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标题:
商业秘密实务|“密点”中部分技术点,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前天 14:26
标题:
商业秘密实务|“密点”中部分技术点,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在企业研发和经营实践中,商业秘密往往并非以单一整体存在,而是由若干“核心密点”及其下属的“具体技术点”构成。随着诉讼与合规场景的增多,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常遇到一个问题:在一个密点内的多个技术点,是否可以作为独立的商业秘密受到保护?
本文由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章虎律师、李成蔚律师助理编写,将从法律框架、司法实践、审查标准与合规建议四个维度进行分析。
一、立法框架:整体与部分均可受保护
1.基础条文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明确商业秘密需满足 “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三要件,未限定信息需以 “整体” 形式存在,为 “部分技术点” 保护预留法律空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一条: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 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 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说明对“部分信息”亦可单独认定。
• 2025 年《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五款:对能够接触、获取商业秘密的计算机设备、电子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软件等,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访问、存储、复制等措施的;将算法参数、实验数据、软件等细颗粒度信息列为可独立保护的客体。
2.证明责任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九条: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权利人提供“接触+相似+保密措施”的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证明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采取非法复制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盗窃”;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电子侵入”。
对“行为犯”原则的确立,使得“单个技术点”被非法获取即可入罪,无需等待整体方案被完全披露或使用。
二、司法判例:技术点独立保护
香兰素案——最高法第 220 号指导性案例
该案明确了“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裁判规则。权利人最初主张整套工艺,后聚焦 3 张核心图纸上的温度-压力曲线。法院认定:该曲线可独立实现香兰素合成收率提升,满足三要件,构成独立商业秘密。最高法认为相应设备是完整的,整体不可能仅使用一部分而不使用其他部分考虑到宁波公司拒不提交证据,其生产设备又在较短时间线内安装上线,且宁波公司在获得的技术秘密基础上有进一步研发的可能,故二审会认为宁波公司使用了全部非法获得的技术秘密。
三、技术点独立保护的“四性”审查标准
1.秘密性:技术点本身或其组合在申请日(或案发日)前不为所属领域人员普遍知悉或容易获得。
2.价值性:技术点能够单独带来竞争优势或经济利益,而非仅对整体方案起辅助作用。
3.保密性:权利人对该技术点已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保密措施(分级加密、访问权限、水印等)。
4.独立性:技术点能够在技术上或商业上相对独立地实现一项功能或产生一项效果。技术独立性指技术点可脱离整体方案,单独实现一项具体功能,如温度-压力曲线单独实现“收率提升”;商业独立性指技术点可单独为权利人带来商业利益,如λ系数单独提升推荐精度及营收,无需依赖其他信息即可产生价值。
四、企业实务:如何构建“密点-技术点”双层保护体系
1.技术层
• 最小功能单元切分:以“可独立产生技术效果”为粒度,例如单道热处理温度曲线、单个算法超参数。化工工艺拆分为“反应温度、pH 值、添加剂比例”,AI 模型拆分为“核心系数、训练样本筛选规则”,避免因切分过细导致无法证明价值性,如拆分至“单一实验数据点”,无独立功能。
• 区块链+时间戳:对每个技术点的研发日志、实验数据、版本管理进行实时存证。每个技术点的研发日志(记录参数确定过程)、实验数据(验证价值性)、版本更新记录(证明秘密性的时间节点),实时存证以固定技术点研发完成时间,对抗被告该技术点已公开的抗辩。
2.制度层
• 动态台账:一级“密点”+二级“技术点”,每半年审查一次商业价值与保密措施有效性。
• 三份协议:员工、合作方、供应商分别签署“技术点级”保密与竞业限制条款,明确“包含整体方案及其任何可独立使用的技术点”。 关键条款明确 “保密范围包括整体密点及任何可独立使用的技术点”,例如约定乙方不得披露甲方推荐系统中的任何核心系数(包括但不限于负样本权重系数 λ),防止被告主张 仅整体方案受保护,技术点不受保护。
3.证据层
• 分层公证:整体方案公证 + 关键技术点单独公证(图纸、代码段、实验记录)。
• 举证策略:在起诉状中列明“密点-技术点”对应关系,便于法院“点对点”比对;如部分技术点被否认,可快速调整主张范围。
4.刑事合规
• 金额计算:2单个技术点的市场价值、研发成本、利润贡献根据当然解释纳入“损失或违法所得”评估,企业应对关键技术点单独估值,以便快速触发 10 万元/30 万元立案线。
五、结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部分商业秘密”的保护态度日趋明确。一个密点内的多个技术点,只要单独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与保密性,即可分别作为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应建立层级化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既保护整体研发成果,也要逐点落实到核心技术点,为未来维权提供充分依据。
欢迎光临 重庆知识产权律师 (http://dcfalv.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