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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官微擅用图片 被诉侵权索赔4500元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4-2-18 16:23
标题: 企业官微擅用图片 被诉侵权索赔4500元
  为了增加资讯的可读性,中山一家照明公司将一张图片发到其官方微博上,没想到却因此侵权吃上了官司。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中山首例企业官方微博使用图片侵权案,照明公司被认定为未经许可在微博上转发原告摄影作品,构成侵权,被判立即停止使用该图片,赔偿4500元。

  原告:照明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

  据介绍,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美国企业G ettyIm ages 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日前,华盖公司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称中山市某照明有限公司在没有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在新浪官方微博中使用了G ettyIm ages China公司享有著作财产权的Iconica品牌的图片1张(编号:90336891、内容:风车)。同时还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G ettyIm ages China公司享有著作财产权的图片2张(编号:73970376、内容:会议;编号:113008770、内容:手),称照明公司侵害了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

  被告:并非基于商业目的,未从中获利

  照明公司确认在未经华盖公司授权下,在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但照明公司称,华盖公司不享有著作权,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而公司微博中的图片来源于百度等公开媒体,上述媒体没有华盖公司的版权提示。公司只是为了配合文字说明,增加资讯的可读性才使用了图片,并非基于商业目的,也未从中获利,仅仅是为了个人欣赏使用图片不构成侵权。

  2013年1月8日,华盖公司向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经查实,照明公司官方微博的一个页面显示一副内容为风车的图片,该图片除消掉“gettyim ages”水印外,与华盖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编号为90336891的图片的对应内容完全一致。

  [判决]

  法院认定侵犯复制权和发行权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华盖公司主张著作权的图片,属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摄影作品。经审查,照明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的图片与华盖公司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图片的内容、构图一致,为同一摄影作品。照明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并用于企业宣传推广,侵犯了华盖公司依法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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