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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刘雍诉伍新凤及天海公司侵害著作权案宣判 [打印本页]

作者: admin    时间: 2013-12-10 11:52
标题: 刘雍诉伍新凤及天海公司侵害著作权案宣判
2013年11月8日,刘雍诉伍新凤及天海公司侵害著作权案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已于12月3日公开宣判。

  判决书认定:“本案中所诉的13件作品,刘雍享有全部著作权”,且“伍新凤发表的时间均晚于刘雍”,“伍新凤共有六件作品构成剽窃。”伍新凤侵害刘雍著作权行为成立。

  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筑民初字第1 4 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伍新凤、贵州天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撤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筑民初字第1 4 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驳回刘雍的诉讼请求”;

  三、被上诉人伍新凤、贵州天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侵犯上诉人刘雍著作权的涉案作品,不得用于以后的规划设计,对于已经完成并实施的规划设计,被上诉人伍新凤、贵州天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用合理的方式标明其使用了上诉人刘雍的作品(内容须经本院审定);

  四、被上诉人伍新凤、贵州天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向上诉人刘雍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五、被上诉人伍新凤、贵州天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 0日内赔偿上诉人刘雍经济损失13.5万元,并支付上诉人刘雍聘请律师的费用3万元及调查取证费用1 7 6 0元;

  六、被上诉人伍新凤、贵州天海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将发行中的《筑魂记》、《造景记》、《变城记》、《梦游记》及《天海规划设计2002 - 2006》收回并删除侵犯上诉人刘雍著作权的作品,再版的上述作品不得含有本案所诉的侵权作品。

  七、驳回上诉人刘雍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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