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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席建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5-5-29 11:42
标题: 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与席建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禹知民初字第00055号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501100-7。
法定代表人:郝非非,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春雷,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荣磊,江苏荆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席建民,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蚌埠市沁雅烟酒百货批发部经营者,经营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沁雅南门36号楼,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席建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3元,减半收取476.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周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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