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审理法院: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案号: | (2014)苏知民终字第0080号 |
| 裁判日期: | 2016.08.31 |
| 案由: | 民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
| 作者: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
| 附 判决书: | 古乔古希股份公司与机时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格斯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第1927849号商标“
”和第1927786号商标“
”、第G869613号商标“
”以及第4374356号商标“
”。另外,古希公司自行设计并广泛使用在其箱包和其他产品上的“双G菱形花纹”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在中国已经成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装潢。古希公司经调查发现,格斯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中国的总代理商机时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多款箱包的显要位置,将与古希公司的G系列商标、双G系列商标和”
”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图形或文字作为商标或装潢使用。同时,格斯公司、机时公司还在多个系列的箱包商品使用了与古希公司的“”双G菱形花纹布相近似的商品装潢。大洋百货在其经营场所公开销售这些侵权产品。古希公司认为格斯公司、机时公司、大洋百货的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的专用权;格斯公司、机时公司对其构成擅自使用知名产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古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登报说明、消除影响。
”、“
”装潢是否与古希公司涉案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3、被诉侵权包商品上使用菱形连缀图案搭配“
”标识的商品装潢是否与古希公司主张的“双G菱形花纹布”知名箱包商品特有的装潢构成近似;4、如果侵权成立,格斯公司、机时公司、大洋百货应当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格斯公司作为原告主体适格;格斯公司产生包使用的标识和古希公司的商标相近似,但商品上的装潢和古希公司箱包产品特有的装潢并不近似。遂判决格斯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古希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机时公司停止销售上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大洋百货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古希公司第4374356号“
”、第1927849号“
”、第1927786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格斯公司、机时公司共同赔偿古希公司50万元。原被告双方对一审判决结果均不满,遂上诉至江苏省高院。二审认为,古希公司主张权利的依据是对“
”、“
”、“
”、“
”、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以及对“
”双G菱形花纹布知名箱包装潢享有的权利,而格斯公司、机时公司、大洋百货被控侵权行为主要是使用了大写字母G、“
”、“
”、手写体guess标识以及“
”标识搭配菱形连缀图案的商品装潢。本案中争议焦点的关键在于格斯公司、机时公司、大洋百货使用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构成对古希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以及使用“
”标识搭配菱形连缀图案的商品装潢是否构成对古希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标识搭配菱形连缀图案的商品装潢与古希公司“
”双G菱形花纹布商品装潢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二审法院认为:1、两者整体结构组成并不相同。, 2、在对商品装潢图案进行比对时,应当排除公有因素。格斯公司提供的正式出版物《服饰图案设计与应用》《服饰图案教程》《服饰图案》,经公证的MichaelKors、Dooney&Bourke、Longchamp、ELLE、Karino、PierreCardin等国际时尚知名品牌网页资料以及相应款式的包等大量证据,足以证明菱形连缀图案被广泛使用于服饰图案以及多种知名品牌多款箱包的商品外观装饰,属于公知设计。而包装上除菱形图案之后剩下的部分并不相似或近似,因此两产品包装装潢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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