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百福认为,周六福销售的珠宝产品不属于合法的知名产品,其是香港知名产品“周大福”的“山寨版”,原告在产品上使用周六福商标涉嫌“傍名牌”、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和违法经营,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此外,“周六福”商标也不属于特有的企业名称或产品名称。在香港以周六福冠名的公司有15家之多,并非原告特有。而周百福也在店堂明示了产品由“香港周六福珠宝金行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授权销售。周百福称自己使用“ZHOU LIU FU JEWELRY”主要是对“周六福珠宝”的一种拼音加英文的注释,并非在商标意义上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