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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微软公司诉成都万隆浩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3年四川省... [打印本页]

作者: 探未来行脚下    时间: 2020-11-28 16:06
标题: 微软公司诉成都万隆浩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3年四川省...

裁判日期        :        2012
作者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相关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第二款、 第四十八条

        【案情介绍】

        微软公司开发完成的计算机软件Windows XP、Office 2003、Windows 7、Office2007分别在美国版权局进行了注册登记。2010年8月,微软公司委托中介机构人员前往成都万隆浩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万隆浩天公司)经营场所购买电脑,万隆浩天公司工作人员在其销售的电脑中安装了上述软件。微软公司认为,万隆浩天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诉请人民法院判令:1.万隆浩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万隆浩天公司销毁侵权软件安装工具,删除已安装完毕的侵权软件;3.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3.35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和美国均属《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签约国,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因此,微软公司就涉案软件享有的著作权,依法应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等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万隆浩天公司在销售电脑时安装了微软公司享有著作权的Windows XP、Windows7、Office 2003、Office 2007软件,且不能证明其在销售电脑时复制、发行上述软件得到了微软公司许可,故万隆浩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微软公司对上述软件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万隆浩天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万隆浩天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微软公司经济损失27.25万元。

        【点评】

        微软公司作为计算机软件Windows XP、Office 2003、Windows 7、Office2007的著作权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因此,万隆浩天公司未经微软公司许可使用其软件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该案依法公正的审判,为有关侵犯涉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起到了引领、示范作用,同时对这一领域的经营活动也起到了很好的规范、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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