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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权利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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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9 21:07:13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职务发明中发明人权利及法律依据
职务发明: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材料、或不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和专利权归单位所有,但单位应给予发明人奖金和报酬。
如果申请授权,单位即是专利权人。  但作为完成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合同法》规定了一定的权利。它们是:
.署名权,表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者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其第七十七条规定(关于奖励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  由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建议被其所属单位采纳而完成的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从优发给奖金。
  在第七十八条规定(关于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该项外观设计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0.2%,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该条主要规定了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在职务技术成果被使用或转让情况下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与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要义基本一致,但相比较该条除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使用职务技术成果时应给予完成人奖励或者报酬外,还规定了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转让 职务技术成果时 也要 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在专利事务中应是职务发明人的  “转让报酬权”,同时还规定了在 转让职务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还可优先受让的权利。
.优先受让权。
  《合同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该条规定赋予了职务发明人优先受让专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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