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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业秘密实务 | “密点”中部分技术点公开,是否必然导致整体密点丧失非公知性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昨天 10:18
标题: 商业秘密实务 | “密点”中部分技术点公开,是否必然导致整体密点丧失非公知性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企业往往将一个“密点”作为维权核心,而该密点往往由多个“技术点”组成。在侵权诉讼中,常见的抗辩是: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中一部分技术点已为公众所知,进而主张整体不具备商业秘密的“非公知性”。
本文由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章虎律师、李成蔚律师助理编写,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与典型案例,探讨 “部分技术点公开是否必然导致整体密点丧失非公知性” 这一关键问题,并提出实务操作建议。
二、法律与司法解释框架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商业秘密需具备三要件:秘密性(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价值性:能带来实际或潜在经济利益;保密性: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七条
指出: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阶段性成果符合相关规定可以认定有商业价值,说明判断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包含信息整体与组成部分。
三、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思路1.组合秘密原则
即便单个技术点在行业中可查,但若整体组合方式、工艺流程或参数体系未见公开,整体仍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本质上是具有实用价值的信息组合体,而非孤立的技术点堆砌。即使组合中个别要素已公开,但只要这些要素的 "组合方式、关联关系、协同机制" 仍处于秘密状态,且该组合能产生独立商业价值,就不应否定整体的秘密性。
2.核心性判断原则
如果被公开的技术点是次要要素,整体不会因此失去非公知性;
如果被公开的技术点是核心支撑点,则可能导致整体不再构成商业秘密。
四、典型案例1.香兰素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第220号)
要旨:配方中的部分原料信息可在文献中查到,但整体技术路线与关键参数组合未公开,法院认定整体仍具非公知性。
2.蒋光辉、武利军侵犯商业秘密案
要旨:鉴定意见①仅涉及出版物公开,鉴定结论不全面,不能排除存在其他情形使技术公开的合理怀疑;鉴定意见⑥的鉴定结论虽然未限定于出版物公开,但其与鉴定意见①基于同一委托事项作出,鉴定机构和鉴定方法相同,结论却不相同,认为委托鉴定的“机构”、“部件”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鉴定意见⑤的证明方法对于验证技术信息是否易于观察获得,并无切实说服力。鉴于此,二审认为前述鉴定意见尚不能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本案中武利军通过不正当手段从大山公司获取冷芯盒射芯机的相关技术信息,蒋光辉明知前述情况仍与武利军一起将该技术信息用于双益公司生产冷芯机,但由于不能排除涉案两项技术信息已经被使用公开的合理怀疑,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技术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继而认定蒋光辉、武利军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有误,应予纠正。
3.大连某吊具公司诉大连某机电设备公司、刘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法院认为不宜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其所主张的技术秘密与公知信息的区别作过于严苛的证明。权利人提供了证明技术信息秘密性的初步证据,或对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之“不为公众所知悉”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即可初步认定秘密性成立。即技术秘密中的部分信息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只要该技术信息组合整体上符合法律要求,仍可以按照技术秘密予以保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密整体进行比对时,若整体技术方案实质相同,则可认定侵权。
五、实务操作建议1. 权利人视角主张整体性:在诉讼中强调技术点之间的组合创新价值;
主动剔除公知点:对已公开或容易获取的点,主动区分,突出未公开部分;
证据建设:通过研发记录、技术手册、内部审批等,证明整体形成过程与价值。
2. 被诉方视角拆分抗辩:通过专利文献、论文、行业标准,证明部分技术点已公开;
攻击核心性:若能证明被公开的正是“核心支撑点”,则可能推翻整体非公知性。
3. 法院裁判倾向部分公开≠整体公开,但若技术点的组合方式属于 "所属领域的简单常识",则部分公开可能导致整体丧失秘密性;但若组合包含 "非显而易见的关联规则",则即使部分要素公开,整体仍可能具有秘密性;
注重整体独创性与核心性,法院需审查技术点的公开渠道是否 "足以使相关公众获得整体信息"。若公开仅限于零散的学术论文片段,且需通过 "反向工程" 或 "复杂推导" 才能还原整体方案,则不构成对秘密性的实质破坏;
倾向于保护能显著降低研发成本、具备差异化竞争价值的组合信息。
六、结论在“密点—技术点”框架下,若侵权方举证证明某些技术点已公开:
若是非关键点:整体密点通常仍具非公知性;
若是核心点:整体可能失去商业秘密属性。
司法实践遵循的核心逻辑是:部分公知不等于整体公知,关键在于是否仍存在独特的组合创新与核心未公开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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