外市场的联系沟通,终于成功将我司自主设计、生产的***出口国外,为国内外的经济发展、环境保护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我司发现我司前员工***、***、***、***、***等人侵犯我司商业秘密,经营重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同类设备与我司开展不正当竞争,致使我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使本来有序竞争的行业陷入恶性竞争之中,如放任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则将进一步导致不可挽回的损失。现我司控告上述被控告人的犯罪行为如下,如有错漏但请谅解: 一、案情发生经过 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我司发现重庆本地有新成立的重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制造、销售与我司设备相同的***并出口国外,同时还发现该司在阿里巴巴网站上开设网店进行产品销售。此后据我司老客户透露,该司销售设备的报价总是低于我司报价,而鉴于其技术水平与我司相同,故客户纷纷转而与其联系业务。在我司对竞争对手进行调查后发现,掌握我司核心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的前员工***(担任厂长职务)、***(担任外贸部负责人职务)、***(担任车间主任)、***(外贸部骨干)、***(外贸部业务员)自2014年底纷纷离职后,陆续进入***公司任职。而通过进一步调查得知,***公司的原始股东即***、***二人,尤其是***此人更是在在未从我司辞职的情况下成立的***公司。鉴于此,我司有充分理由怀疑上述众人及***公司涉嫌侵犯我司商业秘密,并在此基础之上成立、经营***公司与我司展开不正当竞争。 二、被控告人情况 1.***,身份证号码:** 三、我司商业秘密构成 商业秘密的定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 1.1《鉴定意见书》 该报告认定了我司在上述被控告人任职期间生产、销售的主要产品的技术信息及是否构成非公开技术(商业秘密)的结论。 被控告人从公司成立开始到产品出口,根本没有充分的时间去研发与我司相同或相似的***及其技术。并且我司主营的再生***设备,不可能从公开市场进行采购从而逆向仿制,尤其是其中的技术诀窍(商业秘密密点)更不可能查看产品外观或拆解部件短期内能够获得的。必须是经过长期实践,通过客户实际使用中的反馈逐步改进技术才能总结归纳出技术诀窍。而正是这些技术诀窍构成了我司在技术方面的核心竞争力,是我司面对国内外各个企业的竞争最终能在产品上脱颖而出的优势。曾经作为我司高层的各被控告人能够利用工作之便搜集我司技术方面的商业秘密,因此其犯罪行为毫无难度。 通过对***公司的官方网站和阿里巴巴网站上的页面进行公证后,我司固定了该司型号为VTS-PP的再生***设备的外观证据。通过外观比对设备结构,我司认为***公司在该设备上大量使用了我司的技术信息(商业秘密)。进一步的查证工作又来公安机关的侦查。 2.经营信息: 2.1我司阿里巴巴网站客户信息 被控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及我司的信任,从其掌握的我司开设的阿里巴巴网站网店大数据资料中,全部窃取了我司多年经营积累的客户信息、联系方式、报价方案等经营信息。从而迅速与国外客户取得联系,并且针对性的采取低价竞争方式攫取我司多年培养的客户资源。 2.2我司产品部件采购成本、渠道及成品销售成本、利润信息 被控告人无论是在生产岗位还是销售岗位,均能方便获知我司从产品部件的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成本信息及采购、销售渠道信息。而在各被控告人结合后,通过经营***公司,他们恰好能够整合各自掌握的我司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达到不但能利用我司技术诀窍生产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更能够针对性地与我司进行低价竞争,争抢客户、挤压我司利润空间的目的。 四、我司保密措施情况 1.保密制度 1.1保密协议 1.2公司规章制度(包含保密条款) 1.3公司留存员工详细资料并要求员工提供任职前工作经历,以便进行筛选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2.公司经营场所保密措施 2.1阿里巴巴网站设置用户名、密码,并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外贸部员工)操作,每个员工设置不同的权限。 2.2公司经营场所电脑均设置开机密码。 2.3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公司规章制度(包含保密条款)。 2.4公司经营场所设置前台人员登记进出的非公司人员。 2.5公司经营场所设置专门的防盗防抢房间存放财物、账簿与重要资料。 3.公司制造场所(厂区)保密措施 3.1厂区前后门均安装上锁大门,在前后门门口贴示禁止外人进入标语。 3.2厂区内豢养犬只以防盗。 3.3厂区内贴示禁止拍照标语,以提醒来访客户注意保密。 3.4厂区围墙加装防盗网,防止犯罪分子轻易进入厂区盗窃材料和资料。 3.5厂区存放技术资料的办公室平时均上锁,办公室内有保密标语。 3.6厂区内重要部件均存放于上锁的防盗间,他人无法轻易获取。 3.7厂区内的前后门距生产区域较远,无法通过在门口窥视而获取任何技术操作信息。 五、我司损失及被控告人获利情况 1.我司损失: 1.1流失客户带来的利润损失 1.2降价带来的利润损失 1.3为获取客户投入的成本 1.4技术研发的成本 1.5技术信息本身的经济价值 1.6竞争优势地位的丧失 2.被控告人获利: 2.1被控告人的销售利润 2.2被控告人节省的研发成本 2.3被控告人节省的客户招揽和宣传成本 六、被控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行构成与已经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以下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证明被控告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且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1.主体要件 本罪可以对自然人及单位进行定罪量刑。在上述陈述中,重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人和单位均有条件、有动机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各个自然人均是我司(前)员工,符合典型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主体特征。 2.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上述主体显然是为经济利益侵犯我司商业秘密。 3.客观要件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3.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3.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综上所述,***、***、***、***、***等人和重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完全符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恳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 此致 控告人:重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6年2月 日 另附: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的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 1.《刑法》的基本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录)(2004年12月22日 法释[2004] 19号)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五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3.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2010年5月7日 公通字[2010] 23号)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对于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九十条 本规定中的立案追诉标准,除法律、司法解释、本规定中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第九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录)(1993年12月1日)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二、报案证据材料 1.各被控告人主体信息及在我司任职证据 2.鉴定意见书 3.公证书(***官网及阿里巴巴网站页面) 4.我司内部保密措施材料 5.我司获取海外客户成本材料 6.我司研发技术成本材料 7.我司海外客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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